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公司重大危险源与重要环境因素管理办法(发布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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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危险源与重要环境因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1.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进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提高安全管理能力,防止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特变电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标准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1.1.2 各业务支撑平台组织辨识和评价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并依据相关规定确定重大危险源或重要危险源。1.1 .3各业务支撑平台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安全投入满足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

2、需要。1.2 定义1.2.1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1.2.2 重要环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够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1.2.3 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O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1.2.4 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1.2.5 重要危险源:是指除国家规定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火灾、爆炸、设备设施损坏以及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较大影响的设备、设施、

3、场所、危险物品等。1.2.6 各业务支撑平台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库区、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1.3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业务支撑平台。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2.1 公司安环部2.1.1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或重要环境因素)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2.1.2 1.2制定公司重大危险源(或重要环境因素)监督管理规定,确定公司重大危险源(或重要环境因素)评价标准。2.1.3 建立健全公司系统重大危险源(或重要环境因素)监督管理络。2.1.4 对公司重大危险源(或重要环境因素)实施监督管理。2.1.5 安环部依据属地原则,牵头组织各职能

4、平台、各业务共享平台开展所属区域的危险源辨识。2.2 各业务支撑平台2.2.1各业务支撑平台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安全投入满足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的需要。2.2.2各业务支撑平台组织辨识和评价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并依据相关规定确定重大危险源或重要环境因素。2.2.3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或重要环境因素)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重大危险源(或重要环境因素)评价标准等规章制度。2.2.4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或重要环境因素)管理络,做好重大危险源(或重要环境因素)的监控、预警和管控措施完善工作。2.2.5落实重大危险源(或重要环境因素)的普查、等级、建

5、档、备案、评价工作。2. 2.6依据所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或重要环境因素),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置应急所需资源,定期开展演练,落实事故应急救援工作。3. 2.7安质部依据属地原则,牵头组织各职能平台、各业务共享平台开展所属区域的危险源辨识。第三章工作要求3.1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过程确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每个作业过程f识别危险源f安全风险评价一确定重大危险源(或重要环境因素)一建档、备案。3.2危险源辩识3. 2.1危险源辩识应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8001-202*)、环境管理体系(GB/T24001-202*)以及相

6、关法律法规要求。3. 2.2危险源辩识应覆盖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至少包括:所有的生产、经营过程;新建、扩建、改建生产设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实施及管理中的预先危害因素识另人在用设备或运行系统的危险危害因素识另限采购、储存、退役、报废的系统或有害废弃物质的危害有害因素识别;危化品危害因素的识另限工作人员(包括外来人员)进入作业场所各种危险危害因素的识别;外部提供产品、服务中危害因素的识别;其它环节中涉及到的有关危险危害因素的识别;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后的识另Ij;组织机构发生变化后的识别。3. 2.3危险源辨识应充分考虑三种时态,即:过去:作业活动或设备等过去的安全控制

7、状态及发生过的人体伤害事故;现在:作业活动或设备等现在的安全控制状况;将来:作业活动发生变化、系统或设备等在发生改进、报废后将会产生的危险因素。3. 2.4危险源辨识应充分考虑三种状态,即:正常:作业活动或设备等按其工作任务连续长时间进行工作的状态;异常:作业活动或设备等周期性或临时性进行工作的状态,如设备的开启、停止、检修等状态;紧急情况:发生火灾(爆炸)、水灾、交通事故(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等状态。3. 2.5危险源辨识应充分考虑事故起因,即: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4. 2.6危险源辨识应充分考虑六种典型危害。各种有毒有害、易燃可燃化学品的挥发、泄漏所造成的人员伤害、火灾

8、等;物理危害:造成人体辐射损伤、冻伤、烧伤、灼伤、高处坠落、中毒等;机械危害:造成人体砸伤、压伤、倒塌压埋伤、割伤、刺伤、擦伤、扭伤、冲击伤、切断伤等;电器危害: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缺乏或损坏造成的火灾、人员触电、设备损害等;人体工程危害:不适宜的作业方式、作息时间、作业环境等引起的人体过度疲劳危害;生物危害:病毒、有害细菌、真菌等造成的发病感染3.3重大危险源(或重要环境因素)的评价3.3.1重大危险源评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2*);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2*)56号);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2

