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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一市教委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和市教育系统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对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竣工验收,由专门审计机构对其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第三条学校各种资金来源投资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均应进行审计,并由学校审计机构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具体情况,对IOO万元(含)以上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100万元以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根据工程
2、项目具体情况,由学校审计室直接进行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第四条审计内容(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投资的来源及落实、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工程招标程序和施工合同或协议其内容的约定、设计收费等情况的审计。(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前期及“三通一平”等费用支出、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的内容、建设资金的使用、工程价款结算及往来帐款和财务报表情况、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采购验收与保管使用、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等情况的审计。(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及编制依据、工程
3、量计算及依据、概(预)算最终执行、交付使用财产手续和成本核算等情况的审计。第五条审计工作开始前工程管理部门应提供下列资料:(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立项报告(包括工程内容、技术要求、使用方向和工程负责人)、工程预算书、工程图纸、施工方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基建规划部门批准的证明、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预算等文件;(二)初步竣工验收报告;(三)承包合同及结算资料,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证明材料和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五)国家有关
4、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当地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六)其他相关文件、报表、资料。第六条审计程序(一)学校后勤资产管理处年初应向学校审计室报送年度基建、修缮工程竣工项目计划,凡临时增、减或变更的竣工项目,要随时报送审计室,审计部门将依此制定年度工程项目审计计划;(二)工程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后,学校后勤资产管理处除特殊情况外,2000万元以下项目在3个月以内,2000万元(含)以上项目在4个月以内,应将初审后的结果及有关资料报送审计室;(三)审计部门收到报送的资料后,按基建工程项目审计规定实施审计。项目审计完成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应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
5、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00万元以下项目30天完成,2000万元(含)以上项目60天完成;(四)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的审计项目,按招投标管理规定,公开招标确定社会审计机构;(五)审计机构通过资料审核、现场勘查、业务洽商等依法对工程项目实施审计;(六)形成正式审计报告;(七)审计资料整理、立卷、存档。第七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预付项目工程款应留足尾款。第八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费,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项目成本。审计费的付费标准,按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工程结算审计按审减额的5%至10%支付),学校审计室直接审计的工程项目不计取审计费。第九条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审计法规,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第十条审计机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损害学校经济利益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