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高院一审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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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科技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高院一审判决书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良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徐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高新南一道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琼飞,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朱小荔,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法定

2、代表人:齐向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中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兆维大厦4层东侧单元。法定代表人:曹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翼鹏,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姚彤,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职员。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列简称腾讯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列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诉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下列简称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下列简称奇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

3、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被告奇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以(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奇虎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被告奇虎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以(2012)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本院的裁定。本院于2012年8月1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于2012年9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邹良城、徐炎,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琼飞、朱小荔,被告奇虎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烽、李中圣,被告奇智公司委托代理人朱翼鹏、姚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被告答辩如下:一、扣扣保镖没有破坏QQ软件系统的完整性。根据

4、有关司法解释,在专门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已经对保护作品完整权有明确规定,原告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提起本案诉讼,应予驳回。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关于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有权为改进软件功能、性能而对后者进行必要修改的规定,软件用户有权对QQ软件进行修改,而扣扣保镖协助用户实现该权利显然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破坏软件完整性”。二、原告关于扣扣保镖破坏腾讯商业模式的指控不能成立。商业模式并不构成法律保护的客体,扣扣保镖使用符合公认商业道德的方式,促使腾讯对其掠夺性的商业模式做出改变,有利于消费者与市场竞争,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

5、定。1、商业模式本身并不构成任何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市场经济的进展就是不断用高效率的商业模式替代低效率的商业模式的过程。商业模式不是一种法定权利,也不是法律所需保护的利益,只是市场主体获取利益的方式。他人能够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破坏既有的商业模式,攫取交易机会,但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2、腾讯的商业模式为掠夺性的商业模式,明显涉嫌侵害了用户与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对用户而言,为了保持与大量好友的联系,用户不得不忍耐过量广告或者者其他服务的骚扰;腾讯的模仿、搭售,将其在即时通讯的支配地位传导至新兴领域,严重危害了互联网领域的其他企业。3、扣扣保镖促使腾讯调整商业模式的手段并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公认的商业

6、道德。扣扣保镖无意也不可能破坏腾讯的商业模式,至多促使腾讯对其现行商业模式做出调整。扣扣保镖给予用户完全的选择权,由其决定是否屏蔽相应模块。关于“一键修复”功能,扣扣保镖也秉承技术中立性,仅从用户的使用频率与占用资源的角度,建议用户禁止部分模块。而关于用户使用频度高、喜闻乐见的功能,即便其构成腾讯公司的要紧收入来源,扣扣保镖也从未屏蔽或者者建议用户开启。因此,大量增值服务的用户仍然会开启并使用腾讯的有关模块,腾讯的业务仍然能够正常展开。扣扣保镖仅系在用户同意、知情的情况下协助用户实现其原本应有的权利,不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屏蔽广告、调整相应功能模块系业界通常做法,从未有人将对广告的屏蔽认定为违

7、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扣扣保镖对用户带来的效益与对竞争秩序的促进远大于其对腾讯造成的缺失。三、被告不构成对原告商业声誉的诋毁。扣扣保镖的打分只是关于QQ软件运行状况的反映与评价,不涉及对QQ软件整体的评价。扣扣保镖的打分功能只是基于技术中立的原则,对运行状况客观评分,并未有贬低QQ软件的意图。关于“扫描文件”的问题,扣扣保镖并未断言原告扫描了用户隐私,未使用“窥探”、“谋取利益”、“恶意”等词汇,更没有制造氛围,使用户进入不安全的心理状态,扣扣保镖系对客观状况进行描述,不存在对腾讯的任何贬损。四、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关于“替代安全中心”问题。所有的“升级”、“替换”都

8、是在用户的同意下,在用户的客户端进行,即“搭车”通过“车主”同意;所有“替换”的用户都必定已经是扣扣保镖的用户,而替换后的安全中心也仅有扣扣保镖本身,并未有广告或者者其他应用的入口,因此替换并未有攀附、利用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动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搭便车”;扣扣保镖“替换”的仅是“安全沟通”的信息页面,原告的安全软件并未被替换。2、关于“提示安装360安全中心”问题。360为扣扣保镖著作权人,其在所开发的软件运行过程中推荐“安全卫士软件”是软件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在扣扣保镖操作过程中,QQ软件仅为操作对象,并未运行。扣扣保镖推荐软件的行为就是其安全功能的一部分,不构成搭便车的不正

9、当竞争行为。五、原告的高额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与事实根据。被告在扣扣保镖发行三天之后就将扣扣保镖召回,并停止了对该软件的支持与更新,任何要紧的软件下载渠道也无法下载涉案软件,原告也很快将QQ软件系统强制升级,使得扣扣保镖难以正常运行,因此扣扣保镖的实际影响有限。由于原告“二选一”的反制行为遭至广泛谴责,其商誉一定程度下降,其直接原因显然应归于原告自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缺失1.2亿元,其所根据的网易科技关于360与腾讯“3Q大战”的专题分析报告、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深圳市银通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均缺乏事实根据,不能成立。相反,被告提供的腾讯公司年报证明,腾讯控股公

