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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兼职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一、总则(一)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加强对兼职教师的管理,充分发挥兼职教师在我校教育教学中的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二)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促进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三)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我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兼职教师占全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o二、聘用条件(一)聘请的
2、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二)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1、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2、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3、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4、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据学校需要而定。三、聘用程序(一)学校聘用兼职教师可通过校企合作的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面向社会聘请。但应优先考虑校企
3、合作企业人员,建立合作企业人员到我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二)兼职教师的聘请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聘用和聘请程序。基本程序是:1、学校根据教学需要,确定兼职教师岗位和具体任职条件;2、学校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3、学校确定岗位人选,并予以公示;4、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我校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三)学校办公室为兼职教师管理机构,负责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的组织实施。(四)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学校对其进行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四、组织管理(一)学校成立兼职教师管理工作小组(校办公室、教务处、专业
4、系人员),负责兼职教师的聘用、管理与考核。(二)除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兼职教师以外,学校应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工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任务、工作报酬、劳动保护等内容。协议期限应根据教学安排和课程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一学期。(三)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学校和原所在单位分别为兼职教师缴纳工伤保险费。兼职教师在协议期内发生工伤,由兼职教师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四)兼职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学校要制订兼职教师评价标准,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并将在职人员兼职任教情况及时反馈给其人事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五)学校应当为兼职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鼓励、吸收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支持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联合开展企业技术攻关等。五、其他事项(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二)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