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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山西省细化五十六条实施细则1 .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将省、市、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调整为省、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增加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市、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双主任。2 .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政府各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执法力量建设等体制机制问题,真正抓具体、抓扎实、抓出成效,严防大而化之、原则领导。3 .各级党委(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季度至少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一次,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不断提
2、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4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安委办实体化运行,设置相应机构,充实力量,提升安委办履职能力。5 .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治监督范畴。各级党委会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委监委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6 .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安全生产法规定,结合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防灾减灾救灾、森林防灭火等目标责任考核,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
3、励。7 .制定落实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清单”。8 .省政府每季度、市县政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研判重大安全风险,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政府领导每季度、市县政府领导每月至少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一次安全生产工作。9 .在各级安委会框架下设立矿山、危险化学品、综合交通、建设(燃气)、文化旅游、消防、电力、民爆物品、特种设备、冶金工贸等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专委会主任,专委会办公室设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根据“三管三必须”要求以及行业领域部门相关职责规定,确定专委会成员单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判形
4、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10 .各级安委办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开发区等功能区行政管理隶属关系,厘清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玻璃栈道、快递外卖、电动自行车、游乐场所设施等新兴行业领域以及职能交叉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11 .省安委会将所有成员单位和中央驻晋企业、省属重点企业一并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在考核内容上,除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以外,增加防灾减灾救灾、森林防灭火等内容,市、县安委会参照执行。12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燃气、消防、民爆、冶金
5、工贸、文化旅游等行业领域施行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鼓励其他行业领域施行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压实属地部门、企业安全监督和管理责任。13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定年度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并报同级纪委监委接受监督。14 .发改、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文旅、应急、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直接关系安全的取消下放事项,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要及时予以纠正。15 .根据国家安排和实际需要,通过立项实施一批有利于提升安全水平的项目,特别是要积极推动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建设。1
6、6 .对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力,以及工作滞后、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进行曝光、通报、约谈。17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而且要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且造成严重影响的,第一时间对属地县级党委、政府领导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予以免职处理,进一步依法依规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8 .对非法煤矿、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一时间对属地县(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处理,并
7、进一步依法依规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9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七项职责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主要负责人承诺制内容。健全完善双重预防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中央驻晋和省属企业每年向省安委办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安全述职,其他企业安全述职由市、县两级安委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 .明确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安全包保责任人和责任制,严格落实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规定,对弄虚作假逃避安全责任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21 .
8、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直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22 .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制定实施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记分考核办法。23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方案。24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全面深入排查重大风险隐患,列出清单、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清单,坚决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事故。25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和挂牌督
9、办制度。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市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或中央驻晋、省属企业集团总部挂牌督办,并落实“一闭环、两移交、三公开、四考核、一追溯”工作保障机制(以下简称“12341”工作保障机制),整改进展和落实情况由分管该行业领域的政府领导或涉事企业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整改落实情况报省、市安委办。对拒不整改的采取停产停工、追究刑事责任等坚决果断措施。26 .对上级检查发现以及群众举报经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比照事故由属地县级以上政府进行调查处理。27 .各级发展改革、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关,不得“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对危化品、矿
10、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高危项目和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部分传统产业由东部沿海地区转移到我省的,要组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项目联审,或提请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出具安全风险评估意见。28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已审批的重大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风险全面普查,对不达安全标准的要督促整改;对“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施工;对违规审批、强行上马的不达标项目要关闭取缔,造成事故的要终身追责。29 .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监管部门要牵头制定“禁限控”目录,不得上马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地方规划、不符合行业规范标准以及已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30 .在煤矿、非煤矿山、危
11、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开展打击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专项行动,全面排查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对存在违法的要责令整改,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属地纪委监委,并启动调查程序,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资质方三方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1 .中央驻晋和省属企业要建立并落实分包转包合规性审查机制,健全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管理团队,定期对下属企业、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的安全生产开展指导、监督、考核、奖惩,实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32 .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人事管理、统一劳动保障、统一安全培训、统一落实全员责任、统一安全检查,做到“五统一”,落
12、实安全生产保障责任。33 .各行业领域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劳务派遣、灵活用工情况纳入执法检查内容,督促指导各行业领域建立危险岗位清单,制定危险岗位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危险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数、质量,规范安全管理。34 .各类中央驻晋和省属企业要带头实施危险作业岗位灵活用工人员转岗,不得以安全生产为名辞退农民工。35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百日攻坚”集中(专项)行动,持续打击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危化品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层层转包、客车客船渔船非法营运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移交纪委监委、司
13、法机关立案查处。36狠抓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的处理,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以及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要移送纪委监委等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从重惩处;要深挖严打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严肃处理监管执法人员和不法企业“猫鼠一家”等腐败问题。37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巩固安全生产“百日攻坚”集中行动成果,组织开展“清零行动”,确保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到位。对迟迟不能办结的,要移送纪委监委进行问责处理。38 .市、县人民政府要以“12341”工作保障机制为基础,构建“打非治违”长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员。39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按
14、照分级分类的原则,明确检查单位及内容。存在职能交叉的行业领域,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纳入监督检查计划,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40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存在应发现未发现、应处罚未处罚等执法“放水”行为的,要移送纪委监委、组织等部门予以追责问责。41 .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省、市、县三级执法信息直报系统,及时录入执法信息。上一级监管部门对下一级执法案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查通报。42 .各行业领域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专家库,制
15、定专家使用管理制度,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家参与执法检查时,要出具专家检查意见,形成问题隐患和整改建议清单。43 .省、市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异地交叉执法检查,着力解决人情世故执法、惯性思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及时反馈检查情况并向社会公开。44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与供电、供排水、供应火工品等单位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及时发现并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45 .积极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并以发改、财政、司法、应急等部门名义联合出台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标准。配齐建强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任务,不得层层转移下放执法责任。46.
16、加强基层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各乡镇(街道)根据辖区企业数量和规模等实际情况,配备不少于3人的监管执法人员,做到“八有”,即有场所、有牌子、有印章、有制度、有经费、有装备、有统一服装、有工作档案。47 .强化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由纳入网格事项的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指南,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专项培训,提高待遇、加强考核、压实责任。48 .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隐患奖励举报制度,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企业安全投入。49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举报电话、邮箱,企业也要在醒目位置公开举报电话、邮箱,广泛接受职工和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对核查属实的要予以重奖。50 .各级工会要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吹哨人”制度,并延伸至班组。51 .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内发生人员死亡的,必须严格按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