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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省农村信用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科学经营,规范操作,降低风险,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农户是指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内居住,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农户分为信用户、非信用户。信用户是指根据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评定并核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的农户。第三条农户贷款坚持“按用途授信,按种类发放,分别立据,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与条件第四条农户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年龄加上贷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
2、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五条农户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所需的生产资金、流淌资金与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资金。第六条申请贷款的农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居住,有固定的居住场所;(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三)有合法稳固的收入来源,申请项目自有资金达到30%以上;(四)身体健康,信用状况好,有偿还能力。第七条自有资金是指除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外,用于申请项目生产经营投入的实物与现金。第三章农户贷款种类与方式第八条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粮食种植贷款、农户蔬菜种植贷款、农户特产种植贷款、农户养殖贷款、农业机械贷款、农村个体经营户
3、贷款、农户消费贷款、农户出国劳务贷款,生源地商业助学贷款等。第九条农户贷款方式要紧有信用、联保、保证、抵押与质押。第十条信用方式要紧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第十一条联保方式包含农户联保、农村个体经营户联保。按联保户数多少分为二户联保、三户联保、四户联保、五户联保。第十二条一户农户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单户家庭成员之间不能互相联保或者提供保证。第十三条保证方式包含一保一贷与多保一贷,即保证方式的保证人能够是一人,也但是多人,但最多不能超过五人。第十四条保证贷款的保证人务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代为清偿能力的自然人与法人。第十五条抵押方式包含门市房、厂房抵押、林权抵押、大型农业机械抵押、农村住房及
4、宅基地抵押等。第十六条质押方式包含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等。第十七条信用户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未满足需求时,可申请其他方式贷款。非信用户可申请除小额信用贷款以外的其他方式贷款。第十八条办理联保贷款的农户不能做为保证人为其他农户担保。已作为保证人为他人办理保证贷款的农户,不能再办理联保贷款。第十九条农户贷款按不一致方式实行按用途授信、按限额管理:(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度:AA级10万元,A级5万元,B级3万元,C级1万元;(二)农户联保贷款联保小构成员每户最高3万元,个体经营户联保贷款联保小构成员每户最高5万元;(三)保证贷款的保证人是农户的,单户最高保证额3万元;保证
5、人是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单户最高保证额5万元;保证人为担保公司的,担保额不能超过担保金的3倍。(四)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质押率不超过90%,且要保证贷款到期后质物变现足以偿还贷款本息;(五)抵押贷款抵押率不超过60%(易于变现的门市房、商业旺铺不超过70%)。第四章农户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第二十条农户贷款额度根据农户经营、消费项目种类、用途、实际投入、自有资金及综合偿还能力情况确定。一个农户贷款额度加上对外担保债务额度不能超过农户现有可变现资产与近两年平均收入之与的70%o第二十一条农户贷款授信标准实行差别管理,动态调整。每年初省联社将下发“农户贷款年度授信标准指引”,各县级联社根据本地
6、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标准内确定本年度执行标准。第二十二条农户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季节性特点、贷款项目生产销售周期与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与借款人协商确定。期限通常分为半年、一年、一年半、两年、三年、五年与十年。第二十三条农户贷款期限一年以上且累计贷款额度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务必实行分期偿还制度,第一年偿还本金20%以上。第二十四条农户贷款根据贷款的用途、期限、额度等情况合理确定还款方式。可实行按月、按季、按年结息或者利随本清还款方式。(一)分次偿还本金的,按贷款本金余额计收利息。贷款跨年的,年末前要结清利息。(二)贷款逾期的,按规定计收加罚息与复利。第二十五条农户贷款利率根据贷款种类、期限、
7、风险程度、项目收益率、借款人诚信度等,实行差别利率,由各县级联社确定,由市(州)联社、办事处批准,并报省联社备案。第五章农户贷款受理与发放第二十六条客户经理要深入辖区,双人调查,全面掌握农户的基本情况,熟悉农户的需求,建立健全农户信息档案,数据要真实,内容要详尽。第二十七条农户信息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动态管理,按年调整,必要时随时调整。第二十八条农户有资金需求时,需向信用社提出口头申请或者书面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与粮食种植用途贷款能够口头申请,其他用途与方式贷款务必提出书面申请。第二十九条信用户在授信额度内能够随用随贷,周转使用,但要说明用途。第三十条信用社要及时受理农户贷款申请,除农户小额信
8、用贷款与粮食种植用途贷款外,要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员要深入实地进行贷前调查,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与粮食种植用途贷款以外的,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一个农户申请多种类多用途借款的,要按照种类、方式不一致分别撰写调查报告。第三十一条调查人员要及时将调查报告提交审查人进行审查,审查人审查签署意见后要及时提交审批人审批。第三十二条农户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一)信用社审批权限内的贷款,客户经理为调查岗,外勤副主任(外勤组长)或者指定专人为审查岗,信用社主任与贷款审批小组为审批岗。(二)上报县级联社审批的贷款,客户经理、信用社主任同为调查岗,单户额度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要参与调查(
