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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少年体能训练指导培训测评项目合作协议甲方:华体青苗体育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景丽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74号3层307B室、307C室乙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鉴于:1 .甲方为中国奥委会控股的华体集团旗下唯一的青少年体育教育培训机构,是华体集团在体育强国战略背景下,顺应体教融合发展趋势,响应国家双减政策而倾力打造的全新品牌。甲方作为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人力中心”)“青少年体能训练指导”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XX地区推广与管理的合作机构,具体负责XX地区本项目的整体推广运营和协调管理,并对培训的组织开展进行相应管理。2 .乙方为3 .
2、甲乙双方拟就“青少年体能训练指导(初级)职业技能培训与测评项目”的培训开展、测评考核等工作开展合作(以下简称“合作项目”)。为此,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本项目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前提1.1. 双方当事人在此承诺:双方均具有签订、履行本协议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2. 双方当事人在此承诺:其各自负责协商及签订本协议的代表已获充分的授权,有权协商、签订本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本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1.3. 乙方承诺其为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具备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资质和能力,其与甲方合作并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培训管
3、理和测评工作无需取得任何第三方的另行许可。1.4. 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约定期内,双方均是人力中心本项目XX地区的合作单位,期间各方与人力中心合作一旦终止,本协议也即终止(失效)。第二条合作宗旨广泛开展青少年体能训练指导培训测评宣传推广,搭建XX地区培训基地工作体系,组建专家队伍,积极开展人才培养与评价工作,努力扩大XX地区青少年体能训练指导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发展青少年体育运动作出积极贡献。第三条合作期限甲乙双方确认合作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可以以补充合同的形式续签本合同。第四条合作方式4.1.本合作期限内,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宣传推
4、广、培训组织、学员服务、测评组织保障等相关工作。4.2.乙方负责合作项目测评考核实施相关工作。4.3.本合作期限内,甲乙双方按照基地遴选管理办法,本着促进项目发展的目的,坚持培训质量与培训规模并重的发展原则,共同开展基地评估遴选工作;培训基地的培训管理由甲方负责,培训基地的考点建设由乙方负责。4.4.人力中心及甲方负责提供基础的宣传素材,乙方及遴选的培训基地可用于本项目的推广宣传。在本项目的宣传中,甲、乙方及遴选的培训基地均应按照人力中心提供的宣传工作手册开展工作;甲、乙双方有权对遴选的培训基地的宣传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宣传的过程进行监督。4. 5.甲乙双方,根据人力中心工作要求,共同制定培训测
5、评工作衔接要求,双方并遵照执行。5. 6.双方确认,本合作项目为“青少年体能训练指导职业技能培训与测评”,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对象。双方在推广宣传中不得出现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出现与国家职业资格相关的描述等。第五条测评5.1.甲方负责通知合作项目参训学员参加测评考核,乙方负责组织并安排合作项目参训学员的测评考核的实施过程5. 2.乙方有权根据人力中心相关规定向学员收取测评服务费,并向学员提供合法发票。6. 3.测评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再次参加该级别的测评,可不再接受培训,但仍需缴纳相应级别和科目的测评费。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1. 双方均有义务共同保证合作项目的质量,提升合作项目的科
6、学性、普惠性和专业性,及时将各自负责领域的新标准、新技术和新成果应用到合作项目中,不断对工作加以完善。7. 2.双方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推进本合作项目。甲方指定人员为,姓名:李炜煜,联系方式:;乙方指定人员为,姓名:XXX,联系方式:XXXXXo8. 3.在合作项目测评考核期间,乙方应做好安全督导工作,提示考核过程可能存在的危险,指导考评员安全地组织考评活动。9. 4.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整体统筹协调工作,配合乙方开展合作项目的测评考核工作。10. 5.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费。第七条知识产权7.1.甲乙双方承诺,其在除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
7、用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商标、标识等知识产权,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当事人所拥有的或与之类似的名称、标识等申请权利化。7. 2.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相关知识产权以及甲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用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目的或擅自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7. 3.本协议提前解除或终止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商标等标识或与之类似的标识,本条中约定的内容仍然有效。11. 4.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现有第三方有侵犯本项目相关知识产权的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协商采取应对措施。第八条技术服务费11.1. 乙方在本协议中提供的技术支持和管理协助,甲方需将支付100元
8、(人民币壹佰元整)/人作为技术服务费,按照参训学员人数支付给乙方。12. 2.技术服务费按半年结算,本协议合作期限内结算日期为6月30日、12月31日,甲方应在结算日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甲方开票信息如下:户名:华体青苗体育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74号3层307B室、307C室电话:开户行:北京银行东单支行账号:税号:91110116MA7CUY6T24乙方账户信息如下: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开票内容:票种:第九条不良事件乙方承诺,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学员、新闻媒体或相关行政主管机
