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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落实质量主体责任,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多创优质、名牌工程,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质量管理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质量管理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企”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实施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等标准,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管控水平;以保证工程质量和企业质量方针、目标的实现。第三条质量管理按照
2、“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全过程质量控制”的原则,建立“企业自控”的工程质量管理机制,健全以集团总部全面监督、区域指挥部分片监管、集团指挥(项目经理)部专项管理,子(分)公司负责,各级质量管理人员分级卡控,全体员工遵章守纪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积极开展工程创优活动,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使工程质量满足设计、验标要求。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各子(分)公司。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办法或实施细则。第二章质量方针与目标第五条集团公司质量方针:坚持质量标准,创建优质工程
3、,提供满意服务,争创行业一流。第六条质量目标: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杜绝二级及以上质量事故,减少一级质量事故,努力克服质量通病;具备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评选规模工程项目,必须确保实现创优。第三章质量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子(分)公司成立质量管理委员会,区域指挥部、集团指挥部(项目经理部,下同)、工程队成立质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本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单位主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或领导(工作)小组组长,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集团公司设在工程管理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上级相关质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2 .制定本单位质量
4、方针和质量目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研究决策质量管理重大事项。3 .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阶段性分析、总结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研究解决本单位质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 .研究表彰、奖励在质量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处罚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第八条各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配足人员,切实加强质量管理部门建设,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第九条质量管理人员必须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且有一定施工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第十条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和调换人员,以保持质量管理工作连续性。确需变动时,应征得上级质量管理部门同意。第十一
5、条质量管理部门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5 .负责编制和修订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规定、质量工作中长期规划等。6 .开展质量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使全员牢固树立“质量兴企”的思想;参加质量工作会议,总结交流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提出质量管理改进措施。7 .组织开展工程创优活动和质量管理小组攻关活动。8 .对施工生产质量进行严格管理,行使工程质量检查权和质量一票否决权,组织并参与定期和不定期的质量检查。9 .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质量情况和统计报表,建立重难点工程质量管理档案。10 定期组织对竣工交付项目进行质量回访。11 参加质量事故
6、调查处理,协调处理病害缺陷整治工作。12 .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奖惩事宜。第十二条质量管理人员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施工生产质量进行监督管理。2 .负责编制质量发展规划、年度质量计划、创优规划、质量目标和质量改进措施,定期审核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措施,并监督落实。3 .审查有关保证质量的措施,检查已完工程质量,参加技术和生产会议。4 .参加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质量等级、竣工预验、最终检验及验收交接工作。5 .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各项质量制度、措施,指导兼职质量检查人员的工作。6 深入施工现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不按规定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的情况及时纠
7、正。遇有严重影响质量的情况,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并报领导处理。有权越级向上级反映工程质量情况。7 .总结施工质量及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按规定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及总结报告。8 .加强与质量监督部门和监理等单位的沟通,配合协调搞好工程质量检查。第十三条各级质量管理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发现以下失职情况,追究责任:1 .发现损害质量行为不加制止而酿成质量事故者。2 .发现质量事故后,不如实报告或对事故单位及责任者进行袒护者。第四章质量责任制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施工(生产)谁负责”的质量管理原则,实行逐级包保负责制。1.建立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8、各单位主管领导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相关管理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管理责任。3 .建立工程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对于直接组织工程施工的,项目部或工区主要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参与工程项目施工的各类人员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4 .建立工程质量分级责任制。各单位对承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要实行逐级负责制,各级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对施工质量应负相应的管理责任和技术责任。要把质量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和员工,建立层层质量责任制。所有参建员工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责任,形成全员、全
