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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以作为资格要求吗?“某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吸污车购置”项目采购,共有4家企业参与投标,某汽车有限公司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没有新能源环卫车而未通过资格性审查。2020年7月6日,该公司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营业执照范围需含有新能源环卫车、环卫设备设施产品”,但本次采购项目的吸污车参数要求中并未要求此次招标产品是新能源产品。问题引出在政府采购中,招标文件可以将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资格要求吗?专家点评供应商的经营范围这个话题在业内讨论很多,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多位采购人,了解到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在经营范围内投标多数是担心供应商不能很好地完成采购任
2、务,担心采购质量。这种忧虑可以理解,但却不具有合理性。财政部国库司曾在回复网友留言时表示,政府采购的原则是公开竞争。除了国家法定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以外,采购人规定的其他专门资格条件都必须是与采购相关的。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时,对于国家实行强制准入管理的项目采用事先准许审查的做法。凡是不属于工商部门事先准许审查的内容,采购人不宜将营业范围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在业界专家看来,除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不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如果招标文件也未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投标,那供应商超经营范围投标就不应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根据公司法第十
3、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据此,供应商在未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情况下,如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采购文件约定的条件即为合格供应商。法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