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家庭集体宴席管理服务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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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重庆市农村家庭集体宴席管理服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承办备案及报告管理第三章举办要求第四章第三方服务第五章应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农村家庭集体宴席食品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因误食误用非食用物质等导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或者承办农村家庭集体宴席及其管理服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农村家庭集体宴席,是指在农村和城乡

2、结合部等地区,村民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农村冢庭集体宴席分为举办者自行加工制作食品和委托承办者加工制作食品(包括同时提供全部、部分以及不提供食材,下同)等形式。本办法所称举办者,是指组织举办、召集参加农村家庭集体宴席的村民。本办法所称承办者,是指为农村家庭集体宴席提供食品加工制作等服务的个体或者团体。第四条(管瓒艮务原则)农村家庭集体宴席管理服务坚持食品安全第一、政府督促指导、风险群防群控的原则。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家庭集体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农村家庭集体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

3、置工作,完善、落实农村家庭集体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对农村家庭集体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将农村家庭集体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本辖区农村家庭集体宴席管理职责的机构,负责建立宴席信息收集、报告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和宴席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宴席食品安全事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家庭集体宴席食品安全的自律管理,明确并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作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宴席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者的备案管理,组织食品安全知识相关宣传培训I,

4、对承办者承办的农村家庭集体宴席开展分级指导,查处承办者在农村家庭集体宴席举办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家庭集体宴席活动中引发的食源性疾病和其他消化系统感染性疾病,以及因误饮误食误用非食用物质引发人员伤亡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并督促医疗机构做好就餐疾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经济信息部门负责农村家庭集体宴席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安全隐患排杳和治理,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公安部门负责农村家庭集体宴席活动中疑似投毒、经营有毒有害物质等刑事犯罪以及其他引发人员伤亡的意外事件的侦办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家庭集体宴席涉及的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

5、、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菅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第七条(主体责任)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家庭集体宴席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举办者自办宴席的,举办者对宴席食品安全负责;举办者委才诱办者承办宴席的,由举办者和承办者对宴席食品安全负责。鼓励举办者和承办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第八条(食品安全保险)鼓励举办者、承办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升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风险赔付能力。第九条(宣传教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增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人民群众认同并遵守农村家庭集体宴席

6、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农村家庭集体宴席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氛围。第二章承办备案及报告管理第十条(承办者备案)农村家庭集体宴席承办者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经常居住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鼓励承办者通过数字化方式进行备案。第十条(活动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举办者自办农村家庭集体宴席的,应当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引导;对承办者承办农村家庭集体宴席的,应当对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鼓励实施风险等级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示。第十二条(承办宴席报告)承办者承办农村家庭集体宴席的,承办者应当在宴席举办前向举办地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举办时间地点、预期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举办者信息以

7、及承办者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承办者承办每餐次就餐一百人以上农村家庭集体宴席的,应当同时向举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鼓励承办者通过数字化平台进行报告。第十三条(承办宴席管理)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接到承办者承办农村家庭集体宴席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向举办者和承办者告知宴席制作注意事项,要求举办者和承办者作出食品安全承诺,指导举办者与承办者履行农村家庭集体宴席制作服务食品安全协议中的安全义务,落实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第十四条(隐患排查和现场指导)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应当做好所在地农村家庭集体宴席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农村家庭集体宴席每餐

8、次就餐人数、不良食品安全信用记录以及重要时段等因素,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具体指导方案由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第十五条(紧急措施)本行政区域内有传染病疫情暴发的,区县(自治县认民政府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需要,采取限制或者暂停举办农村家庭集体宴席活动等紧急措施,并向人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第三章举办要求第十六条(举办要求)举办农村家庭集体宴席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5去规,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食品加工制作应当远离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污染源,并保持场所环境整洁;(二)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且与食品加工制作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避免交叉污染;(

9、三)使用的餐饮具应当清洗、消毒,并保J寺清洁;(四)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制作;(五)食品加工制作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衣、帽、口罩;(六)加工用水应当符合相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七)不得在食品加工制作场所以及就餐场所放置农药、鼠药等有毒有害物质;(八)加工好的食物应当妥善保存,严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并做到防鼠、防蝇、防尘;(九)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应当在容器包装上作出显著标识并妥善保管,防止误饮;(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七条(承办者义务)承办者承办农村家庭集体宴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取得并向举办者出示备案证明以及从业人员健

10、康证明;(二)按照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协助举办者选择加工场所、采购符合要求的食品原辅材料;(三)在农村家庭集体宴席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加强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点食材品种和关键环节的管理;(四)对承接的每餐次就餐人数一百人以上的农村家庭集体宴席,督促、配合举办者按要求做好食品留样,留样食品应当按品种分别盛放在清洗消毒后的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四十八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不少于一百二十五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八条(承办者禁止性规定)承办者承办农村家庭集体宴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场所加工制作农村家庭集体宴席;(二)采购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使用亚硝酸盐、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不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食品添加剂;(四)采购使用高风险食品原材料;(五)采购使用无合法来源的散装白酒;(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四章第三方服务第十九条(行业自律)鼓励农村家庭集体宴席承办者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开展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培训I,引审口督促承办者依法承办农村家庭集体宴席。第二十条(固定场所)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家庭集体宴席进行综合治理,有效利用现有场所,推动农村家庭集体宴席进入固定

12、场所举办并持续改善举办环境和条件。第二村民自治)鼓励将农村家庭集体宴席管理制度融入村规民约,实行村民自治管理。第五章应急处理第二十二条(应急处理原则)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家庭集体宴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纳入本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制度和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第二十三条(突发事件报告)农村家庭集体宴席就餐人员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疑似食源性疾病症状的,举办者、承办者应当立即停止就餐并报告宴席举办地食品安全协管员,及时组织患者至医疗机构就诊,封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食品及其原材料、餐具以及其他设

13、备设施,保护好事发现场。食品安全协管员接到就餐人员出现疑似食源性疾病症状的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履行农村家庭集体宴席管理职责的机构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农村家庭集体宴席管理职责的机构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开展核查处理,并按照各自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部门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处理程序)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部门接到农村家庭集体宴席活动发生疑似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后,应当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启动应急响应,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后续处置工作,用故好发病患者的救治工作。第二十五条(三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控制后,应当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宴席

14、举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稳妥开展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转致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3(2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渎职处理)负有农村家庭集体宴席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许可登记)承办者在其固定办公场所从事食品加工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

15、参照规定)城镇社区居民在餐饮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家庭集体宴席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辑施行时间)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附件2关于重庆市农村家庭集体宴席管理服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市市场监管局承担重庆市农村家庭集体宴席管电艮务办法X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起草任务。根据立法程序,现已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正通过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现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一)制定办法是加快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健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系的重大举措。农村家庭集体宴席食品安全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乡村振兴战略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办法,强化对农村集体宴席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保障农村地区人民群众集体聚餐的饮食安全,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健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系,营造乡村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从而推动乡村振兴。(二)制定办法是加强与上位法衔接配套,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法规体系的迫切需要。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构建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体系总框架,设立了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但对于农村家庭集体宴席的承办者并未设立相关法定义务。同时,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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