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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袁府办发(2023)10号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袁州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宜春袁州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2023年12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宜春袁州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投资环境,推进招商引资,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建立健全宜春袁州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企业入园和项目建设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产业园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产业园所有企业及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第二章空间布局及产业定
2、位笫三条产业园的管理范围、服务对象、主责主业。负责管理园区开发边界之内的已征地范围,服务对象为入园企业和企业员工,承担工业经济、项目落地、开发建设、招商引资、服务企业等工作。第四条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园实行“一区两园”的发展模式,按照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进行产业布局,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构建体现袁州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将产业园建设成为带动袁州区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根据产业定位及发展规划,产业园按年度提出详细土地使用计划及重点招商项目计划,预留一定建设用地用于安排重大招商项目。(一)医药工业园定位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化工产业基地。进驻主导产业为生物医药产业、新能源产业,辅助产业为电
3、子信息、智能装备、绿色化工、仓储物流等。(二)新材料产业园定位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基地。进驻主导产业为新能源产业、智能装备产业及电子信息产业,辅助产业为新型建材、纺织服装、五金、再生资源利用、仓储物流等。第三章招商管理第五条入园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袁州区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园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安全、环保、能耗、职业卫生相关政策,严禁禁止类和淘汰类项目入园,鼓励引进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智能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现有工业存量关联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二)购地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内资项目不少于3000万元、外资项目不少于450万美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60万元/亩(
4、其中零星小宗用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60万元/亩,且为不分批一次性投资)。租赁标准厂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内资项目不少于2000万元、外资项目不少于300万美元(其中租赁标准厂房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390万/1000平方米,且为不分批一次性投资)。(三)购地新建项目年度纳税强度不低于10万元/亩(进入化工集中区项目年度纳税强度不低于30万元/亩),租赁标准厂房项目年度纳税强度不低于30万元/1000平方米。(四)自合同约定项目实际投产年度起,企业前两年纳税总额平均数须达到合同约定税收强度要求,未达到要求则第三个年度前三个月内以现金的形式补足前两年的差额部分
5、;第三年起每年纳税总额须达到合同约定税收强度要求,未达到要求则次年度前三个月内以现金的形式补足前一年的差额部分。(五)进入化工集中区项目新购地项目(含二次招商盘活“僵尸”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原则上须在2亿元以上,且为不分批一次性投资;落户零星现状小宗化工用地项目(含二次招商盘活“僵尸”企业),原则上须达到亩均固投400万以上,且为不分批一次性投资。(六)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高新技术工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袁州区主导产业视情况供地),鼓励此类企业进驻标准厂房。(七)入园企业须遵守产业园各项规定制度,履行合同权利及义务,统一在产业园注册、纳税、统计。第六条
6、入园程序(一)拟入园企业按准入条件向产业园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商业计划书)等相关材料。(二)产业园与拟入园企业洽谈入园事项及招商引资政策,达成口头招商引资意向,填写项目信息报送表,报送给区招商指挥服务中心。(三)通过前期预审和入园论证的拟入园企业(包括拟供地企业、租赁标准厂房企业和“二次招商”企业),产业园将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结束后,将考察意见反馈至区商务局。(四)按照关于调整完善袁州区招商指挥服务中心的通知(袁开放办字2023)1号)文件中招商引资流程,完成项目上报、研判及合同评审,并依据袁州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普惠性政策项目采用标准合同,经落户地、招商指挥
7、服务中心审核后签约;需要一事一议项目,由落户地提交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依照会议纪要进行签约。租赁标准厂房企业的招商合同需与标准厂房租赁合同同步签订。(五)项目正式签约后,产业园联合区直相关部门、服务单位全程跟踪企业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企业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开工建设,推动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投产。第七条产业园负责宣传和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为辖区内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优化提升产业园营商环境。第四章保障体系管理第八条土地管理(一)严格控制项目供地规模,大型工业项目实行分期供地制度。用地面积在3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不
8、得分期建设;工业项目单宗供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亩,大型工业项目确需100亩以上用地的,实行统一规划、分期供地,并确保前一期用地按规定建设竣工并通过评价考核后,方可办理后期供地手续。(二)入园企业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土地具备交付条件(“三通一平,)后产业园将土地交付给企业,由产业园出具交付函,明确交付时间,企业签字盖章确认。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须在9个月内动工,超期不得享受土地优惠政策。对个别潜力巨大或情况特殊的项目,确需延期的,企业必须向产业园书面申请延期,经产业园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三)入园企业应依法按时缴纳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9、第九条产业园负责做好企业工业用地周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达到土地具备的交付条件(“三通一平”),“三通”指场地达到水通、电通、道路通,“一平”指根据周边土地标高进行平整,实现土地场平地净。若园区公共电力配套设施无法满足企业生产及生活用电需求,企业可自行向供电公司申请安装电力专线和专变。第十条扶持政策(一)扶持政策按照项目投资合同书中约定的优惠政策进行兑现,其他情况参照国家、省、市、区相关文件、政府抄告单等执行,特殊情况“一事一议”。(二)财园信贷通贷款。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进一步做好“财园信贷通”工作的实施意见、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财园信贷通贷款纳入融资担保体系操作细则的
