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证据排除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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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浅论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姓名:郑志远学校:平顶山电大宝丰分校学号:1341001250895指导教师:毛老师定稿日期:2016年09月29日内容摘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诉法的修改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并设置了操作程序,通过约束侦查部门取证行为对侵犯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提供了救济措施,是人权保障的具体制度。文章研究了非法证据排除惠泽的相关规定,探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相关人权的保障的意义以及它还存在

2、的不足,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人权保障目录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1(一)非法证据的界定1(二)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1(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1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一)对取证程序的法定性认识不足2(二)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以罪找证2(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异化3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3(一)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有利于相关人员人权的保障3(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侦查机关查明事实,还原案件真相3(三)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4(四)严格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救济程序4(五)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操作

3、程序4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进一步展望4(一)建立检察引导侦查工作机制4(二)建立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机制5(三)赋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沉默权5(四)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5参考文献浅论非法证据排除原则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向胡格吉勒图的父母李三仁、尚爱云送达再审法律文书,撤销原判,判决胡格吉勒图无罪。胡格吉勒图冤案当时让全国震惊,但是,同样的赵作海案、余祥林案、聂树彬案、徐辉案、念斌案等等。这么多的冤案就不得不让我们深思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些冤假错案的。本人认为这跟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过程中采取的相关措施不当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非法证据的界

4、定非法证据是合法证据的对称。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才采性的证据材料。根据我国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仅限于采取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辞证据和通过非法取证程序取得的实物证据,至于证据其他方面方面的不合法不属于此范围。对非法证据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非法证据泛指才有违法的方法收集的一切证据材料,即收集证据的内容、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等都不合法。从狭义上讲,非法证据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而取得的证据,也就是说在取得证据的手段、方式上不合法的证据,有学者称之为“非法取得证据”。(二)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中主要是指:

5、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以外的证据形式;2、法定人员以外的人员收集的证据材料;3、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例如非法搜查、扣押的物品,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其他手段获得相关人员的供述、陈述和证言;4、未经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出示并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我国证据合法性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2、证据必须是有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来源;4、证据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的查证属实。一件事实要成为刑事司法中定案的根据须具备相应条件经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认定,否则不能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采用非法手段

6、所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明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并制定了合乎我国国情的具体操作程序,是我国刑事司法现状的的客观要求和我国司法改革的必然产物,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起源于美国,自从20世纪问世以来,它在世界各国得以建立,并受到本国高度重视。在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指审判时不得采纳违反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非法搜查和扣押之保护性规定获得的证据。广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包括依据宪法修正案其他条款的规定排除有关证据的规则,通常包括自我归罪

7、排除规则、宪法第六修正案排除规则、正当程序排除规则。从世界各国的规定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二是非法自白证据排除规则;三是“毒树之果”排除规则。在我国的证据法理论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比美国的含义要广,与英国的也不同,它是一种特定的证据规则,不能泛指各种排除规则。我国大多数学者在论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都认为该规则包括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和非法取得言词证据的排除。非法取得实物证据的情形并不限于非法搜查和扣押,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情形也不局限于非法取得的供述,还包括秘密侦查、诱惑侦查、电子监听等非法获取的言辞证据、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但非法搜查和

8、扣押与非法供述是非法取证的两种主要情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产生以来人们对其一直褒贬不一。有人认为过分强调人权就会放纵犯罪;有人认为在实行排除规则过程中某些犯罪可能逃避处罚,但这是一个社会尊重人权所必须付出的代价。非法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应当确立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在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隙人权这两个相互冲突的价值目标之间如何进行选择、协调的问题。由于法文化传统、政治因素等方面的不同以及特定时期控制犯罪与保隙人权的需要,不同国家之间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在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问题的诉讼理论和具体对策方面往往存在着许多差异。随着时代发展,在经济全球化、法制现代化、保护人权、

