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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计提存货减值准备的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存货包含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三大类。第二章存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和转回第一条存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1、存货的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希望;2、使用该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成本大于产品销售价格;3、因产品更新换代等原因,导致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4、因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者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需求发生变化,
2、导致存货市场价格逐渐下跌;5、其他足以表明该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第二条存货减值准备的计量:存货减值准备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差额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1、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2、需要经过加工的在产品,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3、为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计算基础;超出销售合同约定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即
3、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础。第三条存货减值准备的转回: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对生产领用、出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公司应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转出的存货,也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第三章存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程序与审批权限第一条公司财务部门在年末会同生产运营中心对各产品长期资产进行逐项检查,判断其是否存在减值准备的迹象。生产运营中心在年末将库龄超过XX天的存货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应包含资产减值具体情况、减值原因,并会同财务部门出具对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对于库龄超过XX天无销售合同匹配的存货,原则上每年按存货原值的XX%计提存货减值准备。第二条存货减值金额超义X万元,需同时报送集团分管财务的副总裁、总裁和CEOO附: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