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暂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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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暂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三线一单”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规范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编制、管理和应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X区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X政发(20XX)XX号)、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环环评(2021)10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成果实施应用、更新调整、跟踪评估、监督保障等管理工作。第三条

2、【职责分工】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统计、林业、海洋、气象以及北部湾办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开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工作。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立“三线一单”动态更新、定期调整、跟踪评估等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管理X“三线一单”数据应用和共享平台系统;组织“三线一单”成果更新调整工作,组织开展年度自查评估和五年跟踪评估工作,编制跟踪评估报告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指导和推动全区及各设区市开展“三线一单”成果落地应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建立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

3、区管控协调机制,统筹开展行政区域内“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工作。第二章实施应用第四条【成果组成】“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主要包括管控方案文本、研究报告、矢量数据、图集、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第五条【成果发布】“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发布的成果包括实施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自治区“三线一单”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区和四大片区),市级成果包括各市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含划定的环境管控单元名录、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第六条【信息平台】区生态环境部门部门负责建设自治区“三线一单

4、”数据共享及应用平台,将其纳入区生态环境“生态云”平台进行管理,同时充分考虑各项数据的安全防护和权限管理措施,按权限分级向各级生态环境局分配使用,部分功能和板块适时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环评单位及社会公众开放使用。鼓励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应通尽通,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共用,合理设置公众查阅权限。有条件的设区市可组织建设市县级数据管理及应用平台,与区“三线一单”数据共享及应用平台互联互通。探索开发面向部门、企业、公众的掌上APP,实现随时随地可申请、可查看,增强企业和群众的参与度和获得感。第七条【推广应用】深入开展“三线一单”与重大规划或专项规划编制的衔接落实,推动“三线一单”成果在产业布

5、局优化和转型升级中应用落实,协同推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减污降碳,深化“三线一单”成果在区域生态空间保护中应用落实,加强“三线一单”成果在生态环境管理中应用落实,开展“三线一单”数据共享平台与政府大数据平台融合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各设区市创新性探索其他领域的有效应用。第八条【源头防控】各设区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作为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的重要依据,加强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产业园区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加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的衔

6、接,协同推进空间保护和开发格局的优化。(二)制定区域开发建设、产业布局优化和转型升级、资源能源开发利用等政策时,应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底线约束和决策支撑,分析说明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相符性,不相符的应及时调整。强化“两高”行业源头管控,“两高”行业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应落实区域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等管控要求。(三)在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时,应以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为重点,论证规划的环境合理性,提出优化调整建议,细化环境保护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设置专章进行分析说明。(四)优化建设项目选址布局,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

7、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并控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第九条【案例报送】强化应用案例引导,各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地应用典型案例,经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分批次公布自治区级“三线一单”成果应用案例汇编,供各地在落地应用中借鉴参考。典型案例由区生态环境部门筛选确定报送生态环境部。第十条【共享共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要求与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向社会主动公开“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发布文件。保障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社会公众都可查询、按要求调用数据。第三章动态更新与定期调整第十一条【动态更新要求】“三线一

8、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期间,按照下列要求开展成果动态更新:(一)“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期间,上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国家和区关于“三线”目标有新要求的,相应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发生变化的,由区和设区市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同步开展区和设区市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等编制文件的动态更新工作。(二)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地、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经依法依规调整后,更新过程应遵循优先保护单元的空间格局保持基本稳定的原则,对调整后的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地、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原则上做到应划尽划、应调尽调。(三)国土空间规划、港口码头规划、县区级以上工业园

9、区及矿产开发利用规划等更新发布的,更新过程应遵循重点管控单元的空间格局与环境治理格局相匹配原则,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四)由于(二)、(三)等关键基础数据变化,相应的要素管控分区、环境管控单元以及管控要求发生变化的,参照(一)由自治区和设区市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依据“三线一单”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规范性文件要求,同步开展自治区和设区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及管控要求更新。(五)单次或累计多次更新后,优先保护单元面积占全区国土面积比例较20XX年国家审核通过入库版本减少幅度超过3%的,属于生态环境保护空间格局重大调整的情形(不包括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实施,以

10、及生态保护红线、岸线修测、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等依法依规变更所致的优先单元面积占比变化),相关动态更新方案应报送生态环境部,经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相关技术论证通过后进行备案。第十二条【动态更新规程】结合“三线一单”编制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每年开展一轮动态更新,更新流程如下:(一)第一季度组织开展资料收集工作。“三线一单”现有编制成果涉及的基础内容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因此动态更新中的资料收集需各市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协助提供有关数据(见附件)。(二)第二季度组织开展省市两级“三线一单”数据更新工作。优化调整三线一单环境管控单元,梳理归纳已出台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修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1、。(三)下半年开展省市两级更新成果发布工作。“三线一单”省市两级成果完成更新后,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工作要求,自治区级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生态环境部门更新发布,市级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更新发布。(四)动态更新的资料收集阶段结束后,符合本规定第十条动态更新要求的变更,暂不纳入本年度更新范畴,具体管控内容依照新规定执行,待下一年度再衔接更新。在省市两级成果数据更新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果数据自检并报送至国家“三线一单”数据共享系统。第十三条【定期调整】调整工作于国家及区五年规划发布年组织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战略新要求、自治

12、区上一个社会经济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及下一个社会经济发展五年规划目标,结合区及各设区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取得的成效,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的调整意见,编制“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按程序报送区党委和政府审议,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实施。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在调整方案发布后1个月内完成成果数据自检并报送至国家“三线一单”数据共享系统。定期调整由区、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布。第四章跟踪评估第十四条【跟踪评估对象】区和各设区市需开展年度自查和五年跟踪评估工作,国家对区进行跟踪评估,区对各设区市进行跟踪评估。县(区)跟踪评估由各市自行决定。第十五条【跟踪评估内容】跟踪评估应当反映动态更新、实施应用

13、、实施保障等方面的情况。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成果更新发布、数据共享及应用平台应用、“三线一单”成果应用、技术和资金保障、宣贯培训等。第十六条【年度自查评估】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厅根据国家跟踪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查自评,同时结合全区“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及落地应用实际,制定市级跟踪评估年度自查评估体系,指导各设区市开展年度跟踪自查评估工作。各设区市根据区细化指标进行自查自评后将结果按时上报自治区。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全区年度自查评估结果编制年度跟踪评估报告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第十七条【五年跟踪评估】五年跟踪评估待生态环境部出台相关跟踪评估体系后,再结合我区实际,于跟踪评估中期出台市级五年跟踪评估指标体系,组

14、织开展跟踪评估工作。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全区五年跟踪评估结果编制五年跟踪评估报告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第五章监督保障第十八条【实施监督】对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划定为优先保护和重点管控的单元进行重点监督,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生态环境监督的重点内容,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加强帮扶督导,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线索纳入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九条【组织保障】自治区和各市建立“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地应用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协调办公室。推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地方立法计划。推动设区市政府将“三线一单”跟踪评估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支出,加强管理和技术队伍能力建设,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提升成果更新调整、实施应用、跟踪评估以及数据系统开发运维等工作保障水平。第二十条【宣传培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移动媒体等渠道结合座谈交流、媒体报道、专题培训等的宣传培训方式,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解释权限】本规定由区生态环境部门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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