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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公开招标管理规定为规范校内公开招标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招标范围:1 .单个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5万以上,30万人民币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预选库已建组);2 .单个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5万以上,20万人民币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预选库暂没建组);3 .单项或批量估算价5万以上,50万人民币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服务(除“物业管理”、“绿化管养”20万元以上);4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物资购置(除20万元以上的教学设备)。二、招标领导小组:由主管财务副校长、总务处主任(副主任)、使用部门代表、使用部门主管处室主任(副主任)、党总支纪检委员不少于5人组成。三、标书制作:标书制作由总务处负责,应先由使用部门代表提出具体使用要求,经招标领导小组充分讨论后确定具体使用要求,总务处应根据此要求制作标书。四、标书公布:标书制作后应及时在学校校门户网站或校内公告栏张贴公布,公布时间3至5天。五、校内公开招标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