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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目录摘要1一、引言2二、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相关概述2(一)相关概念的界定2(二)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2三、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基本现状3(一)立法保护现状3(二)行政监管现状5四、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5(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5(二)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6(三)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7五、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7(一)加快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立法进程7(二)完善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监管机制8(三)构建多元的个人信息纠纷解决系统8六、结论9参考文献10摘要随着科技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也为
2、社会带来了很多方便,由于互联网金融消费的引导下,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逐渐以数据的形式存储到了互联网的各个平台之中,然而这些个人中就隐私内容非常多,由于当前针对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还很不完善,这也容易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存在很大可能。这里以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作为研究对象,结合目前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阐述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重要性。通过分析目前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发现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在的不足,最后有针对性的给出问题解决的对策,从而能够给相关人员带来借鉴和帮助。关键词:互联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一、引言互联网时代下的消
3、费方式,消费者个人信息也逐渐随着网络上传到了各个平台之中。个人信息数据化的传输主要是因为现阶段技术的先进而没有被广大消费者所理解,这就导致了现阶段针对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做得还很不够,而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而言,其涵盖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因此会面临信息泄露的风险。从理论方面来看,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与互联网的发展具有同步性。文章以互联网金融的消费与生产方式所产生的特殊性作为出发点为依据,把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当作研究的重点,另外深入研究互联网环境下通过法律来合法保护我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同时也为深入研究我国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思路及借鉴意义。根据实际
4、操作角度进行分析,利用对我国现阶段互联网市场发展现状的探讨,因为互联网发展比较特殊,于是存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相关问题,并且借助传统的互联网行业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和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给出了解决当前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问题的策略。不仅符合我国当前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的迫切之需,同时还能防范因为互联网环境下,所产生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纠纷,能够为构建良好互联网经济秩序起到关键作用。二、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相关概述(一)相关概念的界定一般情况下,关于信息的概念,人们对其定义往往存在差异。然而,关于信息的基本特征却争议不大,也就是客观性、共享性以及可利用性是其三
5、个显著的特点。而“个人信息”属于“信息”概念的延伸,它伴随着互联网信息社会而出现。从目前社会来看,所有同个人存在关联的如财务情况、家庭情况、社会背景以及网上活动轨迹等都属于个人信息范畴。互联网是众多计算机相互链接构成的网络。也正是承载着个人信息的平台。目前的互联网发展势头猛烈,利用互联网可以掌握最新资讯。在互联网上接受和发布任何信息都是平等且公开的,不受任何限制。互联网的出现也带来了信息社会的发展。(二)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互联网技术向前发展,也带来了消费手段的不断多样化,并且各种全新的产品理念频频出台,然而这些数据全都是建立在消费者的个人相关信息之上的。由于消费者的个人相关信息存
6、在非常庞大的经济开发价值,造成大量的金融行业为了能够获得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源而走上不择手段的道路,利用违背法律道德的手段来对资源进行获取,对消费者的财产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因此非常有必要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法律维护。因此一方面,互联网的的开放性加大了网络消费者信息安全利用被损害的风险,若不发分子加以利用或者个人信息外泄过度,人身财产将会遭受严重的损失。另一方面,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个人私有权利,个人信息是个人资源的承载,涉及到财产信息安全等问题,也具有财产权性质。若遭到非法利用,消费者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个人财产也会受到损失。如2016年黑龙江发生了一起特大微信支付盗窃案,其中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7、犯罪分子所采用的的诈骗方法是:利用大数据信息,引诱消费者的支付在山寨微信支付上面完成,从而实现用户个人信息以及资金盗取的目的。因为没有实质性的消费环境,消费者主要是依赖一定的数据信息,来完成消费。所以,一旦将山寨微信下载后,个人隐私信息就会立刻被盗,最后则是导致资金的丢失。可以发现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消费过于依赖消费者个人信息,因此导致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这种背景状态下面临着严重的危机。因此互联网金融行业若是需要稳定发展,不但要使企业和互联网更加专业,另外,在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方面更多的要依靠法律机制来实现。三、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基本现状(一)立法保护现状现阶段,我国的消费
8、者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存在很大完善的空间,所以与之相关的立法文件非常少,通常只有通过宪法、民法以及经济法来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合法保护。我们现行法规里,对网络消费中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权利方面很不全面,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权提出的义务是较多的。如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首先,在宪法方面。我国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在公民人格权这一模块。宪法属于我国针对公民展开基本保护的法典,因此会对个人信息隐私权展开维护。然而宪法这个范围非常大,它在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方面并没有明确性。因此从原则方面来看,宪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针对性。其次,在民法方面。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个人
