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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暂付款管理,管好每一笔借款资金并能得到及时清理。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高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借款范围1、各类工程、设备采购预付款;2、科研实验用品(含试剂、实验动物等)、科研协作、会务等预付款;3、实习费;4、住院费;5、其他。第二条借款原则1、借款必须因工作需要,严格控制现金借款,非本校教职工不得借款;2、必须有经费指标或经费来源,否则不予借款;3、借款按用途使用,一事一单;4、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第三条借款程序和要求1、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2、根据借款金额,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经费审
2、批权限和程序办理;3、借款人须正确填写收款单位账户名称和账号;4、各类工程、设备采购,必须按合同规定借款;5、借款人填写借款单要字迹工整,内容完整,财务处要严格审核。第四条借款报账时间各种借款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时间,及时到财务处核报。1、基建、维修工程借款,在工程竣工决算终审结束后两周内;2、设备采购借款,在设备到校、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后一*周内;3、科研实验用品(含试剂、实验动物等)借款,在货到验收入库后一周内;4、科研协作费借款,在借款转出后两周内;5、住院借款,在出院后两周内;6、实习费借款,在借款转出后两周内;7、除以上借款外,其他借款时间均不得超过一周。第五条暂付款的清理财务处应及时
3、对暂付款进行清理,暂付款清理包括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两种形式,集中清理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年终决算前应进行全面清理结算;1、日常清理:财务处按以上规定的报账时间对各类借款进行催报和清理;2、集中清理:财务处打印催款单通知到有关部门和经办人,并安排专人,集中3-5天时间对各类借款或遗留问题借款进行报账或核销。第六条违反本办法的处理措施1、对未按期结清暂付款且数额较多的部门和项目,冻结部门切块经费和项目经费的使用;2、对暂付款转账5000元以上,跨年度不报者(未完工程、进口设备采购除外)以及未按期结清暂付款的教职工,从下一个月起工资暂存,并不得办理有关借款事项,暂存工资待结清后次月返还;3、对部门和项目暂付款不能按期结清,且屡催不报的,审批部门领导负有催报责任。财务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在下一年预算安排上,将对该部门经费和项目经费作适当调减。第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