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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辉南县省级重点产业、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暂行)为加强我县对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的承接能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依据吉林省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7)514号)、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7)5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辉南县负责分配的省级重点产业及中小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按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的省级专项资金。一、部门职责县经济局和县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明确管理职责、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绩效考核等工作职责。
2、(一)县经济局负责按照规定下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组织落实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分配等工作。负责保管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等相关资料。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并安排对项目申报筛选标准、筛选结果和绩效评审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开、公示。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县财政局配合县经济局制定下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落实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分配等工作。对专项资金支出、资金执行效率实施财政监管。(三)受县政府指派,牵头组织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单位做好项目实施进度考核等工作。二、项目的申报方式
3、及条件县经济局、县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按照标准进行项目的初步审核和筛选,并通过实地考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上报,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中央、省属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在所在地申报。申报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本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二)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三)建设项目必须具备实施条件,所需资金已基本落实;(四)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企业总体财务状况和纳税信誉良好,企业年度决算应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原则上不支持亏损企业;(五)当年申
4、报通知和项目指南规定的其他申报条件。三、项目的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度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评审和公示制度,由县经济局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工作。评审项目时,须严格按照专家评审工作的具体要求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项目评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四、资金分配方案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具体包括无偿补助、事后奖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采取项目法、因素法进行分配,计算公式为:=1S1S(RNl*N)*30%+TlT(R-*N)*30%SVCX其中:2为企业专项资金分配数额;Zl为项目资金平均数;SI为项目单位16年营业收入;S为评审合格申报项目总营业收入;R为专项资金总额;N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数;Tl为项目投
5、资额;T为评审合格项目总投资额;SV为按财政贡献即实缴税金额度获得专项资金(2017年初设起点为300万元);CX按企业技术能力获得的专项资金,包括科技水平、技术中心等级、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专利技术、两化融合、重点项目等因素。SV=CX=(R-*N)*20%注:营业收入权重30%;项目投资权重30%;财政贡献率权重为20%;技术创新能力权重为20%。五、项目资金的下达和管理县经济局会同县财政局对评审合格的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县经济局通过政府网站将资金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至少7日。公示期满后,县经济局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县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指标,并将分配结果分别上报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备案。专项资
6、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付;不得擅自超预算调整工作任务,扩大开支范围。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支出完毕。六、绩效考评管理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规定,由县经济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绩效全过程管理机制,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项目单位需提交绩效承诺书,确保在建设期内完成项目申报投资额或达产达效,否则按未完成投资额度比例收缴专项资金,转为下年由本级负责分配的专项资金。七、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保证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按照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使用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档案,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等。定期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完成情况报工信和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和处罚,并视情况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八、本实施细则(暂行)由县经济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