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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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促进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标准化建设和屠宰全过程规范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推进我市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对已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屠宰厂(场),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范要求。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

2、宰厂(场),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满足规范对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投产后全面达到规范要求。二、工作措施(一)建立专家队伍。市农业农村委建立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严格专家遴选、聘任和管理,加强业务培训;专家库成员要准确掌握屠宰相关法律法规规演口相关检查标准,开展检查时要做到依法依规、科学公正、尺度一致。专家库成员执行检查任务,所在单位应予以积极支持。(二)组织实施检查。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统一组织开展规范首次检查,按照农业农村部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附件1)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工作程序(附件2)要求,分阶段、分批次对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全面检

3、查、逐项评定。对于已取得部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称号的生猪定点屠宰厂,首次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审查其自查报告,不进行现场检查。对于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在其投产6个月内完成首次检查。(三)检查结果通报。首次检查结论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检查结果,相关情况通报相关区,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三、实施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6月底前)制定我市实施方案,建立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全面部署规范实施工作;组织开展规范宣传培训,督促指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做好内部培训I(二)分类实施阶段(2024年7月至2025年3月底前)各相关

4、区指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展自查和自查报告审核报送。对已取得部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称号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于2024年8月底前、其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于2024年10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区农业农村委,由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2025年3月底前,市农业农村委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报告情况,结合检查计划组织开展检查。(三)整改上报阶段(2025年4月至2025年10月底前)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委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情况和检查报告,督促被检查厂制定整改方案,并监督核实整改落实情况,整改报告和核查表及时送检查组。由市农业农村委审核确认检查组相关工作材料后,

5、公开检查结果。(四)巩固总结阶段(2025年12月底前)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委对规范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及时总结经验,认真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进一步强化事后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日常管理,形成长效机制。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是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要求,对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生物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对促进行业提档升级、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区要切实提高认识,将规范实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结合辖区实际,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统筹安排部署,切实将规范实施工作落到实处。(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相关区要统筹做好生猪定点

6、屠宰厂(场)技术改造和生猪产品供应工作。对实施技术改造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力口强监督检查,避免改造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问题。要加强日常监督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2026年1月1日仍未达到规范要求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三)加强宣传指导。各相关区要组织开展规范宣传培训,使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了解掌握规范内容以及实施要求。各相关区对基本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指导其尽早通过检查;对通过技术改造能符合要求的,指导其明确改造方案,抓紧改进完善。对不符合规范且不愿意改造的,引导其退出屠宰行业。附件:1.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2.生猪屠

7、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工作程序附件1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1 .制定依据根据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本标准。2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共160项,其中重点项目34项(条款序号后标注*),一般项目126项。检查项目表见附录L项目分布(重点项/一般项):机构与人员14项(4/10),厂房与设施设备52项(9/43),宰前管理14项(5/9),屠宰过程管理27项(6/21),检验检疫19项(5/14),产品出厂管理13项(2/11),追溯与召回6项(1/5),委托管理8项(2/6),质量监督与记录管理7项(0/7)o3 .检查方法根据检查项目,采取查看文件、记录、图纸等资料,实地查看、现场提问等

8、方式进行检查。4 .检查结果每项检查结果分为、Y-、Y三档(不涉及为7),项目得分80分以上的,判定为符合要求,检查结果标为;项目得分60-80分的,判定为基本符合要求,检查结果标为mY-w;项目得分60分以下的,判定为不符合要求,检查结果标为N。汇总检查结果时,重点项目的Y-不折合N;一般项目的3个Y-折合为1个N,不足3个Y-的折合为1个N.5 .检查结论通过分别计算重点项目不符合项数、重点项目基本符合项数和一般项目不符合项数作出最终检查结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不符合项数(折合后总数)结论不符合项数基本符合项数O315符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21/不符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4/21

9、66.有关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严格执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如在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存在虚假、欺骗行为的,则不再继续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论为“不符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检查组应保留相关虚假、欺骗行为的证据。附件2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工作程序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开展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按照本程序执行。一、准备阶段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及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缺陷项目自行整改,整改后认为基本符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形成自查报告(附录2),由所在地区农业

10、农村委审核后,逐级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委。2 .市农业农村委收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报告后,结合检查计划及时组织开展检查。检查组至少由3名检查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员可从本市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中随机选派,也可邀请其他省份或部级专家库的专家参加,必要时增加执法人员。检查组成员与被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下简称被检查厂)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被检查厂所在地区农业农村委可派出观察员。检查前应下发检查通知单,告知检查时间。被检查厂应做好生产计划安排,检查期间原则上应处于生产状态。二、实施阶段1 .检查组组长应当制定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方案(附

11、录3),明确检查组成员工作分工。2 .检查组到达被检查厂后,应当出示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通知单。3 .检查组与被检查厂召开首次会议,检查组宣读检查纪律,提出检查要求,被检查厂介绍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4 .被检查厂应当按照检查组要求,明确检查现场负责人,配合开展检查,提供真实、完整的证照、文件、记录、数据等相关材料,如实回答检查组的询问。5 .检查组按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要求,逐项进行检查。6 .检查组组长可根据检查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听取被检查厂的陈述解释,必要时可要求被检查厂书面说明有关情况。7 .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填写生猪屠

12、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缺陷项目表(附录4),撰写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报告(附录5)。8 .检查组与被检查厂召开末次会议,通报检查情况,确认缺陷项目,宣布检查结论,提出缺陷项目整改时限建议。没有异议的,被检查厂负责人在检查报告和缺陷项目表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注明原因。9 .各相关区可组织被检查厂以适当形式评价反馈检查组工作情况。三、整改上报阶段1 .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委督促被检查厂按照检查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被检查厂应当按时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所在地区农业农村委。相关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对被检查厂整改落实情况实施监督和核实,认为整改符合要求的,在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整改情况核查表(附

13、录6,以下简称核查表)填写核查意见,并将整改报告和核查表送检查组。检查组组长组织审核相关内容,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并在核查表填写意见。核查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核查表以及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报告、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缺陷项目表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方案一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审核确认。2 .市农业农村委应当在确认检查结论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检查结果,通报相关区,并将检查结果信息报送至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附件下载:沪农委202421号附录l-6.docx附录1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项目表序号章节条款检查内容主要检查方法检S结果1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条生猪定点屠宰厂

14、(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厂(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查看文件等资料。2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从生猪进厂(场)到生猪产品出厂(场)的全过程质量管理。查看文件等资料。3*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明确质量安全负责人。查看文件等资料。4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畜牧兽医、食品卫生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两年屠宰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经验;学历和技术职称都不能满足的,应当至少具有五年屠宰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经验。查看档案等资料。5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质量安全管理能力:(一)掌握生猪屠宰、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二)具备识别和控制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三)熟悉屠宰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程序以及过程控制等要求;(四)其他应当具备的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现场提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负责人直接对本厂(场)主要负责人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下列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厂(场)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出厂(场)记录、不合格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现场巡查等质量管理制度;(二)组织拟订委托屠宰协议,并对其中的质量安全条款实施监督和检查;(三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消毒技术规范、第查看文件6九技术要求以及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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