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神经科学视野中的功利主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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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功利主义的问题功利主义的理论源远流长,边沁以简洁明快的方式将其概括为“最大多数入的最大幸福:虽然这一概念的汉语表达在直接观感上可能会令人不悦一一它经常可以令人联想起“急功近利”、“功利机巧”、“功利之毒”等表述一一但它的“真实”意涵则使其成为伦理学的重要理论分支。在法学理论与制度中,功利主义亦居于基石性乃至主导性的地位。在功利主义者看来,功利可以从“好”和“坏”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好的就是有价值的或功利的,如幸福与快乐,坏的就是负价值的,如悲伤与痛苦。符合功利的或者具有正功利的,就是符合利益的。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绪论中写道:“自然将人类置于两大君王一一幸福或痛苦的统治之下”。他对功利

2、进行了科学化的解析与类型化,在他看来,衡量幸福的七大标准如下: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类似性、多发性、纯度、广度。他还列举了十四种幸福,包括财富、能力、权力、声誉、回忆、想象力、仁慈和憎恨等,以及十二种痛苦,包括失望、遗憾和欲望等。同时,他还列举了一些影响幸福和痛苦程度的因素,如健康、性生活、年龄、教育、思想的坚定性等。但功利主义者所说的幸福与痛苦,在更深刻的意义上是精神的,而非肉体的,边沁的科学化与类型化的工作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一点。将功利理解为物质性与肉体性的观点自然会带来如下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功利主义理论自身的说服力:首先,如果功利意味着利益和快乐,那么同一个行为给不同的人可能会带来

3、不同的功利,那么一个行为所带来的利益最大化应如何理解?同样的一元钱,从边际收益的角度来看,其给百万富豪和给一个乞丐带来的功利是不同的,这是否意味着可以讲前者的部分财富移转给后者就会带来整体上功利的增加?而L,痛苦和快乐是一种非常主观的心理状态,即便我们能确定其“质”,又如何确定其“量”的大小?利益也有主客观两个面向,客观方面可以体现为物质财富上的增加,主观方面则存在着认定的角度和“质”与“量”的问题。此外,对于动机功利主义令人困惑的论述,能否寻找到一个对它更为合理的解释?其次,同样的行为可能会给不同的人带来不同的感受,进而产生大小不等的功利乃至功利的削减,功利是否可以进行通约?再次,有的功利主

4、义学者在总结前人的基础上提出功利主义的总体目标是提升所有人的福利,在不冲突的时候应提升每个人的功利,在冲突的时候应牺牲小的利益、保证大的利益,以提升“最大净余额”。它还土张在他人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表现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标准。如果说他人利益之间冲突时的标准符合传统的功利主义原则的话,那么他人和社会利益与自我利益发生冲突时要求利他的做法,是否与功利主义原则保持内在一致并能找到更为合理的解释?或者,继续引中一步:利他行为可否在功利主义的框架内得到有说服力的解释?认知神经元科学对这些问题提供了一些相对更具有说服力的解释。二、认知神经科学对功利主义理论的推进如果对认知神经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交

5、叉研究进行理论追溯的话,可以沿着一根微弱的线索回溯到巴甫洛夫和笛卡尔。但这一交叉研究正式拉开帷幕,应该是始于2002年在旧金山召开的“神经元伦理学”会议,有150余人参加了由斯坦福大学和加州大学旧金山分校组织的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把神经元伦理学界定为“当关于大脑的科学发现被用于医疗、法律解释、健康和社会政策时引发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研究”。这些科学发现包括基因科学、脑成像、病情诊断与预防等等,神经元伦理学由此引发了医生、法官、律师、保险公司的执行官、政策的制定者和其他从事公共事务的人们将如何对待人类自己的思考。在本文中,之所以没有选择用“神经元法学”而采用“认知神经科学”称呼,是因为在本人

6、看来“关于大脑”的研究不仅仅意味着神经学研究,还意味着基于大脑影响人类行为的功能所进行的行为研究,它整合了心理学、生物化学、神经病学、进化生物学和相关的科学,从内(脑区的活动)和外(外在的行为)两方面进一步加深了对人类行为的理解。虽然从整体上看,功利主义是和道义论相提并论的伦理原则,甚至有学者认为这个世界上的伦理学区块划分基本上可以视为“康德式”和“密尔式”的,虽然可以自圆其说,但作为一种规范性命题,即便它在告诉人们“应该达到什么整体性目的”这一方面是有说服力的,但在“应该如何达到这一目的”方面却较为缺乏解释力,也较为缺乏确定的指引和操作性,在科学与试验的层面验证更是难以进行,比如在对功利自身

