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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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员的管理以及在本省登记的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渔业船员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推行培训社会化、行业自律化和管理信息化。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渔业船员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船员管理能力建设,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研究解决渔业船员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2、第二章渔业船员配员与任职第六条海洋机动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按照以下标准配备:(一)驾驶人员1. 船长245米,配备一级船长、一级船副和助理船副各1名;其中从事远洋作业的,增配助理船副1名;2. 24米W船长45米,配备二级船长和二级船副各1名;其中船长236米的,增配助理船副1名;3. 12米W船长24米,配备三级船长和助理船副各1名;其中船长小于15米且航次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可不配备助理船副。(二)轮机人员1.主机功率2750千瓦,配备一级轮机长、一级管轮和及助理管轮各1名;其中主机功率23000千瓦的,增配助理管轮1名;2.250千瓦W主机功率750千瓦,配备二级轮机长、二级管轮各1名;其

3、中主机功率2450千瓦的,堵配助理管轮1名;3.50千瓦主机功率250千瓦,配备三级轮机长1名。(三)机驾长船长不足12米或者主机功率不足50千瓦的,配备机驾长1名。(四)电机员发电机总功率2800千瓦,配备电机员1名,可由持电机员证书的轮机人员兼任。(五)无线电操作员远洋渔业船舶配备无线电操作员1名,可由持有GM)SS无线电操作员证书的驾驶人员兼任。海洋非机动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配备驾长1名。第七条内陆机动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按照以下标准配备:(一)驾驶人员1.船长224米设独立机舱,配备一级船长和助理船副各1名;2.船长24米设独立机舱,配备二级船长和助理船副各1名;其中船长小于15米且航次时间

4、不超过24小时的,可不配备助理船副。(二)轮机人员1 .主机功率2250千瓦设独立机舱,配备一级轮机长和助理管轮各1名;2 .主机功率250千瓦设独立机舱,配备二级轮机长1名。(三)机驾长无独立机舱渔业船舶,配备机驾长1名。内陆非机动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配备驾长1名。第八条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按照以下顺序晋升职务:(一)海洋渔业船舶1.驾驶人员:助理船副一三级船长或二级船副一二级船长或一级船副一一级船长;2.轮机人员:助理管轮一三级轮机长或二级管轮一二级轮机长或一级管轮一一级轮机长。(二)内陆渔业船舶1 .驾驶人员:助理船副一二级船长一一级船长;2 .轮机人员:助理管轮一二级轮机长一一级轮机长。机驾

5、长、驾长转驾驶人员或轮机人员类别,应当首先晋升助理船副或助理管轮职务。第九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根据生产作业的需要合理配备普通船员,不得减少普通船员配员而影响职务船员正常履行渔业船舶管理职责。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可以根据航行安全的需要,增加职务船员的配员,但渔业船舶船员总人数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第十条持有高等级职级证书的船员,可以担任低等级同职级(含)以下职务或者同等级低职级职务。第十一条渔业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上一职级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经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船员管理机构批准签发特免证明,可由本船持本省核发的下一职级船员证书的船员临

6、时担任上一职级职务。特免证明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且一艘渔业船舶上同时持有特免证明的职务船员不得超过2人。第十二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建立渔业船员基本信息档案,并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船员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渔业船员服务机构备案。渔业船员基本信息档案包括劳动合同和渔业船员信息登记表。第十三条渔业船舶船长应当在渔业船员证书上如实记载船员服务资历,并在船舶离港前向港口所在地县级渔业船员管理机构办理船员上船任职和解职离船签章手续。第三章渔业船员培训与服务第十四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开展渔业船员培训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

7、和教学人员条件,并建立渔业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渔业船员培训质量。第十五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培训招生时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向学员明示国家和省有关申领渔业船员证书的条件。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可以为学员代理申请考试、申领证书手续,有关代理的事项应当在培训协议中载明。第十六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设置培训科目和安排培训课时。每课时标准为45分钟,每日培训时间不得超过8课时。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每期培训班的招生数量不得超过其培训能力,每班学员数量不得超过60人。第十七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5日前将培训计划报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渔业船员管理

8、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培训种类、培训规模、学员名册、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培训师资和设施设备情况、培训质量保障措施等。经渔业船员管理机构同意,学员名册可在开班后3日内补报,其中培训总时间不足32课时的,开班当日补报。第十八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日考勤制度,详细记录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出勤情况。对参加培训课时达不到规定课时80喘的学员,不得出具渔业船员培训证明。渔业船员培训证明有效期2年。第十九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为每期渔业相员培训班建立培训档案。归档资料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协议、考勤记录、考试成绩、培训证明、培训质量评价等。第二十条渔业船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其服务范围包括:(一)代理渔业船员

