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不认定为犯罪或者不按犯罪处理的26种情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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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不认定为犯罪或者不按犯罪处理的26种情形现将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认定为犯罪或者不按犯罪处理的26种情形汇总如下,供参考:一、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第十八条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药品或者销售上述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对于是否属于民间传统配方难以确定的,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二、盗窃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2、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三、敲诈勒索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六条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四、诈骗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

3、7号)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五、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第九条已

4、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

5、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4号)第五条第一款本解释施行以前,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七、污染环境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第七条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

6、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19)3号)5.关于非法经营罪的适用会议针对如何把握非法经营罪与污染环境罪的关系以及如何具体适用非法经营罪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强调,要高度重视非法经营危险废物案件的办理,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流

7、程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危险废物的产业链进行刑事打击,查清犯罪网络,深挖犯罪源头,斩断利益链条,不断挤压和铲除此类犯罪滋生蔓延的空间。会议认为,准确理解和适用环境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两个原则:一要坚持实质判断原则,对行为人非法经营危险废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实质性判断。比如,一些单位或者个人虽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没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情形的,则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二要坚持综合判断原则,对行为人非法经营危险废物行为根据其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综合判断其社会危害性。比如,有证据证明单位或者个人

8、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行为属于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产业链的一部分,并且已经形成了分工负责、利益均沾、相对固定的犯罪链条,如果行为人或者与其联系紧密的上游或者下游环节具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且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对行为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中,择一重罪处断。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31.多名家庭成员或者亲友共同参与出卖亲生子女,或者”买人为妻、买人为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一般应当在综合考察犯意提起、各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节的基础上,依法追究其

9、中罪责较重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九、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六条第一款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I,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最高

10、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满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二条第二款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十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第六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

11、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十二、走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九条第四款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七、关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行为的处罚

12、问题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四、五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一)珍贵动物制品购买地允许交易;(二)入境人员为留作纪念或者作为礼品而携带珍贵动物制品进境,不具有牟利目的的。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形,达到解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标准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达到解释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量刑标准的,一般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关于在加工贸易活动中骗取海关核销行为的认定问题在加工贸易经营活动中,以假出口、假结

13、转或者利用虚假单证等方式骗取海关核销,致使保税货物、物品脱离海关监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保税货物脱离海关监管,经营人无法办理正常手续而骗取海关核销的,不认定为走私犯罪。十三、转化抢劫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

14、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十四、代替考试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第七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

15、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十五、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五条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十六、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十一条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十七、非法集费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第六条第二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十八、软暴力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9】15号)十一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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