9、参与调查人员视为调查岗)。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为审查岗,县级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包含已获得授权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员)为审批岗。(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无需审查,借款人可凭贷款证、身份证直接到窗口办理借款手续,经审批岗批准后方可付款。第三十三条农户贷款根据方式、种类与额度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不管何种用途均由信用社审批。(二)农户粮食种植贷款由信用社审批,单户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由县级联社审批;(三)农户除粮食种植以外其他用途贷款3万元(含3万元)下列的由信用社审批,3万元以上的由县级联社审批。(四)林权抵押贷款、大型农业机械抵押贷款、农村住房及宅基
10、地抵押贷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不管额度大小,一律由县级联社审批。第三十四条县级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可授权给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与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应的审批权限。第三十五条县级联社要建立快速审批机制,对农户贷款要在3个工作日(遇节假日、公休日顺延)内完成。第三十六条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信用社与借款人依法依规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持合同文本到窗口办理。第三十七条农户借款合同按照贷款方式签订,不一致方式的贷款要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同一方式、不一致用途的贷款能够签订一个贷款合同。第三十八条借款农户到窗口办理支取时,务必由借款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亲自办理,有关柜员核对取款人身份无误后,借款人在有关
11、凭证上签字盖章或者签字按押后办理支取手续。第三十九条农户贷款能够现金支付,也能够办理转账结算。第六章农户贷款贷后管理与回收第四十条农户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要按片、按村、按户,并考虑用途、种类建立贷款管理台账,及时登记贷款发放、回收等有关情况。第四十一条认真开展贷后检查,重点检查借款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经营是否正常、诚信度是否发生变化、居住场所是否稳固等情况,要形成贷后检查报告。贷后检查要紧采取实地检查、交叉检查或者双人检查等不一致方式。第四十二条实行分级检查,保证贷后检查频率。(一)客户经理贷后检查每年要达到两次以上,每次检查户数要达到IO0也(二)信用社主任贷后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村、社检
12、查面要达到100%,对单户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检查面要达到100%,对单户3万元下列的进行抽查,抽查面达到20%o(三)县级联社贷后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所辖乡镇检查面要达到100%,对单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贷款检查面要达到100%,对单户10万元下列的要进行抽查,抽查面要达到10%。第四十三条农户短期贷款到期前15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客户经理采取电话预约或者发送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方式进行催收。第四十四条农户贷款到期后,务必要按期足额收回本息。第四十五条农户因特殊原因导致暂时资金紧张,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可向信用社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客户经理与信用社主任调查核实后,
13、由县级联社审批。贷款展期务必具备下列条件:(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二)借款人能按期偿还利息;(三)保证人、抵(质)押物等担保能力未发生明显变化;(四)保证贷款、联保贷款、抵(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联保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承诺。第四十六条农户短期贷款应提早15天,中长期贷款应提早30天,向信用社提出展期申请。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长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每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第四十七条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现行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第四十八条农户贷款可提早偿还本金。第七章农户贷款风
14、险管理与责任第四十九条信用社在贷后检查中如发现借款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应采取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早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申请诉讼保全等有效措施操纵风险,必要时逐级上报。(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或者挪用贷款的;(二)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产品市场价格严重下滑的;(三)转移个人资产躲避债务的;(四)卷入或者马上卷入重大的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及其它法律纠纷的;(五)个人信用状况下降的;(六)拒绝或者阻挠工作人员定期监督检查的;(七)借款人及家庭发生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变化,未及时通知信用社的;(八)其他足以影响借款人清偿能力的情形。第五十条农户贷款逾期后20日内,客户经理要逐笔发送逾期贷
15、款催收通知书。第五十一条农户贷款由调查岗、审查岗与审批岗共同承担管理与风险责任。调查岗承担70%责任,审查岗承担20%责任,审批岗承担10%责任。第五十二条贷款形成风险的,由县级联社稽核审计、风险部门共同确认风险程度与岗位责任,并由有关责任人员与部门组织清收。第五十三条农户贷款因不可抗力因素形成的风险缺失免除包赔与其他责任。第五十四条农户贷款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档案,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各县级联社在本办法规定的贷款种类不能满足客户与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发新的贷款品种,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市州联社、办事处审查,报省联社批准后执行。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粮食种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粮食种植贷款操作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农户粮食种植贷款是向农户发放的用于粮食种植所需生产资金的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与条件第三条农户粮食种植贷款对象是指从事粮食种植的农户。第四条粮食种植品种包含:玉米、水稻、大豆、杂粮杂豆等。杂粮杂豆包含:小麦、高粱、谷子、糜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