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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二十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9月1日印发1 .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2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3 .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4 .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5 .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6 .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7 .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8 .井口标高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相差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9 .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
2、或配备齐专用探放水设备。10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IL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计采取防火措施。12 .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13 .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14 .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15 .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16 .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他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17 .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18 .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1
3、9 .巷道或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20 .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21 .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22 .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防护装置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23 .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24 .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二十四条)”的解读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4、欢迎指正。(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设计要求。解读:安全出口是指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和各生产水平(包括中段和分段)的安全出口。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1.1安全出口的规定:-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间距不小于30m、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Om的,此翼应有安全出口。- 每个生产水平或中段至少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表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安全出口应定期检查,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6.1.1.2 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6.1.1.3 作为主要安全
5、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应装备2套独立的提升系统、或装备1套提升系统并设置梯子间,当矿井的安全出口均为竖井时,至少有一条竖井中装备梯子间。6.1.1.4 作为安全出口的竖井应设应急提升设施或梯子间,深度超过300m的井筒设置梯子间时,应在井筒无马头门段设置与梯子间相通的休息碉室休息碉室间距不大于15Om洞室宽度不小于1.5m深度不小于2.0m,高度不小于L2m。6.1.1.5 用于提升人员的罐笼提升系统和矿用电梯应采用双回路供电。6.1.1.6 井下存在跑矿危险的作业点,应设置确保人员安全撤离的通道。(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解读:地下矿山存在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令禁止使用的设
6、备、材料和工艺,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经发布两批,分别是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为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性能低下、危
7、及安全生产的落后设备和工艺,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设备和工艺的改善,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保障能力,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3年9月6日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2013年9月6日发布)新建、改建、扩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现有生产地下矿山在用的下列设备及工艺,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强制淘汰。2 .中1.2米以下(不含中1.2米)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3 .KJ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4 .JKA型
8、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5 .XKT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6 .JTK型矿用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半后禁止用于主提升)7 .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用于主提升)8 .单电机驱动、司机室周边敞开式的3吨及以下直流架线矿用电机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9 .油断路器(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10 .非阻燃电缆(含强、弱电)(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1 .非阻燃风筒(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12 .非阻燃输送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3 .非矿用局部通风机(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14 .主要井巷木支护(新掘、维
9、修井巷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15 .火雷管、导火索(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16 .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17 .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18 .空场法采矿(无底柱采矿法)采场内人工装运作业(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9 .横撑支柱采矿法(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设备和工艺的改善,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
10、全保障能力,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2月13日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从本目录发布之日起,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现有生产矿山在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的,按照本目录规定的时限予以强制淘汰。1 .扩壶爆破(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2 .掏底崩落、掏挖开采、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3 .使用爆破方式对大块矿岩进行二次破碎(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
11、即禁止使用);4,无稳压装置的中深孔凿岩设备(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5 .集中铲装作业时人工装卸矿岩(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半后禁止使用);6 .未安装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作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7 .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及露天采场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矿岩(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8 .专门用于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胶轮车使用的干式制动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9 .TKD型提升机电控装置及使用继电器结构
12、原理的提升机电控装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解读: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一是增加各矿山入井人员管理的难度;二是会造成各矿山通风系统紊乱;三是导致炮烟无序扩散引发中毒窒息事故;四是在一个矿山发生灾害时也容易造成事故的扩大,如火灾时导致火灾烟气蔓延至其他矿山,水灾时可能造成水淹没其他矿山。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是指一个矿山的井巷与其他矿山的井巷直接贯通或采用临时设施隔断贯通井巷的情况。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1
13、.10条要求:矿山应保存以下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1)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含平面和刨面图);(2)开拓系统图;(3)中段平面图;(4)通风系统图;(5)井上、井下对照图;(6)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7)通讯系统图;(8)供配电系统图;(9)井下避灾线路图;(10)相邻采区或矿山与本矿山空间位置关系图;图中应正确标记:(1)已掘进巷道和计划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2)采空区和已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开采的采场位置、名称和尺寸;(3)通风、防尘、防火、排水、等主要设备和设施的位置;(4)风流方向,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和安全出口;(5)井下通讯设备位置;(6)采空
14、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方式、进度、现状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解读:露天转地下开采,如果地表与井下井巷形成贯通,水经由与露天坑相通的井巷和垫层空隙流入地下采场,可能酿成淹井事故。矿山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技术论证并由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采取晞、堵、排等相应措施。未按照设计采取措施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解读:地表水系是指湖泊、水库、溪流、河流等。地表水系穿越矿区而未采取相应防治水措施会导致地表水进入井下巷道,可能引发淹井事故。对于地表水系穿越矿区,矿山应根据矿区水文地质等实
15、际情况组织技术论证并由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采取诸如河流改道或留防水隔离矿柱、排干、设置截(排)洪沟、帷幕注浆等措施。没有按照设计采取措施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8.4规井下排水设施规定:6.8.4.1 主要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最低中段水仓总容积应能容纳4h的正常涌水量;正常涌水量超过2000mVh时,应能容纳2h的正常涌水量,且不小于8000m3,应能及时清理水仓中的淤泥,水仓有效容积不小于总容积的70%o6.8.4.2 井下最低中段的水泵房出口不少于两个L个通往中段巷道并设防水门,另一个在水泵房地面7m以上与安全出口连通,或者通达上一水平。水泵房地面至少高出书泵房入口巷道底板05m;潜没式泵房应设两个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6.8.4.3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应包括工作泵、备用泵和检修泵。工作泵应能在20h内排除一昼夜正常涌水量;工作泵和备用泵应在24h内排除一昼夜的设计最大排水量。备用泵能力不小于工作泵能力的50%;检修泵能力不小于工作泵能力的25%o只设3台水泵时,水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