7、的界定和对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所谓“利他”行为的解释方面。认知神经科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功利主义的原有解释力不足的现状有所弥补,但也可能会带来另外的更为深刻的问题。(一)认知神经科学对功利通约性的解释就功利的主客观面向及其道约性而言,所有的事物都有客观和主观的一面,同时,很多事物的功利需要经验和体会才能做出判断。就功利的客观面向而言,之所以说某一事物能带来幸福是因为它具有某种物理属性,这就是事物物质性的一面。就功利的主观面向而言,某一事物能带来幸福是因为它能令人一一感受幸福与否的主体一一感受到而这种感受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或取决于当事人的需要和感受。如一双普通的鞋子并不能给马克斯夫人带来幸福,因为

8、她有数以千计甚至万计比它好得多的鞋子,其至会让她感到烦恼或痛苦,因为她要花时间考虑把这样一双她不喜欢的鞋子放到什么地方。此外,作为快乐或痛苦的功利需要经验和体会,如一件衣物能给人保暖,是保暖这一属性使它具有了某种功利。如人们在寒冷和饥饿的时候才能体会或更好地体会丰衣足食的快乐,在失去自由的时候才能体会或更好地体会自由的快乐。因此,如果说判定事物自身是否具有正功利或负功利可以从物质的角度进行的话,那么这种判断和认定具有相对客观的标准。但如果把主观性纳入考量范围从功利自身的属性来看,这是难以避免的,那么认知神经科学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有研究的不足。随着科技的发展,研究和探索脑神经的仪器已经从

9、X光、脑电图、CT扫描发展到了磁共振,这一先进的设备对于探索人的主观感受具有标志性的意义。磁共振不仅可以用直观和量化的方式测量幸福与痛苦,而且还能定程度上将这些主观感受进行通约化。RobertC.Coghill等人的研究表明,一些人声称他们对痛苦很敏感,而有些人则声称自己能忍受痛苦。因此,以往人们难于得知人们能否及在何种程度上判定同等的刺激对于不同的,人产生的痛苦。运用心理物理学可以确定痛苦的强度,运用磁共振可以测定脑区活动,通过这些技术,人们发现对疼痛高敏感度的人较之于低敏感度在主体觉皮层、前带皮层、前颁皮质有更为频繁和强度更高的活动。通过这样的研究,可以确定客观的神经行为与主观感受的联系,

10、对不同人的感受通过技术将内省转化为可以测量的技术指标。关于快乐的研究也在认知神经科学中取得了一定进展,BrianKnutson等人通过实验验证了快乐与人的感受之间的关系。他通过磁共振探索购物给人带来的快乐感受,他发现,购物带来的乐趣反应和体现在伏核的活动上,这一区域负责愉悦感与奖励。这种快乐对于哺乳动物具有普适性,甚至在实验中小老鼠为了获取对这一区域的刺激废寝忘食。可见,认知神经科学的发展,使得功利主义的理论可以在精确化的道路上更进一步,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功利主义的规范命题在操作中的不确定性,其至可以为行为功利主义提供相当精确的测试,可以让理论上的行为功利主义在具体的行为实践中得以实现。也就是

11、说,认知神经科学技术可以通过较为严格的测试,在特定范围内对某一行为进行评价,就能否实现“幸福的最大余额”这一问题,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答案。这是因为,通过磁共振,可以将快乐和痛苦的强度与频率进行量化,同时可以将不同的快乐与痛苦进行通约化,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将以往无法解决的价值问题进行物化处理,将其转化为神经电流的刺激进行评价与衡量,把诸如“爱情多少钱一斤”这样以往无法解决的问题在物化的世界里进行一定程度的回答。当然,前述的实验也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如痛苦的问题的刺激是物理性的,而快乐的测试则是精神性的。如果能把痛苦和快乐都通过物理性与精神性的实验进行对照与比较,可能会更有说服力。此外,对于实验中人

