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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深圳经济特区禁毒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宣传教育第三章涉毒要素管控第四章缉毒执法与协作第五章戒毒管理与服务第六章工作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规范禁毒工作,加强毒品问题治理,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深圳经济特区内的禁毒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禁毒工作责任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国家机关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落实禁
2、毒工作责任制。第四条【工作机制】禁毒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禁毒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禁毒政策;(二)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政府工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个人考核;(三)将禁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相关保障机制;(四)加强禁毒工作力量建设,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禁毒工作;(五)保障禁毒工作依法开展的其他职责。第六条【禁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市、区禁毒委
3、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组织编制禁毒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禁毒措施;(二)研究决定禁毒重要工作措施,协调解决禁毒重大事项;(三)统筹组织、指导开展毒情监测评估、禁毒重点整治和禁毒示范创建;(四)确定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职责,推动落实禁毒工作责任,组织督导检查,建立通报约谈、述职考评、表彰激励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五)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禁毒工作职责。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禁毒委员会日常工作。第七条【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市、区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工作制度和经费保障机制,定期向本级禁毒委员会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禁毒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
4、员登记、查处和动态管控,毒品原植物禁种,易制毒化学品登记、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指导和支持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禁毒法治宣传教育,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指导和支持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所辖物流企业按照规定落实收寄验视、实名登记、安全检查、报告协查和从业人员禁毒培训等制度。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储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对各类戒毒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业务及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工作予以指导和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依职责
5、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以及药物滥用情况监测等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相关工作。第八条【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统筹安排工作经费,组织实施本辖区禁毒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开展禁毒宣传教育;(二)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三)指导居民委员会和居民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四)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禁毒工作职责。第九条【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在居民公约中规定禁毒的内容。第二
6、章宣传教育第十条【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毒委员会统筹协调、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机制。第十一条【教育阵地手段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设禁毒戒毒(以下简称禁戒毒)教育基地和平台。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利用禁戒毒教育基地和平台常态化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根据禁毒形势、政策和大众传播技术的变化,及时调整、更新和优化宣传教育内容、手段。第十二条【校园毒品预防教育体系】教育和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学校、家庭、社会联动,建立在校学生毒品预防教育体系和涉毒问题监测处置机制。教育和职业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指导、督促学校
7、落实禁毒教学工作,将禁毒知识纳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组织开展禁毒社会实践活动;各类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应当落实禁毒教育教学内容;高等学校应当将禁毒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防毒、禁毒意识。第十三条【公共媒介平台与文化设施的禁毒宣传】宣传和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规划、组织开展禁毒公益宣传和专题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以及从事互联网、即时通讯、移动通讯、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毒公益宣传和专题教育。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配备禁毒宣传资料,配合开展禁毒公益宣传教育。支持在文化、旅游、体育活动中
8、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第十四条【重点场所的禁毒宣传】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航空、口岸、码头的运营单位,邮政、物流、快递、即时配送、仓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报关等企业应当在相关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对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提供歌舞、演艺、住宿、休闲、游艺和互联网上网等公共娱乐和服务的场所应当在场所、设施的显著位置和规定位置设置、展示、播放禁毒警示标识、标语或者视频,公布举报方式;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对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第三章涉毒要素管控第十五条【涉毒要素管控工作机制】禁毒委员会应当组织、协调、指导其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涉毒要素信息收
9、集、风险监测、联动管控工作机制。涉毒要素信息采集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过度采集和使用。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禁毒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涉毒要素的情况监测和禁毒管控。涉毒要素包括涉嫌吸毒人员和吸毒人员、毒品和其他禁毒管制类物质物品、禁毒监控要素对象以及禁毒重点行业场所、渠道环节、平台载体等。第十六条【对涉嫌吸毒人员和吸毒人员的管理】公安机关组织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走访,依法进行必要的检测;对拒绝接受检测的,依法可以强制检测。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依法实行动态管控。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吸毒人员,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动态管控,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10、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七条【社会面吸毒人员的分类分级管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加强对社会面吸毒人员分类分级评估管控工作的统筹组织、督促指导。街道办事处负责禁毒工作的机构组织公安派出所、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禁毒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对在辖区内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纳管社会面吸毒人员实行分类分级管控。公安派出所向街道办事处通报辖区内社会面吸毒人员信息,并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定级工作。末次因吸毒违法被查处后,相关处罚或者戒毒康复措施执行结束之日起不满五年的社会面吸毒人员纳入分类分级管控范围,管控措施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社会面吸毒人员分类分级管控规定执行。
11、第十八条【毒品和其他禁毒管制类物质物品的管控】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毒品、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其他新精神活性物质和易制毒化学品等物质、物品的管控,健全管控机制并落实相关措施。第十九条【毒品和毒品原植物等的管控】禁止在食品、烟草制品等物品中添加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和相关非法制品;禁止非法添加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其他新精神活性物质或者易制毒化学品等物质、物品。包装、广告和标识不得含有毒品、毒品原植物的文字、图案等元素,但用于禁毒宣传教育的除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食品、烟草制品等
12、物品的检测、检疫工作和对广告的审查、审核工作。第二十条【国家规定管制药品的管控】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被用于非法目的或者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行处方购买、实名登记、限量销售、专柜专管等措施;发现购买方超出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医疗机构发现开具、调配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超出正常医疗需求或者被用于非法目的、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立即停止开具、调配,并向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13、。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有相关管理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销售、调配、使用等环节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形,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二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使用、储存、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许可、备案、查验等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落实台账登记等相关措施,严防发生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非法流转的情况。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分级管理,建立和落实信息通报、风险监测、流向回
14、溯等管控措施,防范和查处涉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二条【禁毒监控要素对象及其管理机制】禁毒监控要素对象包括下列对象:(一)禁毒监控物质,是指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目录,但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的物质或者可以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物质等;(二)禁毒监控物品,是指可以用于制造、加工毒品,检测、分析毒品或者禁毒监控物质成分结构、吸毒代谢物质的专用仪器设备、器材工具和试剂、试纸等;(三)非物质禁毒监控对象,是指涉及毒品违法犯罪环节活动的特定技术方法、相关数据信息、可疑金融资金等。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科技创新、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禁毒监控要素对象清单,对禁毒监控物质的滥用情况、制毒风险
15、、流变态势和社会危害,禁毒监控物品的功能性状和涉毒隐患,以及非物质禁毒监控对象涉及毒品违法犯罪等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和落实监测、报告、登记、备查、预警、处置等机制措施,加强禁毒管理。第二十三条【禁毒监控物质的管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药品研发企业等单位发现禁毒监控物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四条【禁毒监控物品的管理】企业事业单位生产、销售、使用禁毒监控物品的,应当建立信息登记和备查制度,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核查、处置工作。第二十五条【涉毒信息数据的管理】禁止非法制作、发布、传播、转载有关毒品种植、制造、贩卖、吸食的方法、技术、工艺、工具等涉毒信息和相关数据。第二
16、十六条【涉毒金融资金管理】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落实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制度,配合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进行监测;发现涉嫌毒品违法犯罪资金流动情况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并配合做好调查工作。第二十七条【对娱乐、住宿、休闲等服务业场所的管理】提供歌舞、演艺、住宿、休闲、游艺和互联网上网等公共娱乐和服务的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履行禁毒义务;发现涉毒可疑情况的,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规定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禁毒检查,查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第二十八条【对寄递物流行业的管理】邮政、物流、快递、即时配送、仓储企业应当按照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