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的概念与理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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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民社会的概念与理论(几个阶段)(一)市民社会的概念、渊源与争论从词源上看,市民社会civilSOCiety”的词根是拉丁文的“CivilisSocictasw,最早由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提出,其历史渊源则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政治学的开创者亚里士多德就曾使用这一概念,不过,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市民社会指的是指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具体来说是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一政治共同体”,不过亚里士多德时代的城邦既是国家又是社会,古希腊城邦国家与社会之间并不存在清晰的界限。在亚里士多德之后,西塞罗于公元一世纪把市民社会一词转译成SocictasCiViIis”,“它不仅指单

2、一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这些共同体有自己的法典(民法),有一定程度的礼仪和都市特性(野蛮人和前城市文化不属于市民社会)、市民合作及依据民法生活并受其调整、以及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的优雅情致”。可以看出,西塞罗的市民社会概念是指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十四世纪以后,市民社会概念开始广泛为当时的欧洲人所了解,目前学术界所使用的“civilsociety也随之出现。欧洲人在使用市民社会的时候基本上沿用了西塞罗所赋予市民社会的含义,表示的是不同于野蛮人和前城市文化的商业城市文明。我们中文的市民社会,是由英文的“civilsociety翻译而来的,与英文不

3、同的是,这个词的中文理解充满了歧义,市民社会有时又被称为公民社会、民间社会、文明社会。不同的翻译反映了不同的理解,甚至是理论上的追求。俞可平曾经指出“公民社会,常常又被称为民间社会和市民社会,其实它们是同一个英文术语civilsociety的三个不同中文译名。但这三个不同的中文称谓事实上并不是完全同义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微妙的差别。公民社会是改革开放后引入的对civilsociety的新译名,这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CiVil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即对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越来越多年轻学者喜欢使用这一新的译名。不少学者实际上交叉使用公民社会和市民社会两种用法,前者强调Ci

4、Vil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后者着重于其社会学意义。”另外一位学者周国文则更为直接地指出,“从政治权利的层面偏好公民社会的用法,从经济生活的层面偏好市民社会的用法。”另一位学者何光沪则认为在中国应该放弃市民社会的用法,而采用公民社会的概念。至于把CiVilSoCiety译作“民间社会”的做法,邓正来认为民间社会是一个相对中性的译法,但是由于民间社会的概念隐含着通过民间力量来对国家统治,以抗争来建立民间社会自主自律空间的主张,因而,民间社会的概念实际上包含着一种“民间社会对抗国家”的理论构架。在总结了各种不同观点以后,笔者基本上同意俞可平先生的观点,即“市民社会亦称公民社会,就其一般意义而

5、言是指社会中各个个人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是国家政治生活之外的所有社会秩序和社会过程,它通常只有在把政治国家当做自己的参照体系时才有意义。市民社会代表私的领域,而政治国家则代表公的领域。市民社会的显著特征在于,它是相对于政府而言的非官方的社会结构和过程,诸如各种民间组织机构、非政府机构、中介组织、社会运动等均属于市民社会的范围。”(二)近代市民社会的含义与理论进入公元17世纪至18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近代启蒙思想家如洛克、卢梭等人广泛使用市民社会的概念,但为了反对君主专制,而开始赋予“市民社会”以新的内容。由此,市民社会概念含义发生转变,开始成为与无政府状态的“自然状态”相对应的政治

6、社会,不过此时,市民社会仍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与国家相对应的市民社会。”在传统自由主义时代,众所周知的两个相对概念不是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而是自然状态与市民社会,换言之,前国家人文阶段的观念主要不是受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概念的促进,而是为自然状态和市民社会这两个相对概念所提升。”洛克的市民社会理论包含着市民社会先于或外在于国家,所以,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国家只是为了过比自然状态更完美的生活,并不是要代替自然状态,因为自然状态已经是一种比较完美的状态了。因此,国家至于市民社会无非是一种趋于更为完美生活的途径,是为了更好地体现自然状态所无法充分体现的各种权利。何增科认为这些早期的市民社会理论家所使用的

7、市民社会概念具有以下三个特征:首先,他们对这一概念的使用具有强烈的道德判断意味。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往往有意无意地坚持文明状态或文明社会一野蛮社会(契约论思想家称之为自然状态或自然社会)的二分法。在他们看来,处于野蛮状态之中的人们,由于只有家庭、村落乃至部落这样的社会共同体而没有政治共同体,因此无法过上快乐而有道德的生活。只有当人们自愿组成政治共同体时才能过上最美好的生活。政治共同体的表现表明人类理性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首要标志。其次,他们往往在政治社会的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的概念。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承认在市民社会中存在着家庭、私有财产、工商业生活等,但他们认为这不构成市民

8、社会的主要特征,因为这些要素在野蛮社会或自然社会中也同样存在。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在于它拥有政府和法律这样一些政治文明因素,它也因此而被称为文明社会。最后,他们所讲的政治社会乃是一种公民社会,这是建立在共和政体基础上的一种社会。在共和政体中,政府的权威来自民众的同意,政府的目的是保障民众过上幸福的生活。在以共和政体为基础的社会中,个人只有作为公民而存在,只有参加到政治共同体的生活中去才有意义。在他们看来,公民角色在道德上要高于个人在家庭中扮演的角色,个人所参加的政治生活也要高于个人的工商业生活,因为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人首先是一种政治动物和社会动物。基于以上原因,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往往把政治社

