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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第二版课件9PPT内容”1、第九章用工责任第一节用工责任概述一、用工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用工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用工责任在国外被称为雇主责任或用人者责任,它是指被用工者因执行工作任务或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用工者所应担当的侵权责任。民法典所规定的用工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它以用工关系的存在为前提。2、它是替代责任的一种类型。3、它是用工者对第三人的责任。4、它是被用工者因用工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5、用工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其归责原则之间存在亲密关系,不同的归责原则打算了相应的构成要件。第一节用工责任概述二、用工责任与法人侵权责任二、用工责任与法人侵权责任法人侵权责任是指法人对其机关(如法定
2、代表人)的行为所担当的侵权责任。许2、多国家严格区分了雇主责任和法人对其机关的责任。从我国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来看,该条所规定的用工责任实际上包括了法人对其机关的责任。其次节单位用工责任一、单位用工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单位用工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单位用工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担当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担当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担当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单位用工责任作为详细的用工责任类型,相对于个人用工责任,具有其自身的特征:1、责任主体是单位。
3、2、责任发生的前提是用工关系。33、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4、适用工伤保险制度。其次节单位用工责任二、归责原则二、归责原则在我国民法典中,用工责任实行严格责任的模式,因此,被用工者的行为只有符合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用工者才要担当责任。一旦确定被用工者的行为符合责任成立要件,用工者即应当担当责任,而不考虑用工者对于被用工者的选任、监督等是否具有过失。即便用工者对于其选任、监督没有过失,也应当担当责任,这是严格责任的必定要求。其次节单位用工责任三、单位用工责任的构成要件三、单位用工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被用工者致他人损害并应担当侵权责任(二)当事人之间存在用工关系(三
4、)被用工者因执行工作任务或提4、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其次节单位用工责任四、单位用工者的追偿权问题四、单位用工者的追偿权问题(一)承认用工单位追偿权的必要性1、符合责任自负的原则。2、有利于预防侵权的发生。3、有利于实现用工者和被用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4、承认用工者对被用工者的追偿权,也与我国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保持了全都。其次节单位用工责任四、单位用工者的追偿权问题四、单位用工者的追偿权问题(二)追偿权的行使条件详细而言,用工者行使追偿权的情形包括如下两种:1、被用工者具有有意。2、被用工者具有重大过失。其次节单位用工责任五、劳务派遣中的用工责任五、劳务派遣中的用工责任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或劳动力
5、派遣,它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5、据合同,聘用符合商定条件的劳动者,并将其派遣到接受单位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是由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酬劳,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各项事务;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就供应的服务支付劳务费。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在性质上属于过错责任,其责任构成要件如下:1、必需是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损害。2、必需是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3、劳务派遣单位具有过错。第三节个人用工责任一、个人用工责任的概念和特点一、个人用工责任的概念和特点所谓个人用工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供应劳务关系的状况下,供应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时,接受劳务一方对他人担当的侵权责任。个人用工责
6、任不同于单位用工责任之处主6、要在于:1、当事人之间必需形成劳务关系。2、责任主体是自然人。3、一般不适用工伤保险制度。第三节个人用工责任二、个人用工责任的三种情形二、个人用工责任的三种情形(一)供应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二)供应劳务一方因劳务使自己受到损害(三)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供应劳务一方损害第十章定作人的侵权责任第一节定作人的侵权责任概述一、定作人的侵权责任的概念一、定作人的侵权责任的概念定作人的侵权责任是指定作人对于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存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依法担当的责任。我国民法典第1193条特地对定作人的责任作出规定,这实际上是将其规定为一种特别的侵权类型,从该条规定来看,定作人
7、的侵权责任主要具有如下特7、征:1、定作人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定作人。2、定作人责任产生的缘由是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3、定作人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的一种详细类型。第一节定作人的侵权责任概述二、定作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二、定作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从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来看,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通常不担当责任,而只有在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时,其才需要担当责任。可见,定作人的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其责任的基础仍旧在于过错。第一节定作人的侵权责任概述三、定作人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原则上不担当责任三、定作人对承揽人在完
8、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原8、则上不担当责任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定作人原则上不担当责任,而应当由承揽人担当责任。其次节定作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定作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一、定作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定作人侵权责任的成立除需要满意承揽人具有侵害行为、第三人或承揽人患病损害的要件以外,还需要满意以下要件:1、必需存在承揽关系。2、承揽人是由于执行定作人的事项而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害。3、定作人在定作、指示、选任上具有过失。4、定作人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节定作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二、定作人过错的形态二、定作人过错的形态定作人责任中,定作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态:1、定作行为本身存在过错。2、指示过错。3、选任过错。其次节定作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三、定作人责任的担当三、定作人责任的担当定作人的责任是依据其过错担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在损害发生以后,定作人要依据其过错对于承揽人对他人或者自己造成的损害负责。依据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在定作人有过错时,其应当担当相应的责任。所谓相应的责任,是指定作人应当担当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定作人的责任大小与其过错程度存在直接关联,定作人的过错程度应当依据其对损害发生的缘由力来推断,其过错程度越高,则其责任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