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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切实提高非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事业部、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所有工程类、货物类及服务类非招标采购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一)竞争性谈判是指由采购单位通过成立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
2、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分为公开竞争性谈判和非公开竞争性谈判。(二)询价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通过成立询价小组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单位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询价分为公开询价和非公开询价。(三)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单一采购合同估算5万元以下的可采用非公开竞争性谈判和非公开询价方式采购。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适用非招标采购方式:(一)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
3、须招标范围外的;(二)两次公开招标均未成立。第五条非招标采购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才能开展:(一)采购项目预算已批准,资金来源已落实;(二)已完成非招标采购方式审批;(三)能够提出采购所需的技术、商务要求;(四)土建安装项目单项采购金额30万元(含)以上,应按照造价组提供的工程造价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高于项目审批的预算金额;(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六条阳光采购领导小组是非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有关非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二)审议和批准重要非招标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三)对非招标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四)受理非招标采购活动过程中的
4、投诉;(五)研究决定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第七条投资管理部是非招标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和完善公司有关非招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规范非招标采购的管理程序;(二)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三)监督、检查、指导公司各单位的非招标采购工作;(四)负责公司范围内非招标活动的信息沟通、收集整理和分析;第八条各单位采购管理职能部门是本单位非招标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有关非招标采购管理的实施细则;(二)组织实施本单位非招标采购工作;第三章非招标采购方式第九条
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具体技术指标要求或技术方案的;(二)经两轮公开招标未能成立;(三)作为项目承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应在限定范围内进行采购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实施采购。(一)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二)采购需求明确,供应商资质及提供工程、服务的差异对完成采购项目影响轻微的;(三)货源充足,供应商较多的。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按公司分级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实施采购。(一)因货物或者服
6、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业技术,或独家代理的情形,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等,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突发情况,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合同一致性或者功能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向原供应商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或者与在建工程密不可分需要由特定供应商同步施工的;(四)涉及企业商业机密、应急采购或者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竞争性采购的;(五)作为项目承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只能向单一供应商采购的;(六)经两轮公开招标未能成立,只有一家合格供应商可选择的;(七)法律、法规规定或企业研究决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供应商的要求第十二条确定候选供应商名
7、单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三条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二)询价采购项目,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不少于三家。第五章采购实施程序第十四条采用公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谈判文件采购单位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以下事项:1、谈判的程序:包括谈判的时间、地点、轮次以及每个轮次谈判的重点等;2、谈判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数量、技术规格、商务要求、报价要求、计算方式、交期及服务等;3、合同草案: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期限和方式、资金支付方式、验收标准等;4、
8、评定成交的标准和方法,明确谈判小组应当考虑的具体因素及相关要求;5、其他有关事项。(二)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采购单位应在公司采购平台和“粤采易”阳光采购平台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日;(三)发出谈判文件1、谈判对象应为公司采购平台注册供应商;2、意向供应商通过公司采购平台获取谈判文件。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至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一般项目不得少于3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5日。(四)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少于三人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五)开展谈判1、候选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后,谈判小组所
9、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就有关技术、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问题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及有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任何人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供应商的技术、价格和其他信息;2、谈判内容发生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候选供应商。(六)确定成交供应商1、谈判小组在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作出有关承诺,并以书面形式确认;2、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对供应商提供的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进行评审;3、谈判小组完成谈判工作后,出具谈判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4、采购单位从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照符合采购需求,
10、且质量、报价和服务综合评议最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按公司分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七)在公司采购平台和“粤采易”阳光采购平台发布采购结果公示;(八)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单位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第十五条采用非公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向供应商发出邀请函(附件1),除信息不公开外,采购单位可合理安排采购时间,按公开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进行。第十六条采用公开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询价文件。询价文件主要由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组成,应当明确采购项目需求、价格构成、报价文件要求以及评审标准;(二)发布询价公告。采购单位应在公司采购
11、平台和“粤采易”阳光采购平台发布询价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日;(三)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少于三人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四)询价1、被询价供应商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密封的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只能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对询价问价的全部技术和商务要求作出承诺;2、询价小组按照询价文件的要求对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五)确定成交供应商1、询价小组完成询价评审工作后,形成询价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2、采购单位根据询价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按公司分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在公司采购平台和“粤采易”阳光
12、采购平台发布采购结果公示;(六)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单位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第十七条采用非公开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向供应商发出邀请函(附件1),除信息不公开外,采购单位可合理安排采购时间,按公开询价采购程序进行。第十八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与单一供应商应当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采购文件。采购单位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主要由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组成。采购文件应当明确谈判须知、技术要求、报价文件要求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二)向谈判对象提供采购文件。采购单位向单一供应商发出
13、邀请函并提供采购文件;(三)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少于三人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四)组织单一来源谈判。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后,谈判小组集中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确认谈判对象的技术商务条件及报价;(五)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出具谈判报告,推荐成交供应商;(六)采购单位对谈判报告进行确认,按公司分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然后由采购单位按决策程序批准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七)在公司采购平台和“粤采易”阳光采购平台发布采购结果公示。第六章组织纪律第十九条严
14、格控制非招标采购范围,必须招标的不得规避招标。第二十条所有参加非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禁有下列行为:(一)与供应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二)明知本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直接或间接参与本项目的采购,不主动回避的;(三)收受供应商、中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四)向供应商透漏谈判(询价)文件的评审、成交供应商的推荐等情况;(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行为。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限制正当竞争的行为:(一)违法或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组织参加谈判(询价)采购;(二)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三)其他限制正当竞争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供应商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处:(一)取消采购成交资格;(二)三年内禁止其参加公司任何采购活动;(三)将有关信息记录到供应商信息中。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第二十四条法规、制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