9、程序公正成为司法现代化主题的背景下,两大法系之间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出现相互吸收、借鉴的趋势,各国该规则不断趋向成熟完善,显示出运行的良好态势。笔者认为,作为现代刑事证据制度重要规则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己被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所吸收。而一国或不同国家之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变迁,其在司法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重要,折射出其背后蕴含的价值理念的变化。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愈演愈烈的刑讯逼供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辩护律师越来越多地提出由于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产生的指控证据的可采性,这必然涉及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效力问题。非法证据排

10、除规则的立法目的在于实现案件实体结果的准确性,实现程序的正当性,增加案件当事人对于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但是在实践运作过程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扭曲变形,以至于失去了它本身的价值和功能。“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近五年以来,新文本增设的权利符号基本上沦落成了没有具体指涉对象的自我指涉的符号,刑事司法实践在很大程度上仍然由惯习(habitus)所驱使,它仍然没有摆脱打击犯罪的工具面相。”(一)对取证程序的法定性认识不足念斌案的发生就是侦查机关在案件发生以后,收集证据过程中,为达到快速破案的目的,掩盖了案件的真实性,造成了冤案的发生。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手段等非法手段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

11、告人供述和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予以排除”。有些干警在侦查阶段,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讯逼供等手段,通过这种手段获得的证据依然视为合法证据进行使用,违背了新刑诉法的明文规定,造成了诸多的冤假错案的发生。(二)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以罪找证在过去命案必破的要求之下,侦查机关肩负着重大的任务和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在此情况下,侦查机关以破案为主要目的,注重对有罪证据的收集,为尽早破案提供依据,从而忽视了对轻罪或无罪证据的收集。在现在,新刑诉法的修

12、订,以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在法律程序上为防止出现冤假错案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但是,要转变侦查机关“以罪找证据”的观念,还要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三)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性缺陷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非法取证行为,但是对于非法证据能否在程序法上加以排除,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不过,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作了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

13、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Pl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换言之,检察机关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虽然也持否定态度,但又规定可以依法重新取证。(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异化“自罗马法以来,人类社会一直存在这样的法律观念:法律不允许违法

14、者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得利益。因此,对于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使违法者受到适当的法律制裁,被剥夺因违法而取得的不当利益,从而承担消极的法律后果。”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对于排除规则,一是侦查机关自我监督不力。具体表现在侦查机关以此非法获取的证据破获案件,从非法取证的行为中获取利益,并没有在程序上剥夺因违法而取得的不当利益;绝大多数违法者没有承担相应的实体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没有切断非法证据产生的源头,因非法取证而破获案件的人员反而获得奖励,杜培武案件中即有这一现象;二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不力。处于法律监督地位的检察机关显然高于被告人一方,再加上对于侦查机关的

15、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和纠正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且只是限于事后监督,致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效大减;三是司法审查不力。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起的非法证据排除,在规则本身不完善的情况下,审判机关态度模糊,致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挤掉了有效空间。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非法证据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司法人员无视法律的有关规定,损害了证据的合法性基础。法律具有评价、指引的作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使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在进行违法取证之初便可预见此证据不仅将不被采纳,还将产生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的不利结果,执法人员会放弃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同时,该规则成为了普通公民手中监督非法取证行为的有力工具,公民如果发现执法

16、机关的取证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该规则加以拒绝,向有关部门进行控告,或在法庭上申请对此证据予以排除,调整了诉讼双方的不平等。我国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障人权。非法获得的证据在某些具体案件中对惩罚犯罪有积极作用,但却是建立在损害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基础之上,甚至会助长某些司法人员收集证据时的违法犯罪行为。排除这样的证据,有利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遏制非法取证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保障基本人权,是诉讼民主、诉讼文明的必然要求。(一)、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有利于相关人员人权的保障震惊全国的胡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余祥林案、聂树彬案、徐辉案、念斌案等等,我们都能从中发现侦查机关在案件的侦查阶段过程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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