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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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珠)食药监食罚(2018)B0620T号当事人:郭有好(珠海市香洲新华源餐厅)地址:珠海市香洲香埠路88、86号邮编:519000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Y许可证编号:20956负责人:郭有好性别:女职务:负责人违法事实:2018年6月2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珠海市香洲香埠路88、86号的珠海市香洲新华源餐厅对其食品经营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其收银台后的销售货架上有一批无中文标签的红酒共9瓶,酒瓶瓶身上均标示有销售价格,你单位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单据、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等材料,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问题产品予以扣押详见扣押物品清

2、单:(珠)食药监食扣【2018】B0620-1号做进一步调查。经调查,你单位销售的“PenfoldsBIN389”等9瓶进口酒是从香港的朋友带过来的,无法提供购进单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3402元。我局于2018年7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相关证据:1.珠海市香洲新华源餐厅营业执照(信用代码:LY)和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餐证字20956)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3.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现场检查笔录;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6.现场检查照片;7.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你单位经营标签不符

3、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口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

4、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参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L没收违法经营的进口酒共9瓶;2.并处6000元罚款。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珠海市内各(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章)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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