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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制度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用最快的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4、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2、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5、实施“四不放过”的原则:(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2)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3)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4)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6、当事故发生后,保护事故现场、做好标识,排除险情,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事故现场是追溯判断发生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人责任的客观物质基础。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则,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像。7、进行事故登记,建立安全事故登记表,作为安全事故档案,对发生事故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等级,负伤时间、伤害程度、负伤部门及情况、简要经过及原因记录归档。8、做好安全事故分析记录,对发生轻伤、重伤、死亡、重大设备事故及未遂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分析,查出主要原因,分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应吸取的教训要记录清楚。9、要坚持安全事故月报制度,当月无事故也要报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