关于进一步厘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日常监管与执法办案职责边界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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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厘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日常监管与执法办案职责边界的指导意见为切实加强我县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指挥和协作配合工作,理顺各层级间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综合执法队伍职责关系,厘清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边界,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理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日常监管与执法办案职责边界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上关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要求,以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体系为重点,以提高执法效率效能为目标,全面推进综合行

2、政执法改革,加快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运作协调、规范有序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为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和建设法治提供坚实的执法体制机制保障。二、明确职能定位(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指:根据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精神,将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匹配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划转由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集中行使的县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是开展本领域、本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本领域、本行业监管工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行政审批、日常监管、业务指导及受理投诉举报等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权划转为由拒不履行监管职责。(二)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下简称“执法队伍”)是

3、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或者委托执法要求,集中行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匹配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要依法履行由其行使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匹配的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三、厘清职责边界(一)对于涉及审批(备案)事项1.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强化批后监管,对行政相对人是否严格按照审批(备案)的内容、范围、方式、期限等条件和要求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审批(备案)后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持续符合审批(备案)条件和要求;是否未经审批(备案)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

4、动等行为进行监管。发现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要督促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补办相关手续;依法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基本违法事实材料移交给执法队伍进行查处。2.执法队伍要依法查办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线索,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退回主管部门通过行政监管手段作进一步规范指导;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调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及时向移送的主管部门通报。执法队伍发现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超越审批(备案)范围等行为的,要依法督促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补办相关手续,并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依法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及时抄送主管部门。(二)对不涉及审批(备案),但属禁止类事项1 .主管部

5、门要加强源头监管,通过制定政策、完善标准规范、开展专项行动等方式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在职权范围内为执法队伍提供法律、政策指导(指引);将有关执法依据、执法标准、相关解释及时提供给执法队伍。2 .执法队伍要按照相关执法依据、执法标准,严肃执法检查。对涉嫌违法的,依法进行查处,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对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应移送作出资质许可的审批机关处理。(三)其它需明确事项1.主管部门在实施审批、专项检查、行业整治及受理举报投诉等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执法队伍查处。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应当采取及时纠正、督促

6、整改、依法制止等措施,并固定现场证据。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在向执法队伍移送违法线索时一并随案移送;对涉嫌犯罪的违法线索及时移送公安等有关部门查处。3 .执法队伍在查处案件过程中需提请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认定意见的,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办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事项的,应及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等部门查处。四、理顺层级关系(一)乡镇与县直各职能部门乡镇对照赋权事项清单承接下放事权,并按照县直各职能部门制定的监管责任清单,接受县直各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县直各职能部门要继续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根据赋权范围,提供业

7、务培训、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积极研究制定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会同乡镇协调、开展执法行动,组织跨区域、重大执法行动。(二)乡镇与相关部门派驻执法机构除党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县直相关部门派驻乡镇的执法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按照中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八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田委编202011号)中关于加强乡镇对县级部门派驻机构统筹管理的意见要求纳入乡镇统一指挥协调体系。乡镇负责派驻执法队伍的统一考核、统一管理,加强与县直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各乡镇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辖区内各派驻机构和执法力量,完善执法联动机制,消除监管盲

8、区,实施区域内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五、健全工作机制主管部门和执法队伍应积极探索并协同建立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本领域、本行业监管和执法工作。(一)案件移送协作机制。主管部门应与执法队伍建立案件移送制度。L案件移送主体。案件移交应以县直各职能部门、乡镇的名义进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县直各职能部门和乡镇应明确负责办理案件移送、受理等工作的具体联系人员(县直各职能部门还要同时明确具体联系的内设机构),相互配合,并定期沟通案件进展和处理情况。2 .案件移送界限。行政处罚权下放前已结案的,相关案件材料由县直各职能部门负责归档保存;已立案未结案事项,由县直各职能部门作出处理并保存相

9、关档案资料。3 .案件移送时限。县直各职能部门、乡镇发现违法行为依职权应由对方查处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因调查核实等客观原因确需延长移送期限的,应事先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但移送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完成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受移送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单位受理情况,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不得再行移送。4 .案件移送资料。县直各职能部门、乡镇在移交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交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交函、案源材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举报投诉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移送

10、的案件应经单位领导批准、书面移送。(二)举报投诉信访处理机制。对于来电、来访等举报投诉信访事项,适用首问责任制,由率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受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主管部门受理的,应及时组织核查,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日常行政管理、监督事项的,直接答复;对举报投诉信访明确涉及违法或者经核查后涉嫌违法的,应形成规范的书面材料移交执法队伍处理,并在答复中告知投诉、举报、信访人案件移交情况,案件后续处理结果由执法队伍负责向主管部门答复,由主管部门反馈给投诉人。执法队伍受理的,应及时组织核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直接答复;涉及主管部门日常行政管理

11、、监督事项的,应当形成书面材料移交主管部门处理;依法应实施行政处罚的,及时立案查处,并反馈给主管部门。群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纪委监委热线、信访系统、12345便民管理服务等途径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如无法判定是否涉及违法行为或者不涉及违法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后按前述规定处理;如明确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依法处置。主管部门和执法队伍在移送交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移送信息向举报投诉信访人反馈,由最终受理部门负责进行最终答复。(三)部门联合会商和争议协调机制。主管部门与执法队伍应建立双方联合会商制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协作配合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有关监管和执法过程中遇

12、到的普遍性问题等,协调部署专项整治行动,推进重点联合执法工作。如联合会商仍无法协调解决综合执法工作中的痛点、堵点及执法争议等问题,属于本领域本系统内部职责范围的,由县级主管部门牵头进行协商;属部门间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存在争议的,由县司法局负责协调解决;属跨部门、跨系统职责范围,或者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无法协商解决的,以书面形式报送县委编办,由县委编办研究后按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四)部门联动协作机制。主管部门、执法队伍应加强执法协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主管部门、执法队伍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案情,商讨对策,共同组织联合执法检查或联合整治行动。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需要执法队伍

13、参与配合的,要向执法队伍出具书面通知,情况紧急的也可先电话通知,事后补办书面手续,执法队伍应积极配合,确有必要的应及时派员到场处置。执法队伍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主管部门认定、技术鉴定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应向主管部门提交执法协作文书,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反馈意见期限。(五)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主管部门和执法队伍应加强工作联系,及时相互抄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法标准、法规解释、业务培训信息,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动态信息,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确保双方及时掌握执法动态,避免出现法律和政策执行的盲区。主管部

14、门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抄告或通过业务系统共享给执法队伍;执法队伍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及时抄告或通过业务系统共享给主管部门备案。执法队伍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隐患、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的信息,应当及时告知主管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执法队伍,针对违法违规频次、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等情况建立不同的监管事项清单,采取相应措施,增强执法监管力度。六、强化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是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关键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

15、扎实开展日常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二)明确监管责任。县级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以部门权责清单为基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梳理本行业本领域具体监管事项清单,明确不同层级间的事权划分和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履职不到位,依法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三)强化评估论证。县委编办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适时对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队伍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研究论证部门资源配置与履职成效之间的匹配程度,查找解决制约编制资源使用效益的关键问题,及时调整优化机构编制配备,最大程度发挥机构编制资源效益。(四)细化操作规范。各主管部门与执法队伍应根据本领域实际和业务特点,进一步细化协同协作配合、案件或举报投诉信访件的移送等具体操作规范,并及时报送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备案。本指导意见中相关职责分工和执法协作机制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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