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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学习解读市场监管总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以下称“婴配”)注册管理,保障婴幼儿健康,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品质、竞争力和美誉度,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第一部分:办法的修订背景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显著提高,乳粉行业规范发展,消费者信心明显提振。但是,如何进一步严格配方注册、优化审批流程、促进配方研发、鼓励企业创新等需要
2、从立法层面予以明确。特别是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方案明确要求完善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结合母乳研究成果和市场消费需求,支持生产企业优化配方,加快产品研发,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办法修订主要考虑了以下3个方面: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放在首位,进一步严格注册条件,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品质;二是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结合注册工作实际和行业企业建议,修订相关内容;三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明确现场核查、不予注册等具体情形,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和规范性。第二部分:办法的解读问答1、严格配方注册,办法修订了哪些内容?一是明确禁止变相分装(使用已经符合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国
3、家标准营养成分要求的复合配料作为原料申请配方注册的)和8种不予注册的情形;二是细化关于标签、说明书的禁止性要求;三是加大对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造成危害后果的罚款上限调整至20万元。2、优化营商环境,办法修订了哪些内容?一是对集团公司设有独立研发机构的,允许其控股子公司(申请人)可共享集团部分研发能力;二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经集团充分评估后,集团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间均可配方调用;三是将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的审评时间、检验时限从30个工作日压缩到20个工作日,补发证书时间从2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四是增强电子证书的法律效力、取消注册证
4、书载明事项中的“法定代表人”事项。3、不予注册情形有哪些调整?原办法要求配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提供证明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研发与论证报告和充足依据,未明确不予注册情形。本着进一步提高审评机构工作规范性和透明度的原则,结合原办法发布以来行业实际情况及审评工作经验,修订后办法明确了8种不予注册的情形,如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不真实;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依据不充足;申请人不具备与所申请注册的产品配方相适应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或者检验能力等。4、注册现场核查、抽样检验明确了哪些内容?进一步提高审评工作透明度,修订后办法明确了开展现场核查的情形,如申请人首次申请的所有系列
5、所有配方均需逐一核查;在产品配方组成发生重大变化或生产地址发生实际变化,技术审评过程中发现需经现场核查核实问题时,均需开展现场核查。同时,办法明确了抽取动态生产的样品进行检验,抽样检验的动态生产样品品种基于风险确定。5、标签、说明书的禁止性要求有哪些调整?原办法规定,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6种情形,如: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等。本着“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原则,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辨,修订后办法明确了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的9种情形,增加了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
6、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不得使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并列举了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情形等。6、对申请人的研发能力要求有什么调整?原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研发能力,需设立独立的研发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研发人员。本着节约资源、集中优势的原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修订后办法对企业集团设有独立研发机构的,允许控股子公司作为申请人可以共享集团部分研发能力,如母乳营养成分、临床应用效果、部分研发设计等研究。7、对同一集团配方调配有什么调整和要求?为充分利用企业产能,满足市场需求,优化营商环境,将集团全资子公司间的配方调配调整为企业集团母公司及其控股子
7、公司间可进行配方调配,要求经企业集团母公司充分评估可行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书面报告。企业集团母公司应说明配方调配具体原因,充分评估生产工艺可行性,保证调配后配方与注册证书一致,拟定并有效执行相适应的质量管控措施,保证调配配方生产质量安全以及产品稳定。8、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重大变化需开展现场核查的情形包括哪些?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要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107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其他与婴幼儿配方食品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变化,视实际情况
8、进一步评估后确定。9、办法对关于违法处置内容做了哪些调整?依据行政处罚法,落实行政处罚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一方面加大了对造成危害后果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将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造成危害后果的罚款上限调整至二十万元,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造成危害后果的罚款上限亦为二十万元;另一方面,降低了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予以罚款。10、办法还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主要在以下3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明确了食品审评机构的职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
9、构(食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受理、技术审评、现场核查、制证送达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二是明确专家论证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在技术审评、现场核查、产品检验等过程中,可以就重大、复杂问题听取食品安全、食品加工、营养和临床医学等领域专家的意见;参加论证的专家出具专家意见,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三是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企业进行配方研发和创新,结合母乳研究成果优化配方,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品质。11、办法何时施行?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6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0、第三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进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活动。第四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
11、品配方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严格、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食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受理、技术审评、现场核查、制证送达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现场核查等工作。第六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与注册相关的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等工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第七条鼓励
12、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研发和创新,结合母乳研究成果优化配方,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品质。第二章申请与注册第八条申请人应当为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企业或者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所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相适应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符合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对出厂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实施逐批检验。企业集团设有独立研发机构的,控股子公司作为申请人可以共享集团部分研发能力。申请人使用已经符合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营养成分要求的复合配料作为
13、原料申请配方注册的,不予注册。第九条申请注册产品配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提供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研发与论证报告和充足依据。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书;(二)申请人主体资质文件;(三)原辅料的质量安全标准;(四)产品配方;(五)产品配方研发与论证报告;(六)生产工艺说明;(七)产品检验报告;(八)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的材料;(九)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中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进行标注并注明依据。第十条同一企业申
14、请注册两个以上同年龄段产品配方时,产品配方之间应当有明显差异,并经科学证实。每个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配方系列九种产品配方,每个配方系列包括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第十一条已经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及生产许可的企业集团母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可以使用同一企业集团内其他控股子公司或者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组织生产前,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充分评估配方调用的可行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书面报告。第十二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应当根据
15、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注册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注册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第十三条审评机构应当对申请配方的科学性和安全性以及产品配方声称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评工作。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审评时限的,经审评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二十个工作日,延长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审评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审评机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补正材料。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第十五条审评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必要时对原料生产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