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考试简答题库及答案(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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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考试简答题库及答案(三)21 .不得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有哪些?答:(一)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二)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对具有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但是,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结束后应当立即解除。22 .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有哪些?答:(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三)其他法律、

2、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23 .在做出哪些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答:(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24 .应当作出解除证据保全决定的情形有哪些?答:(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二)被采取证据保全的场所、设施、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三)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四)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期限已经届满的;(五)被临时查封的危险部位和场所的火灾隐患已经消除的;(六)其他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解除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并

3、由当事人签名确认。25 .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答:(一)申请回避;(二)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26 .听证参加人包括哪些?答:(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本案办案人民警察;(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四)其他有关人员。27 .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有哪些?答:(一)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二)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三)听证申请人死亡或者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解散的;(四)听证过程中,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

4、听劝阻,致使听证无法正常进行的;(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28 .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的情形有哪些?答:(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因回避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29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答:(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三)有立功表现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

5、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30 .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答:(一)案由;(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五)案件事实;(六)处理意见和建议。31 .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哪些内容?答:(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32 .违法行为人有哪些情形,应当从重处罚?答:(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6、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五)刑罚执行完毕、劳动教养解除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33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使用约束性警械的条件如何规定?答: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1)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2)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34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原则有哪些?答:

7、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原则主要有:(1)以事实为依据、过罚相当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35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简要回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期限的有关要求。答: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法定期限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检测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36 .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否处罚?答:(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8、。(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37 对存在哪些情形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并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答:(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38 .简要回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期限的有关要求。答: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法定期限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检测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39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追究时效为多长?其他行政违法行为追究时效为多

9、长?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追究时效为六个月,其他行政违法行为追究时效为二年。40 .简述使用武器的基本原则?答: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尽量减少财产损失。41 .简述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时可以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的约束措施。答:(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

10、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42 .简述继续盘问的时限要求?答: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43 .不适用调解处理的情形有哪些?答:(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44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哪些物品应

11、当依法收缴?答:(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二)赌具和赌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45 .哪些情形应当解除拘留审查?答:(一)被决定遣送出境、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二)不应当拘留审查的;(三)被采取限制活动范围措施的;(四)案件移

12、交其他部门处理的;(五)其他应当解除拘留审查的。46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答:(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变更生活居所,超出指定的活动区域;(二)在传唤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47 .应当予以结案的情形有哪些?答:(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二)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48 .对于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条件有哪些?答:(一)没有违

13、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49 .简述被处罚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答:在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二)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50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如何规定?答: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1)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2)犯罪分子处于群

14、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51 .简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答:(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52 .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答:(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

1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3 .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有哪些?答:(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54 .办理刑事案件的证据有哪些?答:(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55 .简述刑事案件有罪证明的标准?答:(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56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保护措施有哪些?答:(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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