9、申请考试、申领证书手续;(二)代理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管理渔业船员事务;(三)向渔业船舶派遣渔业船员(应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四)为渔业船舶招用渔业船员和渔业船员求职提供中介服务(应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中介许可证);(五)受渔业船员管理机构委托,管理渔业船员基本信息档案备案。笫二H一条渔业船员服务机构为渔业船员或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提供服务,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介绍未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二)向无合法证书的渔业船舶派遣或介绍渔业船员;(三)扣留渔业船员证书;(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二十二条依法设立

10、的渔业船员行业组织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对其成员的渔业船员培训和服务质量进行等级评定,实施自律性管理。第四章渔业船员考试(核)与发证第二十三条申请渔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渔业船员管理机构考试或考核合格,方可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第二十四条渔业船员任职资历认定以渔业船员基本信息档案和渔业船员证书记载为依据。渔业船员健康状况以乡(镇、街道)卫生院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为准,健康状况证明有效期12个月。第二十五条省级渔业船员管理机构负责海洋渔业船舶一、二级船长、船副、轮机长、管轮,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舶职务船员,远洋渔业职务

11、船员的考试、考核、发证。市级渔业船员管理机构负责海洋渔业船舶三级船长、轮机长,助理船副、助理管轮,内陆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和轮机人员的考试、考核、发证。县级渔业船员管理机构负责渔业船舶普通船员、机驾长、驾长,内陆渔业船舶二级驾驶人员和轮机人员的考试、考核、发证。第二十六条申请渔业船员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渔业船员证书申请表;(二)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三)近期正面免冠二寸白底彩色电子照片;(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五)原渔业船员证书;(六)渔业船员培训证明。申请普通船员证书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五)项材料。曾在军用船舶、交通运输船舶等非渔业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

12、(五)、(六)项材料,但应提交军队出具的任职鉴定或海事部门核发的船员适任证书和资历证明。航海、海洋渔业、轮机管理、机电、船舶通信等专业的院校(含技校)应届毕业生,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五)、(六)项材料,但应提交毕业证书和实习报告。申请证书补发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二)、(五)、(六)项材料,但应提交证书遗失的登报声明。证书有效期满不足5年申请换发证书,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项材料。申请特免证明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二)、(四)、(五)、(六)项材料。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培训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渔业船员管理机构组织考试:(一)初次申请普通船员证书或者职务船员证书的;(二)申请证书等级或者

13、职级提高的;(三)证书有效期满5年后重新申请渔业船员证书的。考试科目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设置。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或服务船舶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渔业船员管理机构组织考核:(一)证书有效期满不足5年申请换发证书的;(二)军用、交通运输船舶等非渔业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渔业船员证书的。考核以理论考试为主。第二十九条航海、海洋渔业、轮机管理、机电、船舶通信等专业的院校(含全日制技工院校)的应届毕业生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可在渔业船舶上见习12个月后申请考核或者在理论和实操课程全部结束后由所在院校统一组织申请考试。第三十条渔业船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发布的考试大纲、考试

14、题库、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渔业船员考试和考核。第三十一条渔业船员管理机构可以聘请渔业船员培训机构专业教师或者持高等级职级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24个月以上的职务船员担任实操评估员。实操评估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检杳评估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是否满足评估需求;(二)核对考生信息,按照评估要求进行评估,并做好评估记录;(三)依据评分标准确定评估成绩,点评考生实操技能;(四)维护评估现场秩序,做好评估操作的安全防范工作;(五)评估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渔业船员管理机构报告;(六)总结评估工作,提出相关建议。第三十二条考试、考核中作弊、代考或者不服从考场管理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渔

15、业船员证书。渔业船员考试成绩24个月内有效,考核成绩12个月内有效。部分科目不合格的,可以根据渔业船员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参加两次补考;全部科目均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能通过补考的,应当重新参加培训。第三十三条渔业船员证书被吊销的,5年内不得申请渔业船员证书;5年后可以重新参加培训,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渔业船员任职期间对致人死亡或失踪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提高证书等级职级。第三十四条渔业船员管理机构应当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通过考试或考核的申请人发放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考试合格的航海、海洋渔业、轮机管理、机电、船舶通信等专业院校(含全日制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其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在渔业船舶上见习12个月后签发。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应届毕业生签发二级船副、二级管轮、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第三十五条渔业船员证书实行签发人制度,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签发人由渔业船员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经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审批并公布后,签发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第三十六条渔业船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渔业船员发证档案。归档资料包括渔业船员证书申请表、健康状况证明、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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