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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下列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笫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西省科学技术杰出奉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与科学技术合作奖各类奖项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制造的方针,以人为本,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进展密切结合,加快培养与进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全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科技成果
2、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与培养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与一线创新人才,加速科教兴晋、人才强省与可持续进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山西建设。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与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制造性突出奉献的个人或者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奉献大小进行排序。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与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或者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
3、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根据及说明。第七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与指导。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有关规则制定、评审活动组织与服务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下列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第一节科学技术杰出奉献奖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者在科学技术进展中有重要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者重大发现,丰富与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者有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进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进展与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的奉献。第九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
4、款(一)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制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更加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制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者生态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进展、生态环境保护与保障国家安全作出了重大的奉献。第十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一)所称“个人”,是指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治学严谨,实事求是,学风正派,在科学技术研究的基础条件建设、人才培养、科研梯队建设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应当仍然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
5、从事科学研究或者者技术开发工作的个人。第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二)所称“颠覆性重大创新制造”,是指基于坚实的科学原理,另辟蹊径、对已有传统或者者主流技术途径产生整体或者者根本性替代效果的全新技术或者者现有技术的跨学科、跨领域的集成创新。经实施,可促进产业结构的变革、显著推进科学进展与技术进步、制造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者社会效益。第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二)所称“个人与组织”,是指通过颠覆性技术创新产生具有前瞻性、突破性、引领性的科学技术,可催生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乃至思维方式能产生前所未有深刻影响的个人与组织。颠覆性技术创新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
6、。第二节自然科学奖第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要紧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二)关于推动学科进展有重要意义,或者者关于经济建设与社会进展具有重要影响。第十五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是指要紧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两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
7、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特别是重要学术刊物与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者应用。第十六条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有关科学技术论著的要紧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与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与学说;(三)提出研究方法与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者实验技术难点,与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与综合分析等。第十七条自然科学奖各等级单项授奖人数均不超过6人。第十八条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作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与广泛引
8、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者有关学科的进展,或者者对经济建设、社会进展有重大影响的,能够评为一等奖;(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与较多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者其分支学科的进展,或者者对经济建设、社会进展有重要影响的,能够评为二等奖;(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与引用,对本学科或者者其分支学科的进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者者对经济建设、社会进展有较大影响的,能够评为三等奖。第三节技术发明奖第十九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含各类仪
9、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与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含工业、农业与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类技术方法;“材料”包含用各类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与材料的技术综合。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含仅依靠个人经验与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第二十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者尽管国内外已有但要紧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类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同时,该技术发明应取得相应知识产权。第二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制造性与技术价值”,是指该项技术发
10、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与显著的进步,要紧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与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并具有重要价值。第二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制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两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并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第二十三条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者部分制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第二十四条技术发明奖各等级单项授奖人数均不超过6人。第二十五条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
11、人所作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特殊,要紧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有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者生态环境效益,并具有非常广阔的应用前景,能够评为一等奖;(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要紧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者生态环境效益,并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能够评为二等奖;(三)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要紧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
12、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者生态环境效益,并具有较广阔的应用前景,能够评为三等奖。第四节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二十六条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有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与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第二十七条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与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与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与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第二十八条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三)所称“科技成
13、果转化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是指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及在其它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活动中完成的对地方、区域或者者行业的科技、经济与社会进展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并形成较大规模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与推广。第二十九条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及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第三十条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五)所称“管理创新研究”,是指在政府管理、科技管理、企业管理、社会管理等过程中,以实现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为宗旨,针对决策与管理实践中提出的复杂性、系统性课题,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分析与论证
14、手段,进行的跨学科、多层次的科学技术研究,形成了新的管理模式、管理机制或者者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作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个人,符合奖励办法与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第三十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奉献;(二)在关键技术与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大技术创新;(三)在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制造性奉献;(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奉献。第三十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与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与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
15、管理与协调作用的要紧完成单位。各级政府部门通常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第三十四条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创新研究类除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管理创新研究类各等级单项授奖人数均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均不超过5个。第三十五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与名牌产品,或者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提升与改造,通过技术创新,降低了
16、产品成本,使行业或者者产品增益降耗,增加了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了产品质量与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进展中的热点、难点与关键问题。(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通过两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者生态环境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进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重要奉献。(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与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进展具有重要作用。第三十六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技术开发类:在关键技术或者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