10、司在2010年认为没有任何商誉减值的必要。扣扣保镖没有给原告造成实质性的缺失。综上所述,原告起诉缺乏事实与法律根据,恳请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一、证据1-3,分别系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0251720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授权书,证明两原告是被侵权软件QQ软件与QQ即时通讯系统的权利人。三、证据10-13,分别系两原告营业执照、两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3762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223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竞争

11、关系。四、证据4、14-28,证明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证据4、证据16分别系(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2021号公证书与(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2365号公证书,证明被告通过扣扣保镖侵权软件对原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意中伤、丑化原告产品与服务,进行商业诋毁。提供工具,并恶意诱导QQ用户停止使用QQ软件有关功能与服务,破坏QQ产品与有关服务的完整性及QQ合法的商业模式。以“搭便车”方式,在QQ平台上推销自己的产品。至2011年5月,扣扣保镖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发生。证据14系(201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7640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在QQ软件平台上设置相应的广告、新闻资讯与业务

12、产品的进入渠道,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商均使用的是相同的产品模式与盈利模式,”在提供免费服务的产品平台上开展营利性的广告业务与其他增值服务业务”是互联网行业通用、合法的商业模式,应受法律保护。证据15系(2012)深证字第96021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产品360安全浏览器也在提供免费服务的平台上设置了相应的广告、新闻资讯、业务产品的进入渠道,实现商业获利,可见原告的商业模式合法、正当,应受法律保护。证据17系经公证的网站登载的周鸿祎:不得不说的话一文,证明被告通过扣扣保镖软件破坏原告商业模式的主观恶意O证据18系经公证的被告于2010年10月29日在网站上公布的360推扣扣保镖”:保护隐私让QQ安全快

13、速更好用文章,证明:从该产品的官方推介及下载时间可知涉案软件侵权行为始于2010年10月29日;文中有恶意诋毁与中伤QQ产品与服务、标榜自身产品功能的侵权言论。证据19系(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6820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恶意与被告侵权软件发行传播渠道广泛:扣扣保镖功能的唯一性,即专门针对QQ2009版及以上版本;扣扣保镖除通过360.Cn官网推广发行外,还同时借助其他知名门户网站与专业软件网站推广与提供下载。证据20系经公证的360官网关于“刚刚推出72小时的360扣扣保镖软件下载量突破千万,平均每秒钟就有40个独立下载安装量,创下了互联网新软件公布的下载记录”的公告

14、,证明被告涉案侵权软件传播速度之快与传播范围之广,给原告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害结果。证据21、22系(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2064号公证书与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对“360扣扣保镖1.Obeta(1005)”测试报告,证明:扣扣保镖功能的唯一性,即专门提供给QQ用户用于过滤广告、删除与屏蔽QQ各项功能的工具软件。第三方测试报告证实扣扣保镖确有“阻止QQ.exe进程加载特定插件、加载扫描模块、弹出窗口等”对QQ的软件功能进行破坏、删除、篡改的行为;并证实确实存在四项隐藏功能:“屏蔽QQ加载模块、替换360浏览器、备份与恢复QQ、拦截QQ升级”。证据23系经公证的瑞星在网站公布的“360扣扣保镖

15、为何激怒腾讯”一文,对被告推出扣扣保镖破坏QQ软件功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动机与恶意的解读与分析。证据24系(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7640号公证书,证明原告针对自己产品的第三方挂接程序持否定态度,原告在用户许可协议中明确约定QQ用户不得将非经授权的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QQ软件与有关系统。证据25系(2012)深盐证字第1431号公证书,证明对象: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360隐私保护器、扣扣保镖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组”认为扣扣保镖属侵权外挂程序。证据26系经公证的凤凰网咨询频道、驱动之家等各网络媒体关于“360不正当竞争败诉史”、“360官司八连败”等报道内容,证明被告在商业竞争中屡次对其竞争

16、对手实施诋毁商誉、恶意误导用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从360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支付的赔偿额来看,正是由于违法成本过低,因此导致360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证据27、28分别系(2012)深盐证字第1926号公证书与(201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5082号公证书,证明:网络用户目前仍能够在其它网站下载使用扣扣保镖,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仍在持续发生。五、证据5、29-34,证明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结果,其中:证据5系(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2301号公证书,证明腾讯因用户卸载导致的缺失为59.6亿港元,腾讯11月40的股价逆势下跌缺失港股市值106.3亿港元。证据29系京名评报(2011)第056号“QQ”品牌受损害价值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为QQ品牌受损害价值为人民币7.34亿元。证据30系关于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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