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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两江总督与总督署文物史料展”改陈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HXZC-项目名称,“清两江总督与总督署文物史料展”改陈项目采购人:南京中国近代史遗址博物馆管理建设办公室供应商江苏谢展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立签订日期:合同编号:HXZC-采购人:南京中国近代史遗址城物馆管理建设办公空供应商:江苏渤展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以下称乙方)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292号大院内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50号康缘智汇港D栋1306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结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1、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服务:包
2、括展陈的设计、制作、安装,文物复制、专业灯光购加、:媒体系统工程、所有货物和设备采购及相关土建工程等眼务.2、具体服务执行要求详见乙方投标文件。第二条合同总价款1、本合同项下服务总价款为太佰陆拾搦万搦仟搦佰掘拾元柒角叁分一,大写).73元人民币,分项价款在乙方“投标文件价格部分”中有明确规定。2、本合同总价款是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散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乙方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3、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款不变。第三条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下列关于坦延标的招投标文件或与本次采购活动方式相适应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3、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招标文件:2,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3、投标承诺/股务承诺;4、中标通知书;5、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等。第四条权利保证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第五条质量保证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投标文件所附的“技术条款偏离表”相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域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第六条交付和验收1,服务期限:自2023年10月28日至2024年2月9日。(如因设计过程中方案变更原因,双方友好协商顺延交付时间)。2、验收标准:按行
4、业通行标准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第七条履约保证金详见采购文件。第八条合同款支付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2、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由甲方自行支付,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3、付款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九条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服务、拒付服务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峪Ii约金。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服务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o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3、如乙方不能交付服务、完成服务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4、乙方逾期交付的,每逾期I天,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的5%。的滞纳金。
5、如乙方逾期交付达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5、乙方所交付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拒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款5%的违约金。甲方未拒收的,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后将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责成乙方按照采购结果提供服务。6、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整改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退回全部合同价款,并按第3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7、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股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8、乙方在承担上述4-7款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
6、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9、乙方投标属虚假承诺,或经权威部门监测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是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30%赔偿金。第十条项目履约验收1、甲方有权对乙方项目实施执行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履约验收:2、甲方可以邀请参加本项口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险收,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响应:3、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除政府采购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
7、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2、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1、因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服务质量进行鉴定。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仲裁机构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如没有约定,默认采取第
8、2种方式解决争议。3、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四条诚实信用乙方应诚实信用,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履行合同,不向甲方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壹份交采购代理机构存档备案。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甲方(采购人):(盖章)乙方(供应商)代表人:代表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采购代理机构:(盖章)(盖章)合同备案联系方式:日期:年月日(一)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除本合同上下文中另有规定外,下列各词语定义如下:1.1 “买方”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指明
9、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1.2 “卖方”是指投标文件为买方接受并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单位。1.3 “检验机构”是指位于工作现场所在地的国家指定的检验部门或单位。1.4 “工作现场”是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合同货物座落使用的地方。1.5 “合同货物”是指卖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备件或其中任何一部分。1.6 “技术资料”是指与合同货物的检险、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操作以及维修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文件。1.7 “技术服务”是指在合同货物的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操作、维修以及其他工作等方面卖方给予买方的技术指导、协助以及监督等。1.8 “技术培训”是指在合同货物的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操
10、作、维修以及其他工作等方面卖方给予买方的培训。1.9 “安装”是指有关货物、备件和材料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设计图将零部件放置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1.10 “试运行”是指为验明合同货物的性能,在安装完毕后对单台货物(子系统)和一系列货物(系统)分别进行的测试。1.11 “性能考核”是指根据合同协议书的规定进行的,用以确定合同货物是否达到所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的考核。1.12 “验收”是指合同货物在性能考核中达到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之后,买方对合同货物的接受。1.13 “质保期”是指自验收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卖方保证合同货物的适当和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货物存在的任何缺陷,买方不承担消
11、除货物自身缺陷的费用。1.14 “合同货币”本合同项下的支付中所使用的货币为人民币。1.15 “合同价格”是指在卖方完全和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支付给卖方的价款。1.16 “合同生效日”是指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所有条件得到履行时的日期。M7“日”是指日历日数。1.18 “月”是指日历月数。1.19 “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专有权的统称。2 .合同范围2.1 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和提供“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合同货物”以及相关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资料。3 .合同总价3.1 本合同总价为“合同协议书”标明的金额。合同总价是固定价
12、格。3.2 合同货物的分项价格表详见合同协议书。4 .支付4.1 买方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5 .履约保证金5.1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向买方提交“合同专用条款”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5.2 如果卖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卖方的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追索。5.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并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A.银行保函:由买方可接受的的银行。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或买方可接受的其他格式;或B.银行本票、银行汇票。5.4 本合同第11.5条规定的质保期期满证书签署日期起60日后,履约保函失效,其他
13、形式的履约保证金买方将退还卖方。6 .交货和保险6.1 合同货物大约净重、总毛量、总体积规定见“合同专用条款”。6.2 卖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交货期限、批次和交货条件交付合同货物。实际交货日期的规定见“合同专用条款”。6.3 装运地点规定见“合同专用条款”o6.4 卸货地点规定见“合同专用条款”o6.5 发货前通知,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物的名称、装运数量、金额、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以及货物准备发运和预计到达卸货地点的时间以传真方式通知买方。如果有易燃货物和危险货物,亦应注明有关细节。6.6 卖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有关规定装运并交付合
14、同货物。6.7 运输保险,卖方应按合同货物的发票价值IlO%的金额为货物办理运输保险。若交货地点为买方项目现场,则以卖方为受益人;着交货地点为卖方工厂,卖方代办货物运输及保险,则以买方为受益人。如果合同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协助买方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代表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并根据买方要求尽快以原合同价格补供丢失或损坏的合同货物。6.8 如果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间交货,卖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提供其他救济。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货物的义务。7 .包装与标记7.1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货物应由卖方用新的坚固的木箱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漏、防潮
15、、防雨、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证合同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和长途运输。7.2 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标明:目的地、收货人、合同货物名称、箱号/件号、毛重/净重、尺寸等内容。根据合同货物在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还应在包装箱上显著地标明“轻放”、“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以及其它国际运输中通用的标记。对于重量为二吨及以上的合同货物,还应在包装箱上标明重量、重心和挂钩位置。7.3 在合同货物的每件包装中都应附有下列单据:A.装箱明细单副本一式两份;8 .质量合格证副本一式两份;C.相关合同货物的技术资料一份;D.需要组装的部件及机器的系统装配图一式两份。9 .4如果使用集装箱运输,卖方应在装箱以前对集装箱的状况进行检查,以确保用于运输合同货物的集装箱状态良好。集装箱内应备有充足的货物支架和包装垫木,以防止合同货物在集装箱内移动。卖方应对因其疏忽而导致的合同货物的任何损坏负责。10 5凡由于对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合同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果因卖方在包装和暧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