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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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社会团体等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全市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内部审计的内涵】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单位有关要求,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

2、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四条【内部审计的法定性】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第五条【单位领导】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应当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确定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二)组织制定、实

3、施内部审计制度;(三)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组织实施、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四)创造良好的内部审计工作环境和条件;(五)表彰成绩突出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第六条【政府领导和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全市审计机关应当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七条【专职机构人员】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4、一)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社会公共资金数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第八条【专、兼职机构人员】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确定其他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其他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审计机构。第九条【总审计师制度】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设置总审计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根据需要,

5、经批准可以设置总审计师。总审计师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业务工作。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法律、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考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提高职业胜任能力。第十一条【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忠于职守、依法依规、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十二条【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审计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6、、阻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第十三条【回避】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第十四条【购买服务】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或者聘请专家承担非涉密内部审计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审计机构受托实施的内部审计项目,应当加强审计质量管理

7、,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第十五条【经费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第十六条【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下列审计职责:(一)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二)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三)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四)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五)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六)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8、(七)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八)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十)向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和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及时报告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十一)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十二)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十三)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审计项目;(十四)办理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七条【编制工作规划】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实际,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在一定周期内对本

9、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有关工作实现审计全覆盖。第十八条【编制项目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围绕单位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权限】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下列权限:(一)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二)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计算机系统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询问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

10、;(六)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七)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八)提请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相关业务部门协助工作;(九)提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检查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情况;(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十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

11、向单位提出表彰建议。第二十条【提供资料】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及时、真实、完整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资料备案】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本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内部审计项目计划、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整改情况和工作总结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第二十二条【组成审计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第二十三条【送达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

12、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第二十四条【制定审计方案】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方案。第二十五条【审计方法】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计,取得证据:(一)检查、查询、观察、询问、监盘、函证、计算、分析;(二)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会谈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等。第二十六条【证据确认】内部审计人员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证明材

13、料,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第二十七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应当在获取审计证据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十八条【编制审计报告】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作必要修改

14、,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内部审计机构。第三十条【审计报告复核审议】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报告和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对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提请单位专项会议审议。第三十一条【审计报告签发】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经过复核、审议的审计报告,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第三十二条【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第三十三条【经济责任

15、审计】单位对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参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执行,或者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第三十四条【审计项目档案】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含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书面意见以及审计整改报告等资料。第五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第三十五条【整改机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内部审计问题整改的第一责任人。第三十六条【完善制度】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内部监督协作机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职工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归入本人档案。第三十八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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