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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会理事会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乙地区甲地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控制在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理事可连选连任。第三条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四条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履行职责。第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2、(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八)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聘任制);决定商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审议通过本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及工资福利待遇;(十一)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
3、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存档备案。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第八条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4、等。秘书处可以事项与参会人员约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微信)送达通知。第九条常务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秘书处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微信)送达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等。第十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议,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与理事(常务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常务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第十一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或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书面委托的副会长召集或主持。第十二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和记录人,应在本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第十三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二)出席理事(常务理事)名单,也可附上会议签到记录;(三)会议议程;(四)理事(常务理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参加表决的人数、持同意、反对意见或弃权的人数等。第十二条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第十三条本制度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