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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饮食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饮食服务管理,进一步提高饮食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师生员工服务,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内为学生提供饮食服务的学院食堂以及饮食网点。第三条学院院长为学院饮食服务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工作副院长和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责。总务处负责饮食服务设施的建设、饮食服务实体饮食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第二章饮食设施(设备)建设管理第四条饮食服务设施的扩建、大型改变,由总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审定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等。第五条饮食设备的更新、添置、大型基础设施的维修改变,由饮食服务实体申报,总务处审核、报批并组织实施;饮食服务实体自筹
2、投资项目,须报总务处审核备案。第六条学院用于饮食服务的设施、设备,由总务处委托相关服务实体管理和维护,饮食服务实体须确保其运行良好、安全和资产保值。第三章饮食质量与成本核算第七条饮食服务实体须加强成本核算,提高饮食服务质量,提供质优价廉的食品;总务处须加强对饮食服务经营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第八条总务处会同饮食服务实体,根据饮食服务行业有关规范,结合地区及本院的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学院饮食服务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其内容包含饮食环境、卫生、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并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提高。第九条饮食服务实体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范和要求生产、经营食品。供给的食品,须安全卫生、品种丰富、价格合理、档次分明
3、。第十条饮食服务实体须严把采购、仓储、生产、销售、财务核算等重要环节,堵塞漏洞、减少浪费。要对饮食服务成本核算实行日清、周结、月公布制度,注意食品原材料市场季节性价格波动的平衡,保持食品出售的价格相对平稳。第十一条饮食服务成本核算实行全成本核算,包括:食品生产劳务成本;食品原材料(包括主、辅材料)采购、运输、仓储等成本;水、电、燃(料)气能源成本;劳动保护、卫生防疫、操作间消防器材配备、餐(饮)具、小型炊(橱)具、小型维修等低值易耗成本;办公、财务、业务等费用成本;资产保值成本。第四章饮食卫生与安全第十二条饮食服务实体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健全和完善卫生、防疫等制度并贯彻落实,确保师生员工身
4、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第十三条用于卫生、防毒、防“四害”、防污染的设施、设备、工具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发现损坏及时维修。第十四条饮食服务实体要经常在员工中开展卫生防疫方面的学习和教育;及时清洁保洁,及时消毒防疫,及时解决卫生防疫方面存在的问题,保持环境卫生、仓储卫生、厅堂卫生、个人卫生等,确保达到或高于现行卫生质量标准。第十五条直接从事生产、加工和出售食品的员工,要定期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
5、生的疾病时,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十六条饮食服务实体须严格执行“三不”规定:不采购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受污染、变质的原材料;不加工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受污染、变质的原材料;不出售变质、变味或受污染的食品。第十七条饮食服务实体须严格岗位责任制,佩证上岗,做好饮食卫生、安全工作;相应的管理及服务规定、制度要上墙,并严格执行。第五章就餐环境与服务态度第十八条饮食服务实体要不断改善就餐环境、端正服务态度,提高饮食服务质量和水平。第十九条厅堂要保持卫生整洁、通风顺畅、设施设备完好。第二十条工作人员须统一着装,佩带服务标志;窗口服务人员须配戴口罩,举止端庄大方,态度和蔼可亲,不讲服务忌语,不与就餐人员争吵、打骂,服务热情周到。第二十一条饮食服务实体设置服务值班台;学院设置投诉电话和投诉箱,负责处理对饮食服务工作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解决问题。第二十二条学院成立由总务处和相关部门组成的考评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饮食服务实体进行考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有总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