9、关或其他个人、单位)针对乙方遴选的培训基地的培训质量或乙方的测评工作等提出任何诉求、主张、不利报道或发生任何争议、仲裁、诉讼等不良事件时,乙方应当自行负责应对,同时就应对方案提前与甲方进行协商,并将不良事件的进展及处理情况随时向甲方报告,如因乙方处置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第十条协议转让及非排他性10.1.除本协议中另有约定,本协议当事人任何一方未经本协议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向任何本协议外的其他方转让。10.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与任何本协议外的其他方就本项目的合作展开谈判等。第十一条保密11.1. 除根据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需要披
10、露本协议之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与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等相关的事宜、本协议的内容以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资料、对方的非公开信息等对任何人(包括新闻媒介)披露,但为了本协议目的可以在必要的最小限度内向各方需要知道该等信息的高级管理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公开与其工作内容有关的部分,各方应当保证上述人员同样受本条款的约束。乙方应当确保遴选的培训机构遵守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否则视为乙方违约。11.2.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将基于本协议的签署、履行而从对方或其他方处获取的文件、资料归还该当事人,并应按该当事人的要求销毁载有保密信息的书面或电子形式的任何拷贝。11.3.
11、 本保密条款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本协议项下各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守约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12.2.除本协议中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当事人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并有证据表明其中一方已经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书面通知违约方。若违约方继续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以解除本协议,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12.3.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需变更相关内容时,以及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本协
12、议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本协议的履行。12.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乙方或乙方遴选的培训基地若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本协议的约定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纠正自身违约行为。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培训基地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督促培训基地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若经甲方书面要求后违约方未在甲方指定日期前纠正其违约行为或该违约方累计违约达三次及以上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本协议期限内服务费总额30%的违约金。甲方依照本款规定解除协议的,无需承担任何因解除协议而产生的任何责任。12. 5.乙方进行测评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均
13、由乙方承担责任,如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13. 1.本协议期间,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1) 一方发生违约行为,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30日内)内仍未妥善解决的;2) 一方存在其它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情形的;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可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情形。13.2.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对外宣传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作关系。13.3.本协议的提前解除不应影响甲乙双方于本协议解除前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13.4.本协议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含有青少年体能
14、训练指导职业能力培训知识产权的资料、文件等。第十四条无代理或合伙关系本协议无意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置任何合伙或合营企业或委托人、代理人关系或类似的安排。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方非经本协议其他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为任何目的而称自己为其他方的代理人,不得以其他当事人的名义给予第三方任何条件或保证,或作出任何陈述,也不得使本协议其他当事人承诺受任何合同约束或以其他方式使本协议其他当事人受到约束。第十五条完整协议15.1.本协议阐明并完整体现了甲乙双方之间的就本协议相关事宜所达成的共识,并取代双方当事人之间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就本项目所达成的任何及一切书面或口头协议、文件或陈述,本协议签署后,除经双方书面签署补充协
15、议外,本协议内容不得变更、修改或撤销。15.2.本协议中标题系因方便查阅而插入,并不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不得用于解释条款含义之用。15. 3.本协议附件及基于本协议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共同构成一整套合同文件。第十六条不可抗力15.1. 本条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暴乱、火灾、突发事故、罢工、严重劳工争端、政府或上级部门政策、紧急状态等无法预见或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状态,或其他法律承认不可抗力的存在状态。16. 2.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任何一方不能及时履行或不能及时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各方当事人互不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20日内,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如因为遭受不可抗力一方迟延通知而给本协议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该方应当赔偿由于通知迟延而给本协议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第十七条争议解决本协议项下当事人因本协议而发生任何争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附则18.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18.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8.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