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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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省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预案编制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电力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与可操作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四川能源监管办结合四川省电力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根据法规包含: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原国家电监会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9)61号)、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296392013)。第二条四川省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评审、公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电力企业是指以电力规划设计、生产运行、检修试验与电力建设等为要紧业务的企业与单位。第三条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网厂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四川能源监管办监督指导四川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各电力企业是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第三方机构在电力应急预案管理中提供咨询、预案编制、评审组织、预案演练评估等服务工作。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四川能源监管办监督与指导四川省电力企业开展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监督电力应急预案评审工作,负责电

3、力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第六条四川能源监管办组建四川电力应急管理专家库(下列简称“专家库”),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库成员协助四川能源监管办开展电力应急体系建设、电力应急管理研究、电力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审查等工作,为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应急预案评审等工作提供咨询技术服务。第七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应急预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有关要求与四川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流程(附件8)开展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要求建立电力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做好本单位“一案三制”(“一案三制”是指预案、法制、体制、机制)应急有关工作,按照要求开展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公布

4、、备案、培训I、演练与修订等工作。(二)编制完善本单位电力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开展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三)向四川能源监管办提交应急预案备案申请,同意应急预案审查,根据备案审查的结论进行修订。(四)做好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工作,并积极参加能源监管机构组织的电力应急管理培训;(五)做好应急预案演练工作,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第八条四川电力企业应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体系:(一)电网企业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水电集团应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并按要求组织评审后向四川能源监管办备案;市(州)供电企业应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按要求组织评审后向四川能源监管办备案

5、;并编制现场处置方案,按要求组织评审。县级供电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以上规定做好预案编制与评审工作,可暂不向四川能源监管办备案。(二)发电企业省级发电企业应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并按要求组织评审后向四川能源监管办备案;省级发电企业下属发电厂、其他统调独立发电厂应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按要求组织评审后向四川能源监管办备案;并编制现场处置方案,按要求组织评审。(三)电力建设工程电力建设工程的业主单位应组织协调参建各方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并按要求组织评审后向四川能源监管办备案;参建各方与建设分包单位应该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要求组织评审。第九条第三方机构在电力应急预

6、案管理中提供咨询、预案编制、评审组织、预案演练评估、应急培训等服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第三方机构在开展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二)第三方机构同意电力企业委托,协助电力企业开展预案编制、预案修订、预案评审组织、预案培训、预案演练等工作。(三)第三方机构同意四川能源监管委托,组织专家开展应急预案备案审查工作,出具审查报告,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按照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开展工作。(四)第三方机构与电力企业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服务协议,按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等有关规定与标准合理收费。第三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十条各电力企业是预案编

7、制的主体,各电力企业可自行编制预案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编制。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各级各类电力应急预案,并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覆盖全面、上下衔接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电力企业在分析本企业面临的安全风险因素的基础上编制完善综合预案、专项预案与现场处置方案。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生产规模与风险种类等特点,组织编制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含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要紧内容。第十三条电力企业

8、应当根据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与社会安全事件类等各类突发事件,与不一致类别的事故或者风险,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含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与应急保障等内容。电网企业与电网建设单位应该按照电网企业专项应急预案体系目录(附件1)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发电企业与发电建设单位应该按照发电企业专项应急预案体系目录(附件2)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其他有关要求如下:(一)由于四川不涉及防台风工作,可不编制防台应急预案,对其他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各电力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可能面临的自然

9、灾害做好相应预案编制工作。(二)按照四川省调度中心要求需要进行黑启动的发电厂(站)应编制有关黑启动应急预案。(三)水电厂具有水库大坝的应编制垮坝事故应急预案。第十四条电力企业根据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根据生产经营现场的实际情况,针对特定的场所、设备设施与岗位,组织编制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含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与注意事项等内容。电网企业与电网建设单位应该按照电网企业典型现场处置方案目录(附件3)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发电企业与发电建设单位应该按照发电企业典型现场处置方案目录(附件4)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第十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

10、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与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习惯;(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全面;(八)有关应急预案之间与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在内容上应相互衔接。第十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全面分析本单位的危险因素与事故隐患,客观评估本单位的应急能力与应急资源,分析评估结果应作为应急预案的编制根据。第十七条电力企业编制的本单位综合应急预

11、案、专项应急预案与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与周边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体系,习惯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第十八条新组建的电力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公布、备案、培训与演练等。第四章应急预案的评审第十九条电力企业是预案评审的主体,各电力企业可自行组织电力应急预案评审会议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应急预案评审会议。第二十条参与电力企业综合预案、有关专项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含预案涉及的有关政府部门、能源监管机构与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与电力应急预案管理方面的专家,其中取得四川电力应急预案评审资格的专家应很多于3人。第二十一条有关

12、政府部门与能源监管机构在参与应急预案评审会议中,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表。专家对应急预案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进行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表。第二十二条由于我省要紧河流的防汛工作由各级防汛办负责管理,关于防汛办在评审防汛专项应急预案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涉及其他政府部门的专项应急预案,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电力企业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在召开评审会议前,提早将应急预案及有关资料提交评审专家。第二十四条评审工作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根据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标准(附件5、6)实施,以

13、会议形式进行,评审结果应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内容包含评审时间、地点、专家成员、评审意见与专家构成员签名。第二十五条应急预案评审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三种。关于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由企业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向四川能源监管办提交备案申请;关于基本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专家组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企业根据评审修改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与完善,经评审专家组组长确认后,由企业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向四川能源监管办提交备案申请;关于不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企业应当重新编制,并按程序重新进行评审。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备案第二十六条电力企业应在应急预案评审并修订完善后,向四川能源监管办申请备案登记。其他有

14、关部门对应急预案备案有要求的应同时向其备案。第二十七条四川能源监管办指导、督促检查电力企业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根据四川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标准(附件5、6)与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附件7)对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审查,经审查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附件10);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电力企业修订完善后重新申请备案。第二十八条四川能源监管办委托第三方机构成都正鸿智库电力安全技术研究中心随机抽取应急专家库中专家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第二十九条企业申请应急预案备案时,通过“四川能源监管备案信息系统”,提交下列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附件9);(二

15、)应急预案评审表(电子文档)与评审意见(扫描件);(三)应急预案文本目录;(四)应急预案电子文档。第三十条四川能源监管办将对审查通过并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类存档。第六章应急预案的培训第三十一条电力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与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应急预案宣传教育活动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并进行考核。培训的要紧内容应当包含: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资源保障情况与针对不一致类型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措施等。全体员工按照职务分工与工作岗位应熟练掌握有关应急预案与现场处置方案的内容,其中基层班组要结合工作岗位重点加强对有关现场处置方案的学习与培训工作。应急预案培训工作情况,应当记录档案。应急预案的内容要点与处置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与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第三十三条四川能源监管办将应急预案培训列入安全监管培训计划,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应急管理人员的应急预案管理培训工作。将结合安全大检查,抽查基层班组一线工作人员对有关现场处置方案的熟悉情况。第七章应急预案的演练第三十四条电力企业是应急预案演练的主体,各电力企业可自行组织预案演练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演练与演练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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