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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第一条:为促进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防范经营风险,确保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市场监督局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自律档案,并妥善保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市场监督局部门制定的自查记录对自己的经营资格、经营场所、经销食品、经营行为等如实逐项自查,自查记录存人自律档案妥善保管,随时检查指导。第四条: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有义务及时告知改进,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对自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问题的及时报告,未认真履行自查义务,发生食品违法,经查市场监督部门的从严查处。第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