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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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关于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工作指引一、申请范围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取水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取水单位),应当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取水审批机关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二百立方米以下,以及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

2、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提出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取水;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须经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取水。);(六)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二、审批权限(一)省级审批权限根据广东省实施V中

3、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除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取水外,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省管水利工程取水;2.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3,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取水。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的意见(办资管(2022)251号),在水资源超载地区,按超载的水源类型暂停相应水源的新增取水许可。对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需求以及通过水权转让获得取用水指标的项目,可以继续审批新增取水许可,但需严格进行水资源论证,原由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审批权限调整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

4、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二)市、县两级审批权限划分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市县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粤水资源函(2015)2407号),广东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如下规定审批取水:1.下列取水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日取地表水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2)总装机五千千瓦以上的水电工程取水;(3)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单位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4)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非农业

5、取水;(5)设计灌溉面积五万亩以上的农业取水;(6)跨县级行政区域取水。2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其他取水,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将部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下放给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放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后应当报省水利厅备案。根据广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抽水蓄能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按水电工程的总装机确定。表22广东省取水许可权限划分表审批部门申请取水情况国家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珠江干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二)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

6、水;(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四)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五)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省管水利工程取水;(二)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三)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取水;(四)在水资源超载地区,按超载的水源类型暂停相应水源的新增取水许可。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日取地表水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二)总装机五千千瓦以上的水电工程取水;(三)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单位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四)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非农业取水;(五

7、)设计灌溉面积五万亩以上的农业取水;(六)跨县级行政区域取水。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办理取水许可证审批情形的三、取水预申请流程(一)预申请意向投资水资源开发项目业主就其水资源开发项目取水地点、取水量以及取水用途等形成资料,书面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作取水预申请;(二)受理回复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取水地点、取水量及取水用途,作出回复:如为生活饮用水、生产用水类取水项目,即可按取水许可流程办理取水许可证;如为水资源类开发项目,则需报县政府统筹考虑同意后,方可按取水许可流程办理取水许可证。(三)报县政府统筹考虑的项目类型水资源开发项目在取水地点、取水规模、取水用途等方面,对我县经济、社会、环境影

8、响较大的,需报县政府统筹考虑同意,以实现当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引进优质水企业力求水经济效益的重大提升。四、申请材料取水单位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根据取水情况将所有申请材料提交至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具体如下:(一)取水许可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表);(三)属于备案的项目,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四)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五)取水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六)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获得取水指标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经审查同意的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如按规定不需开展水资源论证,在申请时提交取水许可申请书(如申请书填写位置不够可附取水情况简要

9、说明),并跳过技术审查环节。如已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并取得正式审查意见,在申请时若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和核心结论未发生变化可一并提交审查意见,并跳过技术审查环节。五、办理流程材料不全、形式不符依法不需取得宙批不属于本单位联权范围 或依法不得提出申调不受理告知书一次性4卜正告知申 请人朴齐全部材料申调人 提出申请 提交申请材料告知申谪人通过窗直不予受理决定书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里组织技术审需修改完善查,形成技术审查意见/申调人修改报告是否需要复函不需技术市S通过南查许可决定书主办郃门审核结果送达结束不予许可决定书图1取水许可申请办理流程图(一)申请取水单位申请新增取水许可,应当根据取水情况,将所有申请材料

10、提交至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二)受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2 .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3 .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三)审查审批机关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根据取水项目情况和审查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表)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

11、水申请的技术依据。审查要点如下:1.审批机关应在受理取水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根据取水项目情况和审查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流域管理局),以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取用地下水项目)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评审,并由专家组组长签署评审意见,未通过专家评审的,出具不通过的意见。需强调的是,水资源论证技术审查意见应形成节水评价是否通过审查的明确意见,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不予通过技术审查。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县级审批的,部、省级专家成员须超过50%;地市级审批的,在确保有部级专家12名的同时,部、省级专家

12、成员须超过50%;省级审批的,部级专家成员须超过50%。3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表)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08-2017)和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2011)等导则进行编制,并应包括取水监测计量方案。需注意的是,对于新建项目,若退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污水处理厂或外运处理的,提供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或污水处理厂同意接纳建设项目退水的文件(协议)或外运合同(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4 .水资源论证技术审查要点包括:取水水源及取水方案的确定;工作等级划分及水平年、保证率确定;取水是否满足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要求,尤其是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符合性分析

13、(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的新增用水,应通过水权交易的方式解决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取用水水平衡图表是否合理;取水水量是否满足要求;再生水可供水量、供水强度、水质风险分析;取水口设置的合理性;水源水质能否满足要求及水质处理工艺方案;取水计量方案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取水影响分析,特别是河道下游生态用水及地下水取水影响;取水影响补偿方案建议;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引用情况,图表绘制情况,支撑性文件等。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节水评价篇章编制指南(试行)(办规计函(2018)1691号)明确大中型水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需编制节水评价篇章;水利部关

14、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19)136号)要求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中将“用水合理性分析”强化为节水评价章节。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不予通过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对于因取水户主动撤回终止审查、报告书修改时间超时或未通过技术审查的应出具终止审查通知书。(四)决定审批机关在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承诺办理时限内(不包括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表)技术审查和依法举行听证所需时间)依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表)审查意见或专家组评审意见、审定后的报告书(论证表)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作出取水许可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批准的出具

15、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终止审查的应出具终止审查通知书。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取水审批机关决定批准取水申请的,应当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水源地水量水质状况,取水用途,取水量及其对应的保证率;(二)退水地点、退水量和退水水质要求;(三)用水定额及有关节水要求;(四)计量设施的要求;(五)特殊情况下的取水限制措施;(六)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的水量调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七)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事项;(八)其他注意事项。2 .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充分说明理由,告知法律救济途径。3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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