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五普法骨干培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义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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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五普法骨干培训班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讲义四XXX平安生产Ji1.督管理局(XXX)笫四章、平安生产相关法律第一节、刑法其次节、行政惩罚法第三节、劳动法第四节、职业病防治法第一节、刑法一、有关平安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了解)1、犯罪的特征:具有社会危害性;实施违法行为;实施具有有意或者过失的行为;实施的行为具有应受惩处性。2、刑罚:是审判机关依据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处分。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来实施。3、犯罪的构成(1)犯罪客体:被侵害的、为刑事法律爱护的某种社会关系。(2)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3)犯罪的客观事务(4)犯罪的主观事务。二、生产

2、经营及其有关人员应担当的刑事责任(了解)(一)重大责任事故刑法134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违反规章、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触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殊恶劣的,3-7年。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犯罪主体是工厂等的从业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规程等违法行为而造成严峻的事故后果。主观要件是表现为过失。(二)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刑法第135条:劳动平安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生产条件、单位职工或其他部门提出后,对隐患不整改、导致重大伤亡事故。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殊恶劣的,3-7年。(三)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平安管理规

3、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峻后果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殊恶劣的,3-7年。(四)瞒报或者流报事故罪第139条在平安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状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峻的,处3-7年徒刑或者拘役。(五)量刑情节的规定1、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的量刑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定为情节特殊恶劣(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2)造成干脆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3)其他2、不报或谎报事故罪的量刑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峻(1)导致事故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增加干脆经济损失100万元以

4、上;(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刚好有效开展事故抢救1)确定不报谎报事故状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或谈报;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3)其他2、不报或谎报事故罪的量刑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特殊严峻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增加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2)采纳暴力、胁迫、吩咐等方式阻挡他人报告事故导致事故扩大3)其他其次节.行政惩罚法一、行政惩罚的原则(了解)第四条行政惩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二、行政相对人员的权利*(驾驭)1)陈述权:照实陈述相关事实、情节2)申辩权:对行政惩罚种类和幅度持有异议的,有权辩解3)行政复议:对行政惩罚

5、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熨议4)行政诉讼:可以由行政相对人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也可以经行政复议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5)索赔权:因行政机关违法赐予行政惩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三、行政惩罚的种类和设定(一)行政惩罚的种类(7种)(驾驭)。警告;O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O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惩罚。(二)行政惩罚的设定(驾驭)1、法律的设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惩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惩罚。3、地方行法规设定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

6、执照以外的行政惩罚。4、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做出详细规定。对上述法律法规中尚未制定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和肯定数量的罚款。5、地方政府规章设定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做出详细规定。对上述法律法规中尚未制定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和肯定数量的罚款。罚款限额由省人民政府规定。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四、行政惩罚的实施机关(第15-19条)(了解)行政惩罚由具有行政惩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

7、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惩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惩罚。五、行政惩罚的管辖和适用(了解)一般管辖(,禺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具有行政惩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指定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移定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需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适用(1)一率不再罚(2)不满14周岁,不予惩罚,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14-18周岁,从轻或减轻惩罚(3)精神病人,不与惩罚,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法,惩罚;(4)

8、从轻惩罚主动消退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威逼有违法行为的;协作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的(5)惩罚时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觉的,不再赐予行政惩罚。六、行政惩罚的程序(熟识)1、简易程序:适用于当场实施行政惩罚的情形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行政惩罚确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确定的,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境写行政惩罚确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惩罚确定书需在所属行政机关备案;2、一般程序除了当场作出行政惩罚外,其它行政惩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行政机关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

9、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审查调杳结果,结果分为:/确有违法行为时,依据情节轻重及详细状况,作出惩罚确定;,违法行为稍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惩罚的,不予惩罚;/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惩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3、听证程序对较重的行政惩罚实施前适用的一种程序。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罚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实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实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担当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三节劳动法一、单位劳动平安卫生详细规定(驾驭)(一)平安卫生的基本要求1,劳动者的权利(7项)享有同等就业

10、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酬劳的权利;获得劳动卫生爱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其他权利2、劳动者的义务第三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应当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需严格遵守平安操作规提。3、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需建立健全劳动平安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平安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平安卫生教化,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削减职业危害。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需建立健全劳动平安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平安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平安卫生教化,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削减职业损害。(二)女职工和未

11、成年工特殊爱护1、女工爱护:禁止用人单位支配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禁止用人单位支配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禁止用人单位支配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怀孕7个以上的职工,不得支配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禁止支配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2、未成年(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爱护禁止用人单位支配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12、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三、劳动平安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惩罚的确定机关(了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行使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平安卫生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权。笫四节.职业病防治法一、职业病范围(驾驭):职业病指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二、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驾驭)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建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实行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爱护。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13、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担当责任。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需依法参与工伤社会保险。三、职业病前期预防(驾驭)1,工作场所的卫生要求第13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6项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及职业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4)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无害及有害分开的原则;(5)设备、工具、用具等分设施符合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其他要求2,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笫十四条,用人单位设有职业病书目所列职业病的危害

14、项目的,应当刚好、照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方法(安监总局令第27号)第四条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依据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第十条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30日内,做出审核确定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未提交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

15、准该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O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及主体工程实现“三同时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经卫生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峻工脸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峻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运用。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17条规定,职业病危害颈评价、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由取得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四、劳动过程中的职业病的防护及管理(熟识)(一)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6项) (1)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支配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病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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