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全部指导性案例分类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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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检全部指导性案例分类整理(截至第49批)目录刑事检察(114件)(一)正当防卫适用(4件)(二)人格权刑事保护(4件)(三)虚假恐怖信息犯罪(3件)(四)网络犯罪(9件)(五)职务犯罪(10件)(六)金融犯罪(9件)(七)金融领域职务犯罪(4件)(八)侵犯知识产权犯罪(7件)(九)食品安全犯罪(5件)(十)生产安全犯罪(4件)(十一)涉农犯罪(3件)(十二)新型毒品犯罪(4件)(十三)刑事执行检察(13件)(十四)侦查监督(5件)A.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4件)B.非法证据排除(1件)(十五)刑事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12件)(十六)核准追诉案件(4件)(十七)认罪认罚适用(4件)(十八)不诉

2、案件(2件)(十九)职务犯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4件)(二十)刑事申诉公开听证(4件)刑事检察(114件)(一)正当防卫适用(4件)1.检例第45号:陈某正当防卫案(2018年发布;第十二批)【关键词】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正当防卫;不批准逮捕【要旨】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检例第46号: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2018年发布;第十二批)【关键词】民间矛盾;故意伤害;防卫过当;二审检察【要旨】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

3、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检例第47号:于海明正当防卫案(2018年发布;第十二批)【关键词】行凶;正当防卫;撤销案件【要旨】对于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虽不确定,但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实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4.检例第48号:侯雨秋正当防卫案(2018年发布;第十二批)【关键词】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正当防卫;不起诉【要旨】单方聚众斗殴的,属于不法侵

4、害,没有斗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单方持械聚众斗殴,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二)人格权刑事保护(4件)(5件,其中1件归入公益诉讼检察)1.检例第137号:郎某、何某诽谤案(2022年发布;第三十四批)【关键词】网络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能动司法;自诉转公诉【要旨】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破坏公众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追诉职责,作为公诉案件办理。对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被害人已提出自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处理好由自诉向公诉程序的转换。2

5、.检例第138号:岳某侮辱案(2022年发布;第三十四批)【关键词】网络侮辱;裸照;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诉程序【要旨】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被害人的裸体视频、照片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公然侮辱他人,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导致出现被害人自杀等后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按照公诉程序,以侮辱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检例第139号:钱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2022年发布;第三十四批)【关键词】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私密空间行为;偷拍;淫秽物品【要旨】自然人在私密空间的日常生活属于民法典保护的隐私。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偷拍他人性行为并制作成视频文件,以贩卖、传播方式予以公

6、开,不仅侵犯他人隐私,而且该偷拍视频公开后具有描绘性行为、宣扬色情的客观属性,符合刑法关于“淫秽物品”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以牟利为目的提供互联网链接,使他人可以通过偷拍设备实时观看或者下载视频文件的,属于该罪的“贩卖、传播”行为。检察机关办理涉及偷拍他人隐私的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主客观方面依法适用不同罪名追究刑事责任。4.检例第140号:柯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022年发布;第三十四批)【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业主房源信息;身份识别;信息主体另行授权【要旨】业主房源信息是房产交易信息和身份识别信息的组合,包含姓名、通信通讯联系方式、

7、住址、交易价格等内容,属于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未经信息主体另行授权,非法获取、出售限定使用范围的业主房源信息,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应当对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具体甄别,筛除模糊、无效及重复信息,准确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三)虚假恐怖信息犯罪(3件)1.检例第9号: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2013年发布;第三批)【关键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要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

8、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2.检例第10号: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2013年发布;第三批)【关键词】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要旨】关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经营、教学、科研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引起公众恐慌,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3.检例第11号: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

9、息案(2013年发布;第三批)【关键词】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择一重罪处断【要旨】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有关部门实施人员疏散,引起公众极度恐慌的,或者致使相关单位无法正常营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择一重罪处断。(四)网络犯罪(9件)L检例第33号:李丙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2017年发布;第九批)【关键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劫持域名【要旨】以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的方式劫持域名,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2.检例第34号:李骏杰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2

10、017年发布;第九批)【关键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删改购物评价;购物网站评价系统【要旨】冒用购物网站买家身份进入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购物评价,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数据进行修改操作,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3.检例第35号:曾兴亮、王玉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2017年发布;第九批)【关键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智能手机终端;远程锁定【要旨】智能手机终端,应当认定为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锁定智能手机导致不能使用的行为,可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4.检例第36号:卫梦龙、龚旭、薛东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2017年发布;第九批)【关键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11、;超出授权范围登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要旨】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账号、密码登录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下载其储存的数据,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5.检例第37号:张四毛盗窃案(2017年发布;第九批)【关键词】盗窃;网络域名;财产属性;域名价值【要旨】网络域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盗窃网络域名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6.检例第38号:董亮等四人诈骗案(2017年发布;第九批)【关键词】诈骗;自我交易;打车软件;骗取补贴【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我交易方式,虚构提供服务事实,骗取互联网公司垫付费用及订单补贴,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

12、罪。7.检例第67号: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2020年发布;第十八批)【关键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境外证据审查;电子数据;引导取证【要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涉及大量的境外证据和庞杂的电子数据。对境外获取的证据应着重审查合法性,对电子数据应着重审查客观性。主要成员固定,其他人员有一定流动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可认定为犯罪集团。8.检例第68号:叶源星、张剑秋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谭房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2020年发布;第十八批)【关键词】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撞库;打码【要旨】对有证据证明用途单一,只能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

13、系统的程序,司法机关可依法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专门部门或司法鉴定机构作出检验或鉴定。9.检例第69号:姚晓杰等11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2020年发布;第十八批)【关键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攻击;引导取证;损失认定【要旨】为有效打击网络攻击犯罪,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结合案件特点提出明确具体的补充侦查意见。对被害互联网企业提供的证据和技术支持意见,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客观全面准确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危害后果。(五)职务犯罪(10件)1.检例第3号:林志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2010年发布;第

14、一批)【关键词】司法工作人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刑事责任【要旨】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检例第4号:崔建国环境监管失职案(2012年发布;第二批)【关键词】渎职罪主体;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环境监管失职罪【要旨】实践中,一些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经合法授权从事具体的管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工作,拥有一定管理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职权,这些实际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渎职罪主体要求;对其实施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

15、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检例第5号:陈根明、林福娟、李德权滥用职权案(2012年发布;第二批)【关键词】渎职罪主体;村基层组织人员;滥用职权罪【要旨】随着我国城镇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深入推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管理社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实践中,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检例第6号:罗建华、罗镜添、朱炳灿、罗锦游滥用职权案(2012年发布;第二批)【关键词】滥用职权罪;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要旨】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6、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实践中,对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5.检例第7号:胡宝刚、郑伶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2012年发布;第二批)【关键词】诉讼监督;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要旨】诉讼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应当坚持办案与监督并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善于在办案中发现各种职务犯罪线索;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送有关刑事案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检例第8号:杨周武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2012年发布;第二批)【关键词】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因果关系;数罪并罚【要旨】本案要旨有两点:一是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这些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的渎职行为,应认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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