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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环罚字(2023)YS16号榆树市龙晟热力有限公司:地址:办公楼二楼西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某伟我局于2023年10月红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是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两台生物质锅炉废气在线监测设备已安装,其中一台在线监测设备已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但处于故障状态,未正常运行;另一台在线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2 .2023年10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
2、3张,2023年11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榆树市龙晟热力有限公司两台生物质锅炉废气在线监测设备已安装,其中一台在线设备已已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但处于故障状态,未正常运行;另一台在线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3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榆树市龙员热力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法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4 .长春市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节选,证明榆树市龙晟热力有限公司是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
3、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I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24H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字(2023)YS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23年12月1H,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4、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工行人民广场支行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账号:_备注: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罚没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