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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榆市监行处字2015)617号关于姜丽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而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姜丽娟、女、汉族住址:榆树市港榆小区身份证号:2015年4月9日监督员石秀山和苑敬辉在业主姜丽娟的陪同下对座落在三盛路西侧阿玛妮韩式烤肉进行现场检查,快餐店营业面积88平方米,从业人员3名,厨师孙岩正在准备菜肴,餐厅内有1桌客人正在用餐,业主姜丽娟不能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涉嫌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规定,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而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鉴
2、于以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餐饮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所成立了专案组,并于2015年4月9日对姜丽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而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立案后,于2015年4月10日对当事人姜丽娟进行了询问调查,同时对该饭店厨师孙岩也进行询问调查,初步掌握了案件的基本情况。现已查明,姜丽娟在三盛路西侧经营阿玛妮韩式烤肉,截止案发一直没有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而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营业额共计一百元。经过几天的调查取证,所有证据都表明,姜丽娟经营的阿玛妮韩式烤肉在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已构成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而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姜丽娟和孙岩
3、询问笔录各1份及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而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事实。2、姜丽娟和孙岩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所具有的权利。3、当事人提供的客人点菜帐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客观存在的事实。4、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而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现场。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依法于2015年4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榆市监处告字(2015)60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4、,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规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
5、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我局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一百元;2、罚款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二千一百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银行榆树支行(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榆树市财政局。帐号:310237)缴纳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