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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G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DB11/T1365-2023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Standardforpublicrentalhousingconstruction2023-12-27发布2024-04-01实施1凉市住房和修建设委员会皿A*联口发布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Standardforpublicrentalhousingconstruction编号:DB11T1365-2023主编单位:中社科(北京)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施行日期:2024年04月Ol日2023北京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北京市地
2、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京市监发(2019)21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布局及总平面;单体设计;5室内环境;6交付。木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修改了标准名称;2.增加了布局及总平面中有关无障碍设计和智能化设计的要求;3.增加了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充电基础设施设置的要求;4.调整了地下自行车停车库出入口坡度的设置要求;5.增加了对建筑公共储藏空间的设置要求;6.调整了户内设置阳台或瞭晒空间的相关要求;7.增加了对围护结构保温材料厚度和户内门槛高度的要求;8.增
3、加了对室内装修设计的精细化要求;9.修改了第6章的名称、条文、附表及条文说明的相关内容;10.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了中英文表述。本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负责组织实施,由中社科(北京)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社科(北京)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总布胡同5号10层,邮编100005,电话010-64040238,邮箱OffiCe(5)CaSS-UD.com)。本标准主编单位:中社科(北京)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
4、学院北京市住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中京惠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朱光辉杨家骥李婕邵磊李俐孟欣徐丰宫红志毛磊白羽韩扬李斯文姜中天崔轩樊元财曹蔚明娄霓钱嘉宏王贺韩亚非庄彤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林建平刘晓钟鹿勤朱茜何建清宋兵吴静1总则12术语23布局及总平面33.1 规划和选址33.2 建筑间距和日照要求33.3 交通设施43.4 绿化配套43.5 住区环境54单体设计64.1 -一般规定64.2 组合平面64.3 户型建筑面积和户均人口数64.4 层高和户内空间74.5 结构设计74.6 给排水和采暖设计74.7 电气设计75室内环境95.1 一般规定95.2 隔声95.3 通
5、风95.4 室内装修96交付12附录A公共租赁住房交付记录表13本标准用词说明15附:条文说明16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23 SiteandPlanning33.1 SiteSelection33.2 SeparationDistancesandSunlightHours33.3 TrafficFacilities43.4 1.andscaping43.5 OutdoorSpace54 ArchitecturalDesign64.1 GeneralRequirements64.2 1.ayoutDesign64.3 3DwellingUnitAr
6、eaandOccupancyStandard64.4 StoreyHeightandDwellingUnitSpace74.5 StructuralDesign74.6 PlumbingandHeating74.7 7Electrical75 IndrEnvironment95.1 GeneralRequirements95.2 SoundInsulation95.3 Ventilation95.4 InteriorFinishes96 Acceptance12AppendixAPunchListforPublicRentalHousingConstruction13Explanationof
7、WordinginthisStandard15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16.o.为规范和指导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发展,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和建设管理的质量,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依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1.0.3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与本市实际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项目所在区域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满足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改造性。1.0.4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公共租赁
8、住房publicrentalhousing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租赁型住房,户型类型分为使用面积不小于22m2的成套住宅形式和使用面积不小于15m2且小于22m2的开间形式两类。2.0.2备餐空间kitchenette开间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内,供居住者进行简单食物加工的空间。3布局及总平面3.1 规划和选址3.1.1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与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公共空间品质,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并应符合适老化和无障碍设计要求。3.1.2 公共租赁住房选址应优先选择安全、市政基础设施条件齐全的区域,应与公交系统、轨道交通网络紧密衔接,或具备与轨道交通站点、大型公
