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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实验动物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中国实验动物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实验动物科技奖)奖励工作,保证实验动物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国实验动物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实验动物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实验动物科技奖是中国实验动物学会授予个人或者集体的荣誉,授奖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获奖项目不得以实验动物科技奖的名义作商业用途产品广告。第二章奖励范围第四条基础研究类基础研究类类授予在实验动物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有重要发现或创新,为推动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的
2、个人和组织。根据科学发现程度、主要学术思想和观点被他人认可的情况、主要论文和专业著作的影响以及对推荐学科发展的作用等方面综合评定其授奖等级。其中“重要发现或创新”应具备下列条件: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荐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己为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下面引用或者应用。第五条技术发明类技术发明类授予在实验动物(或
3、动物实验)研究中作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带动本领域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创造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发明者。根据新颖性与创造性、技术先进性、成熟完备性与转化应用情况及发展前景和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综合评定其授奖等级,优先支持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成果。(一)其中所称“产品”包括各种实验动物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实验动物新品种(品系)、饲料、垫料等。“工艺”包括应用于实验动物科学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产品制造生产方法;“材料”包括运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节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4、一)其中所称“重要技术发明”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己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上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本学科及其交叉学科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技术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第六条应用研究类包括以下三个类别(一)开发项目类:指在实验动物及其交叉学科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实验动物资源、实
5、验动物或动物实验相关产品、实验动物替代产品和技术,实验动物饲育和保种技术、动物实验技术等开发及其推广应用,形成了本领域、行业的名牌产品和主导技术,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公益项目类:指在实验动物法制化管理、质量检测体系、标准体系、资源、福利和信息建设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以及在卫生、农业、环境保护、航空航天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实验动物相关重要成果,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等有重要贡献,推广实施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三)重大工程项目类:是指列入国家计划的综合性科学技术工程。根据创新程度、技术难度及水平、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
6、、推广应用程度、实施一年以上已获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学科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等方面综合评定其授奖等级,优先支持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成果,重大工程项目类仅授予组织。第七条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发现与阐明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创立科学理论和学说;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二)重要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他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三)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并指导工作;直接参与项目研究并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贡献;在直接参与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
7、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或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第八条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一)在项目研究、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三)具有法人资格。第九条基础研究类、技术发明类、应用研究类评审标准见附表一。第十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励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外国人士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对我国实验动物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或
8、从事实验动物科学技术研窕、开发、管理和动物福利等组织。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的授奖不分等级,根本合作情况、科技贡献及国内外影响等方面综合评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在与中国公民或组织进行实验动物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对推动实验动物科学技术进步或者标准化规划化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二)在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实验动物科学技术,提出重要实验动物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实验动物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中国实验动物科学技术进步和学科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三)在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
9、合作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中国实验动物科学技术进步或者标准化规模化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第十一条优秀青年人才类“优秀青年人才“应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科学道德,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并取得以下突出成绩之一:(一)在实验动物基础研究领域取得国内外同行认可的、重要的、创新性的成果,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学术价值。(二)在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技术方面有独创和革新,解决了某一方面的技术难题,对实践有指导性意义并取得显著的应用成效。(三)在实验动物科技管理、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工作中,对推动科技管理体制、科技创新机制、成果应用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或为本行业、区域的持续发展作出重要的技术
10、积累,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四)在实验动物教学、科学技术普及实践中有改进和创新,取得突出成果,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根据申报人的工作业绩和贡献、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著作(前3位)、专利(前3位)、获奖项目(省部级以上,前3位)和获资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第三章评审组织第十二条中国实验动物科技奖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中国实验动物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国实验动物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为完善实验动物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中国实验动物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第十三条中国实验动物科技奖奖励委员会由中国实验动物学会领导、实验动物各行政
11、主管部门领导、著名专家学者组成,设名誉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总数控制在19人以内,委员均有表决权,由中国实验动物学会聘任,任期四年。第十四条中国实验动物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组成由中国实验动物科技奖奖励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中国实验动物科技奖奖励委员会按奖励年度聘任制。主要职责是:制定实验动物科技奖的评审规定,负责各类实验动物科学技术的评审工作;向实验动物科技奖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对实验动物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对完善实验动物科技奖励工作提出咨询意见。第十五条中国实验动物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奖励日常工作及提名评审成员,报实验动物科技奖奖励委员会批准
12、备案等。第十六条中国实验动物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在评审期间负有保密责任。第四章推荐和申报第十七条推荐和申报渠道(一)单位推荐科技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保护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卫生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委、局)所属,从事实验动物科研、教学、生产和应用的企事业单位可作为推荐单位。(二)个人推荐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2人(含2人)以上共同推荐1名(项)实验动物科技奖。推荐时,每位院士
13、须熟悉所推荐奖项的专业,分别独立写出对推荐项目科学技术水平的评价意见。推荐项目须同时报单位备案,单位应就项目是否系职务成果向奖励办做出说明。(三)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验动物学会负责各处行政区域内推荐项目的汇总和报送工作,未成立学会的省市暂时由省级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报送工作。在京有关部委局所属单位推荐的项目,以及个人推荐项目可以直接报送。第十八条申报要求(一)全面完成科研合同、计划、任务书的各项要求,经过项目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或者成果鉴定一年以上,技术资料完整、准确。重大研究项目原则上应在全面完成后一次推荐。与国外学者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其主要学术思想由国内单位或个人提出,科研工作
14、以国内完成为主,经合作方同意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后,可按规定进行申报。(二)反映申报项目核心科技内容的论文必须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三)应用性技术成果必须经过实际验证,已推广应用一年以上。实验动物新品种(品系)、仪器、器械、设备等研究项目,应取得国家批准和可以生产的证书,完成市场准入,并形成批量生产规模,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技术标准等应正式颁布或被行政管理部门采纳,并实施一年以上。(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必须要取得主管机关批准。(六)涉及使用实验动
15、物的项目,须提供实验动物伦理审查报告,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主要人员的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七)申报项目需经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科技项目查新咨询单位查新检索,并由其出具查新咨询报告书,报告书有效期1年。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推荐实验动物科技奖(一)不符合实验动物科技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奖励范围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二)科技水平及作用意义很一般的;(三)技术上不成熟,产品质量明显不稳定的;(四)未阐明科学意义的研究项目;(五)不符合伦理审查原则或动物福利;(六)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七)原始材料不完整或不真实;(八
16、)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九)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第二十条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奖和相当等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可以推荐实验动物科技奖。己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当年同时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和实验动物科技奖的项目,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告为建议授奖项目后,自动终止该项目在实验动物科技奖的评审程序。以往未通过评审的项目,在以后的研究工作中又获得新的实质性进步,并符合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可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推荐;连续两次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项目,须停止一次推荐。第二十一条推荐单位、推荐人对推荐项目的评审专家如有回避要求时,可在推荐时填写回避专家申请表,并提出理由。每个项目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2人。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