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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郸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峡、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第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第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
2、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设计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己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己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为引导城市科学有序的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城市设计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第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第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审批后按照城市设计转换后
3、的管理文件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第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配置规模及位置。2.2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中心城范围内按规划区位、交通条
4、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居住、公共设施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四级强度分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详见附图一)第一分区,为中央商务区和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为主,总用地约占中心城建设总用地的1.7%。注:1、X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1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50%;2、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3、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性质不得自动兼容4规划控制的规划指标按主导用地的规划
5、指标控制。第二分区,主要包括一环路以内的大部分用地、主要放射状城市干道两侧用地和规划地铁站点周围的用地,是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商住混合区,总用地约占中心城建设总用地的23.8%;第三分区,为中心城范围内的大部分一般建设用地,总用地约占中心城建设总用地的55.2%;第四分区,指受特别设施影响、景观环境影响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其开发建设强度须专项研究确定的区域,总用地约占中心城建设总用地的19.3%。第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总容积率(含住宅容积率和兼容公共设施的容积率)计算公式为:总容积率=住宅容积率/0.9;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表第一分区用地性质总建
6、筑密度总容积率绿地率住宅(或高层)建筑密度住宅容积率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30%住宅容积率/0.925%25%基准容积率5.0,并结合表续表第二分区用地性质总建筑密度总容积率绿地率住宅(或高层)建筑密度住宅容积率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住宅建筑密度加5%且不大于30%住宅容积率/0.925%根据住宅容积率查表或表确定基准容积率4.0,并结合表第三分区非198区域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住宅建筑密度加5%且不大于30%住宅容积率/0.930%根据住宅容积率查表或表确定基准容积率3.0,并结合表198区域27%3.330%22%3.0注:1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
7、积的比例;2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3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类建筑投影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4住宅容积率指项目中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5规划确定不得自动兼容的住宅用地的总建筑密度与住宅(高层)建筑密度同值。6兼容的商业部分必须单独以多层形式建设或设置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部分。7本表中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均为上限(有特殊标注的除外),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本表规定的指标中绿地率为下限值。第一分区范围内住宅建筑密度为25%,建筑基准容积率为5,结合表第二分区范围内住宅基准容积率为
8、4,结合表,根据住宅容积率计算结果按表;若受航空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达不到60.0米时,按表表第二分区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规戈IJ限高(米)h2424h3030h3535h40住宅建筑密度30%28%26%24%住宅容积率1.82.22.62.7规划限高(米)40h4545h505060住宅建筑密度20%17%16%15%住宅容积率4.04.44.85.0第三分区(非“198”地区)范围内住宅基准容积率为3,结合表,根据住宅容积率计算结果按表;若受航空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达不到40。米时,按表第三分区(“198”地区)范围内住宅容积率为3,总容积率为3.3,住宅(或高层)建筑
9、密度为22%。表第三分区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规戈IJ限高(米)h2424h3030h3535h40住宅建筑密度22%20%18%16%住宅容积率3.03.33.63.8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规定的,或加建后不能满足配套要求的,或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当同一建设用地的航空限高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高度区间时,应根据该地块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各种因素确定该地块的开发强度。建筑密度不应超过最低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容积率不应超过最高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考虑到城市道路及用地面积对容积率的影响,应在第,并最终确定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具体按表表容积率折算系数临规划道路条数用地
10、面积12345000f以下1.01.11.21.25500010000m20.951.01.11.21000020000m20.850.951.01.120000m10.80.850.951.O注:1容积率折算后结果取小数点后1位(按4舍5入法)。(原1、2条取消)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表2.2.3公共服务设施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用地性质建筑形式建筑密度容积率层数高度绿地率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学用地旧城无控制要求无控制要求30%新区25%小学用地旧城无控制要求新区30%幼儿园旧城无控制要求新区35%养老院30%3.030%农贸市场50%N2.0且3.06层不大于24米无控制要
11、求派出所40%多.6且2.4办事处40%*.6且2.4社会停车场(库)50%3.0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建筑40%2.4注:1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以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计入绿地率指标;第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兼容住宅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表规划控制指标表项目分区位置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高层主体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兼容住宅用地)第一分区地铁站街坊10.050%25%10%8.050%25%10%第二分区-6.045%22%15%第三分区-5.040%20%15%表中心城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多层)规划控制指标表项目分区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兼容住宅用地)第一分区3.050
12、%10%第二分区2.750%15%第三分区2.545%15%注:1、表,还应根据表2 .表中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为上限指标,绿地率为下限指标。3 .若因规划限高、航空限高原因以致建筑高度低于15米时,建筑密度上限为60%,容积率上限为2.0。4 .因建设项目周边用地具体情况不同,容积率、建筑密度有可能达不到本规定的上限指标。5“两轴四片”拍卖地块的规划指标应根据城市设计和地块包装方案进行确定。第非生产性工业用地容量应满足以下要求:1中心城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再新批生产性的工业项目,非生产性工业项目规划控制指标按表表2.2.5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1.5且3.030%
13、2非生产性工业项目建筑间距及退界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非居住建筑的要求执行。3非生产性工业项目的建筑最小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第生产性工业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1建设单位须提供相关部门书面同意的批复后方可按照生产性工业项目的规划要求办理相关手续。2建筑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7%。3生产性工业用地的绿地率不作控制要求。4生产性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表第一圈层第二圈层第三圈层重工业0.50.4轻工业N1.0且3.00.90.8农业产业化项目0.70.5表生产性工业建筑容积率控制要求注: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
14、计算。第一圈层第二圈层第三圈层重工业40%40%轻工业40%40%40%农业产业化项目35%35%表生产性工业建筑密度控制要求本表所列项目,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建筑密度可下调5%。第高等学校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表2.2.7高等学校用地的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第一圈层第二圈层第三圈层建筑容积率0.60.50.5注:有特殊需求的高校,如体校、航校等,可结合上述要求个案研究。第物流项目用地是指按照成都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中确定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等三类规划用于集中发展现代物流的项目用地。其它物流项目不纳入物流用地。物流项目建筑是指在物流项目用地上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物流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1规模按以下规定执行:(1)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用地规模应按照成都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中所确定的规模执行;(2)物流服务站用地规模:三环路以内用地面积不得大于50亩,三环路以外用地面积不得大于300亩。2物流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按表表2.2.8物流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三环路以内三环路至第二圈层(含第二圈层)第三圈层物流园区不允许设置0.7且3.00.6物流中心不允许设置N0.7且3.00.6物流服务站1.2且3.00.8且3.00.7注:建筑物单层高度大于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