9、信息的泄露、自然人的隐私曝光于人们眼前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已经大大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安全,在这样的背景下,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在全国实施,其主要内容在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1是在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范畴。民法典第1032条第二款首次以立法方式明确界定隐私的法律定义,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综上,个人信息也被立法纳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之内。2.新增侵犯隐私权的具体形式。民法典第1
10、033条首次以立法方式明确界定了侵犯隐私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即:“(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其中,以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网络方式侵扰他人生活的也构成了侵犯隐私权的法定情形。在保护消费这个人信息方面,台湾以及香港等地区毫无疑问走到了前列。但是从我国大陆来看,关于保护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相关立法仍然在制定当中。从我国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中的第七条规章
11、来看,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罪名就涵盖在内,其中容纳了非法窃取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罪,也就是利用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手段来对公民信息进行非法获取,根据不同成都的严重性,对不法分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进行刑事拘留,同时还会处以一定量罚金。同时,非法出售、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电信、教育和金融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将会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将会判处一定刑罚,情节严重者,则会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企业或者单位实施犯罪时,会对该单位以及单位的直接负责人进行一定刑事处罚。由于从刑法修正案(七)内容来看,它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还处于初始阶段,在某些发那面仍然存在不足,还需要进行精确的完善。由此可见,刑事法律针对我国消
12、费者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正在不断地进行完善之中。最后,从经济法方面进行分析。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说,这条法律法规更多的应用于经济管理部门,另外,它在保护消费者个人权益方面处于核心地位。从内容来看,它不仅明确谈到要加大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力度,另外还明确了不管什么人通过非法手段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进行侵犯都是违法的。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全新修订)来看,其中提到,企业若是需要利用消费者的相关个人信息,则需要遵循其本人的意见,非法利用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即使消费者同意自己的信息被利用也要实施保密协议。(一)行政监管现状互联网金融主要是金融行业与互联网行业有机结合形成
13、的产物,并且这种金融手段主要是互联网技术以及金融技术的创新为前提的。为了能够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合理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权益,规范相关企业的组织行为,我国相关部门则需要针对互联网相关企业实施监管职责,从而保护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权。早在2013年我国就出台了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条通知主要是针对第三方企业与相关跨市场金融机构需要全部由中央银行来实施市场监控,该模式主要强调了中央银行实现互联网金融统一监管,就目前来说,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来说非常有利。通过研究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可以知道,维护行业发展秩序是相关行政组织针监管互联网行业的初衷。像在19年的一起江苏某设计
14、公司损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案件,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在只发中发现该公司未经消费者统一,擅自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整个小区九百多家住户的详细个人资料都保存在了公司存盘内,以供公开使用,最后市场监管方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由此可见针对企业与互联网相关机构通过违法手段来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等相关行为,市场监管方面往往只是运用形式上的处理手段。四、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还有很大欠缺,如没有明确立法统筹问题,相关的法律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指向性,并且执行的可操作性也有待加强。(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由于互联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从而导致了
15、互联网的消费者群体也在急剧扩张。就我国现阶段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说,并没有针对性的对消费者群体进行定性的规定,从而造成无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研究当前相关法律条文我们能够知道,从保护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来看,主要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条文,以及国家相关部门来执行的。对于这些法律条文来说,它们在保护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方面有一定作用,其中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传统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满足趋于多样化的互联网金融消费现象。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其只是针对消费者的概念,并没有针对互联网消费者是否适合该条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疑问,同时也没有明确法律条文指出针对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
16、保护的范畴展开详细的阐述,从而导致了发生侵权事件时无法找明确的法律条文来对其进行判决。并且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大多是以文件的形式来对相关金融机构保密协议进行界定,由于这种法律的阶层不高,执行力不足,所以导致缺乏有效的保护力度。尤其是在对特殊群体的保护上,个人信息泄露,诈骗等案例层出不穷。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对判断个人信息能力上较弱,而且相关立法机制不健全。二是个人在面对网络服务条款时,没有自主选择权利,对于授权,只能选择“同意或离开”。在现行立法中,授权的具体方式和范围等都没有明确条款,所以纠纷也很容易产生了。加上我国也从未对个人信息类型进行划分,针对不同的信息化实行差异化的保护机制。然而从宏观方面来看,虽然我国在保护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可以说有一定法律可依,然而针对发展迅速的金融机构与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