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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黄埔区企业统计工作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黄埔区企业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奖励表现突出的统计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广东省统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励对象】奖励对象为纳入广州市黄埔区统计管理范围内联网直报企业的统计人员,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计划总投资500万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的统计人员。第三条【奖励条件】根据企业全年各种统计年定报、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等报表上报的及时性、准确
2、性和统计人员的稳定性综合评定获奖资格。及时性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广东)”截止时间为判断依据,未按时报送报表或收到统计报表催报通知的判为不及时;准确性以企业是否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判断依据,收到的判为不准确;统计人员的稳定性以联网直报企业中从事统计工作一年以上为标准,当年纳入联网直报的企业统计人员不参与评奖。在各级统计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监督检查中,凡被查出统计数据存在较大误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不符合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要求的企业,取消奖励资格。第四条【奖励标准】通过年终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统计人员,按100O元标准予以奖励,每家企业只设一个奖励名额,同一名统计员每年只可申报一次
3、奖励。第五条【奖励流程】每年上半年,街镇统计部门根据辖内联网直报企业上年度的统计报表上报及时性、准确性和统计人员的稳定性情况,综合评定并提交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名单及佐证材料,经区统计部门审定,于三季度前公布获奖人员名单并通报各街镇,相关街镇将奖金发放给企业获奖人员。获奖人员奖金涉税支出由个人承担。第六条【经费保障】奖励所需资金由区统计部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并按时拨付至各街镇。第七条【奖励监督】本办法所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区统计部门应加强监督,确保奖金按时发放到位。第八条【有效期限】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黄埔区统计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穗埔统规字(2018)1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或者相关法规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