9、交枢纽接驳的条件。3.1.3 公共租赁住房应结合居民的通勤方式,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产业布局合理分布。3.1.4 公共租赁住房的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应保证同步规划、施工、验收交用。在场地布局和地下空间规划设计中,核算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可采用控制指标下限。3.2 建筑间距和日照要求321公共租赁住房应综合考虑防火、防震、通风、采光、卫生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并符合表3.2.1的规定。表3.2.1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间距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类型建筑间距要求成套住宅形式满足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中对于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要求。成套住宅形式和开间形式混合建设满足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中对于居住建
10、筑的建筑间距要求。开间形式满足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中对于公共建筑及宿舍的建筑间距要求。322公共租赁住房建筑单体的日照要求应符合表322的规定。表3.2.2公共租赁住房的日照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类型日照要求成套住宅形式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且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2h。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lh。开间形式50%及以上户型的居住空间的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塞日日照时数2h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50%及以上户型的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lh.注:当成套住宅形式和开间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混合建设时,成套住
11、宅形式部分应满足表3.2.2中对于成套住宅形式公共租赁住房日照标准的要求;开间形式部分应满足表322中对于开间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日照标准的要求。3.3 交通设施3.3.1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应优先配备市政道路和公共交通设施。332公共租赁住房住区主要人行出入口500m内宜设有公交站点设施:规划人口每7000人应配置2000m2的公交首末站用地,配置1条公交线。3.3.3 公共租赁住房住区应提供非机动车停车用地和设施。地面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宜小于非机动车总停车位的50%。地面非机动车位应安排自行车、残疾人助力车停车位,并结合各公共租赁住房单元出入口分散布置,应设置具备安装电动自
12、行车充电设施条件的停车棚。3.3.4 公共租赁住房住区应设出租车等候点,且出租车等候点距住区人行出入口不应大于100m.3.3.5 开间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旧城地区和一类地区机动车停车指标不低于0.1辆/户,其他地区机动车停车指标不低于0.2辆/户。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应方便机动车停放,并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位和充电基础设施。3.4 绿化配套3.4.1 公共租赁住房住区内应合理配置硬质铺装场地,绿地内应设置园路和小型铺装场地,铺装面积不宜大于绿地总面积的25%o3.4.2 公共租赁住房住区内应合理配置植物群落结构,宜以大乔木为绿化骨架,构成乔、灌、草及层间植物相结合的多层次植物群落。3.
13、4.3 绿化环境建设标准应参照同期、同地区普通住宅绿化环境建设标准。3.5 住区环境351公共租赁住房应注重住区环境的实用功能性。住区应设置公共活动场地与步行系统,方便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活动和交往。352公共租赁住房住区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建筑高度不宜大于80m,重视建筑形体与空间的整体环境效果。可通过户型组合、立面造型、建筑色彩等手段增强丰富性和识别性。3.5.1 公共租赁住房外立面设计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3.5.2 公共租赁住房宜配置智能化管理系统。4单体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公共租赁住房应采用多种户型组合,满足不同人口结构家庭需求。组合平面设计应合理
14、紧凑、布局规整,主要居住空间平面进深和面宽尺度应合理。4.1.2 公共租赁住房立面造型应简洁美观、比例尺度适当、色彩和谐,并与周围环境协调。4.1.3 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新型建筑工业化的要求实施标准化设计、生产和施工,推广装配式建筑。4.1.4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考虑居住者的代际需求,实现户内使用空间的灵活性和使用功能的复合性。4.1.5 公共租赁住房围护结构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其保温材料宜符合下列规定:1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A级时,其厚度不宜大于120mm;2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l级时,其厚度不宜大于90mm。4.1.6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满足室内环境良好的健康与安全需求。4.2 组
15、合平面4.2.1 公共租赁住房单体设计应避免采光通风凹口过于狭小,户与户之间应避免视线干扰。建筑平面中外墙凹口的深度与宽度之比不宜大于2:lo4.2.2 采用内廊式平面设计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廊走道长度不应超过45m。4.2.3 公共租赁住房应设地下层。设置地下自行车车库时,踏步式出入口推车斜坡的坡度不应大于25%;坡道式出入口的斜坡坡度不宜大于15%o4.2.4 地下空间沿外墙应设置窗井,窗井净宽不应小于1.20m,窗井长度不应小于外墙长度的l2o4.2.5 地下空间宜设置灵活分隔的公共储藏空间,并应符合安防和消防要求。4.3 户型建筑面积和户均人口数4.3.1 公共租赁住房户型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r112;户内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5114.3.2 开间形式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