12、们的行为与回答与真实世界中人们的行为与回答是否一致,也需要进行更进一步的验证。(二)认知神经科学对利他的解释利他行为是社会科学中一个令人颇有兴趣同时也令人感到疑惑的问题。在康德那里,合乎理性的就是合乎道德的,理性意味着两种能力:认识事物规律性的认知能力和辨别行为正确与否的道德能力。一个理性的人必定要清洗利己的意图,保持自己所创制的道德规律的纯洁和严肃。也就是说,理性人必定是要利他的。而在最为体现功利主义的学科一一经济学一一看来,理性人必定是自治的、自我决定的,因为他知道自己的最大利益所在,能够为自己的最佳利益行事,最为关键的是:每个人都是利己的,人们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行事。正如斯密

13、所说的,人们之所以能够享有晚餐,并非是屠夫、面包师和酿酒师的善心,而是他们的自利行为使他们提供了这种最终有利于社会的服务。笔者认为,康德式的理性论与利他主义的主张是规范性要求,要求人们应该怀着利他的立场来行事。而功利主义的理性人则不仅是一种规范性要求,要求人们应该从事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而且还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与预测力,能够基于这一立场对人们的行为做出较能自圆其说的解释基本相符预期。但对于所谓利他主义的行为,经济学及其他社会科学则往往不能给出较为有力的解释。对于既有的利他行为的解释,有进化心理学、社会规范理论和社会交易理论。进化心理学认为利他的行为在根本上是利己的,因为做出利他行为的主体之所以

14、能够自我牺牲或者甘于奉献是因为他们的行为可以使得与他们具有同样基因的人们提高存活概率,进而能够让自己的基因延续下去,从生物学的角度来言,基于“延续基因”这一当事人的最根本利益,当事人能够做出“献身”这样表面上和形式上利他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当事人仍然是“自私”“自利”的。因此,功利主义在这里存在着具有解释力的空间。但是,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族群聚居的初民社会或原始部落,这样的解释或许成立,但在充满了陌生人的现代社会,这样的解释相当缺乏解释力。社会规范理论从人们的主观心理状态入手,更多地强调人们之所以做出利他的行为,是因为他们感到对于那些需要帮助的人负有某种责任。与之相类似的是社会交易理论,

15、它主张做出利他行为的人们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获得自己内心的满足或者说奖赏,这种满足或奖赏来自于价值上的认同,也可能来自于同情心或者其他的一些因素。社会规范理论和社会交易理论都不可避免地把答案归结为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虽然这种心理状态可以通过外在行为进行观察和表达,但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缺乏足够具有说服力的理论工具的结果。如果遇到有人追间:你认为人是自利的,那么你如何解释A做出帮助他人的行为?你可能会这样回答:因为A帮助他人是为了获得内心的满足或感到自己有义务帮助他人。那么可能会有这样的追问:你是怎么知道他的“内心”是怎么想的?你怎么知道他获得了“满足”或“感到”自己有义务?你可能这样回答:我猜测

16、的或当事人告诉我的。然后可能会有进一步的追间:你的理论和结论来自猜测吗?这是严肃的学术论证吗?当事人告诉你就是他内心所想的吗?最终,这种争论有可能会沦为“濠梁之争二认知神经科学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终结了“濠梁之争”并可以再从根本上贯彻功利主义的立场的同时,对利他行为做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明。埃德尔曼曾说过:“任何一个意识任务都利脑中分布各处区域中的激活和失活有关。”这一观点可以在检验利他主义行为的实验中得到验证。在一个实验中,不管接受一笔金钱奖励还是自愿把金钱捐献给特定的慈善机构,都激活了腹侧被盖区和前部纹状体,而这两个区域都属于中脑边缘多巴胺系统。在另一个实验中,对于那些强制性慈善捐赠,前部纹状体有更积极活动的实验参与者更乐于自愿地参与慈善捐赠。也就是说,前部纹状体活动积极的人们更乐于参加慈善捐赠。因此,前部纹状体和中脑边缘多巴胺系统所控制的奖励机制会对鼓励人们向慈善组织做出自愿捐赠。包括大脑亚属扣带皮层、腹内侧前额皮层额极等在内的其他脑区也参与了这一过程。也就是说,具体的慈善行为会引发的社会性人们的快乐感受。这些研究表明,我们称之为“利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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