9、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5 .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各单位主管领导、项目部或工区主要负责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各级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试验检测人员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管理、技术责任。责任人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后,被发现在单位工作期间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仍然追究其责任。第十五条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质量责任1.对集团公司的工程(产品)质量负全面领导责任。6 .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企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总结并推广质量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7 .组织全体职工开展质量教育培训,牢固树立
10、“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掌握职工思想动态,解决职工存在的思想问题,调动职工的积极性。8 .负责确定集团公司质量方针、质量目标,为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采取必要的措施,配备充分、适宜的资源。9 .组织开展质量检查活动,对质量情况进行分析,掌握用户要求,决策重大质量事项。10 支持质量管理部门根据工程质量优劣实施奖罚。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给予表扬奖励,对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行政及经济处罚。第十六条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质量责任1 .负责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负技术管理责任。2 .领导建立健全管理体系,主持召开质量管理会议,参与确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审定质量工作计划
11、。3 .策划并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评审,提出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和改进工程质量的措施,确保质量体系运行的适宜性和有效性。4 .组织重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会审,领导编制或审核大型工程、重点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措施。5 .组织集团公司定期质量检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掌握工程质量情况,讨论决定有关工程质量的重大问题。6 .针对工程重大问题组织科技攻关,切实解决好影响工程质量的技术问题。7 .积极推进QC小组活动和工程创优工作的全面开展。8 .主持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七条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质量责任1 .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负全面领导责任。
12、2 .确定本单位质量方针和目标,确定质量发展规划和质量保证体系。3 .组织制定质量考核标准并对本单位各分管领导的质量工作业绩实施质量奖惩。4 .组织召开质量教育培训,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及通知精神。5 .组织召开质量工作会议,掌握工程质量情况,策划决定重大质量改进措施,总结并推广质量管理先进经验。6 .组织开展重大质量活动,根据质量优劣进行奖惩,表彰质量管理优胜单位和先进个人。对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7 .负责本单位工程质量病害、缺陷的整治工作。第十八条子(分)公司技术负责人质量责任1.负责本单位质量管理的具体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8 .
1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企业的各项规定和技术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督促检查。9 .组织重要工程设计会审,主持本单位重难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保证质量措施的编制、重大项目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交底。10 主持召开质量工作会议,掌握本单位工程质量情况,研究整体质量改进措施。11 .指导本单位开展工程创优活动和工程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组织并参加定期质量检查。12 主持本单位的质量事故、病害分析会,协助领导处理质量事故、病害、缺陷的整治。第十九条区域指挥部主要负责人质量责任1.对区域内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13 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
14、单位质量管理规章制度。14 组织区域质量监督年度检查方案的制定和落实,确保区域内在建项目质量监督检查的全覆盖。15 组织召开质量监督工作会议,掌握区域内工程质量情况,做好质量管理考评、通报表彰和经验推广等工作。16 协调区域内各工程项目开展质量回访、质量事故处理、病害整治工作。第二十条区域指挥部工程监督管理中心负责人质量责任1.对区域内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17 监督区域内工程项目对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单位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18 对区域内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建立问题库、下发整改通知单,督促及时整改,并适时组织“回头看”。4,参与区域
15、内上场项目的前期策划,协助做好质量预控和过程动态管理,监督质量目标保证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5 .参加区域内工程病害分析会,掌握病害排查及整治情况,协助、配合做好病害整治工作,跟踪和收集相关资料。6 .适时组织开展质量回访;积极指导和协助处理质量事故。7 .加强信息沟通,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上报质量资料。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指挥(项目)部主管领导质量责任1.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全面领导责任。8 .主持质量工作会议,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布的工程质量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各项制度,认真落实集团公司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质量目标、管理计划;针对项目工程特点,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项目创优目标,组织制定创优规划,制定管理和技术保证措施,并分解落实到各施工队。9 .组织经常性质量检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开展创优活动,严格执行质量奖惩规定,行使质量一票否决权,对违反操作规程、质量低劣者责令改正或返工;对质量问题,组织分析原因和整改措施。10 积极推广应用“四新”技术,组织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对存在质量通病组织质量改进。11 协调相关单位进行质量病害、缺陷的整治工作。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指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质量责任L负责本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具体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2 .协助主管领导制定项目质量管理方针、目标、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项目的质量保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