9、会与公民社会等同起来。(三)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包括了如下内容:首先,具体的、特殊的个人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基本要素,个人乃是权利主体和道德意识主体。其次,自治性团体(同业公会等)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另一个要素,它是将个人与国家、私人利益与普遍利益联结起来的中介,它有助于克服个人主义,培养公共精神。第三,“需要的体系”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主要内容。按照黑格尔的观点,多样化的个人需要可以分为三类:直接的或自然的需要、观念的精神需要以及把二者联系起来的社会需要。第四,在市民社会中伦理精神还处于特殊性的阶段,因而必须要由警察(指广义的内务行政或公共权威)和法院使用强制性力量

10、从外部建立起秩序。第五,作为普遍性原则之体现者的国家乃是伦理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法规和利益都必须从属于它。尽管黑格尔是提出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第一人,而且阐明了现代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但是,何增科认为,由于黑格尔是从伦理精神而不是从现实的角度来考察市民社会的,他的市民社会概念也存在着如下缺陷:首先,他认为家庭属于伦理精神发展的单一性阶段,故应排斥在市民社会之外。实际上,家庭作为“私人利益体系”的一个要素,本应包括在市民社会之中。其次,他认为市民社会属于伦理精神发展的特殊性阶段,对这种特殊性所表现出来的非理性方面的过分强调使他把司法制度和警察等政治国家的机构包括在市民社会之中。最后

11、,他认为国家属于伦理精神发展的普遍性阶段,对代表普遍性原则的国家的合理性的过分强调和理想化描述使他得出了家庭和市民社会从属于国家的结论。.(四)马克思市民社会的概念与理论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这里转述如下:第一,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相互关系角度来把握市民社会的发展演变规律。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中,随着阶级利益之分化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而产生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随着阶级社会的消失,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也将一道消失。同时,在阶级社会中,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他指出,在旧的市民社会中,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是同一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则表现出了现代市民社会和

12、政治社会的真正的相互关系。第二,精辟地分析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政治意义,他从三个方面说明了这种分离的意义。1)它使等级制转变为代表制。在市民社会失去政治性质而变成纯粹私人生活领域之后,国家事务也提升为普遍事务即人民的事务而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人民在政治上获得了平等的地位。代表制正是这种政治平等的直接表现。这是因为公民在政治上平等意味着他们都享有参与政治共同体的权利,但这种参与不是直接参与而是通过选举代表(议员)的方式来参与。2)它使权力的分立成为必要。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情况下,市民社会须通过立法权的机关(它其实也是一种代表权机关)来参与政治国家的事务,政治国家则要通过执行权的

13、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干预市民社会的事务。前者要通过立法机关实现自己特殊的私人利益,后者则要通过行政及司法机关维护普遍的共同的利益。要完成上述任务,只有建立起权力分立的体制才能达到目的。3)它确立了人权和公民权的原则。在专制权力和旧的市民社会(封建主义的社会)之下,个人只是实现政治目的和社会目的的手段。而“现代的市民社会是彻底实现了的个人主义原则,个人的生存是最终目的;活动、劳动、内容等等都不过是手段而已”。不仅如此,“这种人,市民社会的成员,就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国家通过人权承认的正是这样的人”。这种独立的个人成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共同目的,人权和公民权正是人的目的性的具体体

14、现和法律保障。第三,指出了在市民社会诸领域中“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或经济关系的领域具有决定性意义。马克思认为在“需要的体系”中,个人的物质利益、物质需要居于首要的地位,其他利益和需要都是以它的满足为前提的。为了满足这种物质利益和需要,人们必须从事一定的物质生产活动(包括工商业活动)。同时,人们并不是孤立地从事物质生产活动的,他们必然要在生产和交换中结成一定的关系即经济关系或交往形式(”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o(五)从二元到三元:当代市民社会的概念与理论在黑格尔和马克思之后,市民社会的概念及其理论继续受到学者们的关注,并且市民社会概念的含义随着政治现实的变化而不断变化。二十世纪以来,随着西方资本

15、主义的发展,特别是福利国家的建立,自由主义的理论受到批评和挑战,政府不干预经济的原则也逐渐动摇,国家对经济事务进行全面的干预。与此同时,经济力量对政治和社会的影响也获得空前的发展,社会领域的自主性面临严重挑战。对此,理论家也开始对新形势下市民社会的概念内涵以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作出理论上的回应。在这种情况下,法兰克福学派的著名学者哈贝马斯对市民社会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他对市民社会的分析对当代市民社会理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哈贝马斯对传统市民社会进行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他把原来一体的市民社会一分为二,即“狭义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两个部分,其中狭义的市民社会就是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领域,而公共领域则

16、是指社会文化生活领域。这样一来,哈贝马斯就在原来国家与社会两分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三元的理论框架,即公共领域、经济领域和国家。与国家相对应的是“公共权力领域”,也即政治领域,而与社会相对的则是“私人领域”,“对于私人所有的天地,我们可以区分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包括狭义的市民社会,亦即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家庭以及其中的私生活也包括在其中。”“私人领域当中同样包含着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因为它是由私人组成的公共领域。”显然,哈贝马斯所提出的社会文化领域虽然是属于私人领域,但是由于它既不是商业的,也不是政治的,因而兼具了公共领域的特点。公共领域是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的核心,公共领域包括了“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还包括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协会,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此外还包括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和其他组织等在公共领域中,公众通过话语形式进行公共交往,公众依据理性评判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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