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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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工作,控制和防范劳务分包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给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劳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公司各施工单位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都应遵循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劳务分包合同的组织管理第三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和职责。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工程项目部应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第三章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本年度合格劳务供方名录范围进行劳务作业发包,严禁

2、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第五条劳务作业发包时,应按公司规定履行招标投标手续,并依法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务分包合同。第六条承发包双方在未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前,承包人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七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的主要内容:(一)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发包人、承包人联系方式,以及发包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三)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

3、求;(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六)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七)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八)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根据双方施工现场管理约定进行罚款的标准和确认程序;(九)材料保管责任;(十)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十一)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二)其他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第八条劳务分包合同文本须统一使用市住建委、市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具体内容可参照公司劳务分包合同条款订立规范(附件1)及公司劳务分

4、包合同示范文本(附件4)编制。第九条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中小型机具及手用工具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各单位可参照公司劳务分包合同低值易耗材料及中小型机具、手用工具名录(附件2)的规定范围进行分包。第十条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计算方式包括固定合同价款、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清单报价五种方式,双方根据工程实际选择确定,不得采用“暂估价”方式约定合同总价。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价规范、工作内容、调整因素等。第十一条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保

5、护费、保险费、劳保统筹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生产工具费、中小型机械费)、现场二次搬运及材料装卸费、冬雨季施工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中的人工费、税金(营业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等)、利润等。第十二条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时应当对下列有关合同价款内容明确约定:(一)发包人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正负零以下工程、正负零以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应分别约定;(二)工人工资、管理费、工具用具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应分别约定;(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应当明确材料费总额,并明确材料费的支付时间、方式。(四)因劳动力市场供给变化等原因,形成的可以预测但不能避免的劳务分包合同

6、价格变动,应根据该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特指人工价格内容的价格风险幅度范围进行约定,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可依据双方约定条款协商调整。第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量的审核时限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限。审核时限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月劳务作业量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支付时限从完成审核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第十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劳务作业验收的时限,以及劳务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时限,且不得违反市住建委月结月清的相关规定。第四章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第十五条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5日内,持相关资料到

7、公司劳务开发公司办理市住建委规定的劳务分包合同及在本市施工人员备案手续。办理程序按照公司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备案流程(附件3)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劳务分包合同中涉及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劳务分包合同工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发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双方应当及时确认并签订变更协议,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当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发生时,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5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公司劳务开发公司办理市住建委规定的备案手续。第五章劳务分包合同的履约管理第十八条发承包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双

8、方应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及调整的相关内容如实记录并做书面签认。履行书面签认手续的人员应当为发包人、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第十九条在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确定后,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及时确认相应的分包合同价款。经确认的变更部分的价款应当按进度与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一并支付。第二十条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合同中约定的对方通讯地址送达书面资料,收到书面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在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第二十一条在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

9、,发承包双方应当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到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妥善解决。第六章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劳务发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的;(二)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三)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或未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本市施工人员未备案进场施工的;(四)将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

10、购发包给承包人的;(五)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六)要求承包人提交维修保证金的;(七)未按规定报送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数据或者报送虚假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数据的;(八)未按规定对施工过程中的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的;(九)发包人未按规定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十)对工程变更或者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以及所涉及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发包人、承包人未及时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十一)工程变更或者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未及时确认变更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或者确认的变更价款未与工程

11、进度款同期支付的;(十二)未按本办法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变更备案、解除备案等手续的;(十三)不按规定进行劳务作业验收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的;(十四)在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完成后,不按规定的时限支付全部结算价款的;(十五)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十六)因拖欠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L公司劳务分包合同条款订立规范2 .公司劳务分包合同低值易耗材料及中小型机具、手用工具名录3 .公司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备案流程附件1:公司劳务分包合同条款订立规范本规范系针对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公司

12、示范文本)中的部分相关条款编制,作为订立劳务分包合同相关条款的标准。一、协议书部分合同订立时间:劳务招标的,应参照中标通知书右上角的招标结果受理日期签订,且不应早于该日期。未进行劳务招标的,合同签订日期应早于劳务分包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中约定的开工日期二至三天或与开工日期一致。合同订立地点:应明确约定,且应以合同签订地地址为准,签订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甲方在该地区司法资源占有优势的地点为宜。二、通用条款部分第14条注解: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应明确送达的地址,且发包人地址应约定为工程所在地,接收人为本工程项目经理;承包人地址约定为劳务企业驻本市所

13、在地,接收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驻本市负责人。以上内容须在补充条款中明确约定。三、专用条款部分第26条应按照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的相关规定填写。第28条采用公司规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评价承包方式的约定程序:1、应选择28.1条中第五种方式填写;2、应将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的附件,并明确结算规则;3、工程竣工结算以最终正式施工图纸(设计院蓝图)和实际施工完成的施工项目及2001年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乘以投标清单中对应项目单价作为结算价。如无相应清单或清单中无此价格的,按2001年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标准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综合人工工日

14、数量进行结算,每综合工日元。第28.2条中分包合同价款包应约定的内容包括:完成施工分包范围图纸所示全部分包工作内容的工人工资、冬雨施费、防护用具费、二次搬运费及材料装卸费、中小型机具费、工具的租赁费用、手使工具费、辅助材料费用、办理各种手续的费用、劳保统筹费用、劳动保护费用、管理费用、各项保险费用、临设费用、文明施工及环保费用、利润、税金(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及政策性规定的全部应缴费用。第28.3条中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参考范围为正负3%或正负5%o第28.11.1条遇本合同终止、中止、解除时,双方约定:未形成建筑平米的劳务作业工程量的计算方式应为,按发包方确认的承包人所施

15、工完成的施工项目的实物量计算出的预算综合工日乘以双方确认的综合工日单价计算,计算规则应为2001年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相对应的施工定额子目计算综合工日,单价应为按定额含量以元/综合工日计算,不再计取任何费用。第28.11.2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平米面积的计算规则应为2001年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28.11.3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平米面积的变更规则应为2001年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29.1.2条发包人每月一日支付金额为实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部分合同价款的90%元分包合同价款。第30.5条中的约定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第34条补充条款应约定的内容补充条款用于明确劳务分包过程中双方必须遵循的行业规定、企业制度和工程特定劳务施工要求,以补充合同主文本的不足。应包括以下内容并根据各单位实际施工现场情况补充约定:1、劳务分包具体施工内容;2、劳务分包质量目标及约定;3、劳务分包工期目标及约定;4、安全生产管理规定;5、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规定;6、承包人施工作业队伍组织管理的规定;7、材料检验、验收的约定;8、材料及机具等使用安全性的规定;9、成品保护的规定;10、社会统筹及商业保险的约定;11、工伤处理的约定;12、结算单据确认的约定;13、违约赔偿金利率的约定;14、临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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