10、通知以及袁州区财园信贷通贷款纳入融资担保体系操作细则等文件精神,对符合相关资质的入园企业,经企业自主申请,通过区财园信贷通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由合作银行独立审核,给予企业100O万元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三)企业享受的基本建设基金、租金扶持部分、装修补贴、设备补贴等优惠政策由受益财政按比例承担。(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予申报兑现优惠政策:当年发生欠税等情况;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的;在环保、税务、质量等方面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查处的企业。笫十一条标准厂房租赁管理(一)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在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按
11、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2个月厂房租金)后方可入驻。(二)标准厂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统一由产业园或其委托的专业物业公司负责,企业入驻时办理完善相关手续。(三)区域内公共部位的基础配套设施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产业园或其委托的专业物业公司负责。厂房内部设施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企业负责。(四)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装修前需将装修设计图纸报园区备案审查。(五)企业按照准厂房租赁合同约定预交一个季度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未按时缴纳则从滞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之日起,可按日加收滞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总额3%。的滞纳金。逾期超过二个月的,产业园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六)供电变压
12、器由企业自行安装,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待企业退园后,可交由产业园按行业折旧标准进行回购。厂房内企业自用水、电、气、通信等费用由入驻企业缴纳,区域内公共部位的供水、供电、供气、消防、路灯、通讯等设施,由产业园或其委托的专业公司在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管理。第十二条产业园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对入园企业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现场下达整改意见书和复查意见书,对生产安全隐患和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实行闭环管理,督促指导企业进行隐患排查和隐患自查自改。第十三条建立健全重大项目报备制度。对涉及到“一事一议”优惠政策兑现和30万以上工程项目建设,严格遵
13、守报备制度,由产业园报区政府审核。第五章工程管理第十四条入园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应当提前向区直相关部门提供报审材料,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需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和林木采伐手续。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图纸规范施工,需变更设计时,应经设计单位认可,而且原则上变更设计的使用功能、品味档次等要求不能降低,并及时报产业园备案。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第十七条工程现场监理由产业园工程建设处直接负责监督,工程建设处对其工作定期进行抽查、考
14、核。第十八条园内企业按有关法规执行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制度。第六章企业管理第十九条入园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生产,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第二十条入园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能耗双控、职业卫生主体责任,遵守相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入园企业投产前需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编制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或者综合应急演练,配备安全生产专职或者兼职安监员,配齐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入园企业入规后的第一年内必须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第二十一条入园企业不得擅自开口铺设供排水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取用地下水
15、及建设其它未经许可的设施。如有特殊要求的,须经产业园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严格按产业园规划和产业园管委会的要求进行建设,建成后的设施由产业园管委会统一管理,不得随意损坏、拆除。第二十二条入园企业应按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对企业报表质量实行奖惩措施,多次出现数据有误,将扣减相应补贴,已开工项目必须入库,每月填报固定资产投资。当年应税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应主动申请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管理,每月按时填报统计报表。第二十三条由产业园牵头,财政局、商务局、统计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成立合同履约核查组,按照本管理办法、项目投资合同书及其
16、他相关文件、协议,对入园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清查(未投产企业每半年一次,投产企业一年一次),并及时依照本管理办法及项目投资合同书处理。第二十四条园内企业如需出租土地、厂房的,须经产业园管委会书面同意后方可对外出租。承租企业须按照入园企业同等要求严格遵守产业园的各项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符合光伏设备安装条件的企业必须安装光伏设备。第七章退出管理第二十六条低效闲置用地清理机制IO一(一)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低效闲置用地:1 .入园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2 .因企业自身原因停产6个月以上且无法恢复生产的;3 .已动工建设但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总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12个月,经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