9、*116号);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3.3.2重要环境因素评价本单位或同行业曾多次发生过事故的环境风险源;可能引发大事故的环境风险源;对生产经营过程构成严重影响的环境风险源;易导致事故的风险源;当地安全、环保、消防等部门所关注的风险源;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应消除的风险源。3.4危险源的分级公司及各业务支撑平台的危险源分为五级别:I级、11级、In级、IV级、V级,其对应的危险源如下:I级一重大危险源,H级一重要环境因素,HI级一较大风险的危险源,IV级一可承受的一般风险的危险源,V级一较小风险的危险源。3.5危险源辨识、评价方法危险源辨识可采用询问、交谈、现场观察、查阅有关记录、对工作任务

10、分析、设备的安全检查等方法进行。相关方法如下:3.5.1直接经验法:适用于有可供参考先例、有以往经验可借鉴的危险辨识过程中,不能应用在没有可供参考先例的新系统中。有对照、经验法,类比法。3.5.2系统安全分析方法:即应用系统安全工程评价方法的部分方法进行危害辨识。系统安全分析方法常用于复杂系统、没有事故经验的新开发系统。常用的系统安全分析方法有事件树(ETA)、事故树(FTA)等。3.5.3常用的评价方法有:安全检查表(SCL).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危险性与可操作性研究(HAZOP),危险性预分析(PHA)、事故树分析(FTA)、事件树分析(ETA)、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FMEA)

11、、人的可靠性分析方法(HRA),道化学法(DOW)、蒙德法(ICI)、日本劳动省六阶段法等。单位可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合理的选取评价方法。3.6登记、建档和备案3.6.1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要求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危险有害因素分辨准确。3.6.2各业务支撑平台每年应进行一次危险源识另h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措施的复审,完善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和备案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危险源台帐。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6.3各业务支撑平台每年第一季度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或重要环境因素)的自评估工作,更新重要环境因素清单、重大危险源清单及其控制措施,并重新上报公司备案。3.6.4对于存在技术

12、、资金问题的I级、H级危险源,各单位将其分期列入当年或来年的管理方案进行整改;对于评价出In级、IV级危险源,各单位从改善危险控制效果出发,制定管理目标和管理方案。3.6.5各业务支撑平台当生产作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有重大变化时,需重新识另h评价,更新危险源清单、重要环境因素清单、重大危险源清单及其控制措施,并重新上报公司备案。3.6.6对于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各业务支撑平台应优先按照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2*)56号)文件展开对照辨识,并根据现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2*)等有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

13、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有关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进行登记,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3.6.7各业务支撑平台选择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选择国际、国内通行的安全评价方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负责。3.6.8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采用定量风险评价的方法时);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单位、人员状况;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评价结论与建议。3.6.9各业务支

14、撑平台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进行登记建档,档案的主要内容:辨识、分级记录;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重大危险源备案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监控系统、措施说明;事故应急措施;安全评价报告。3.6.10重大危险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是具有资质的机构或组织检验评估的,应由有资质的机构或组织检验评估,其检验、评估周期、范围、要求按规定进行。3.6.11安全评估工作由各单位组织具有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安全评估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

15、出具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3.6.12在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司安环部备案。3.6.13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3.7监督管理3.7.1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责任人为各级机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对所有危险源都应制订“风险控制措施”,以降低风险等级,达到可容许的程度。3.7.2针对危险源的风险等级,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控制难易程度,可采取建立目标指标,制定管理方案,建立控制程序(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规章制度等),技术改造,培训教育等措施进行控制,以降低风险。3.7.3危险源的更新,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危险源的更新工作,对新增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价,确定新增III级(包含III级)以上风险,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具体内容如下: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时;在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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