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扎实做好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教(2016)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补助的公用经费。具体包括:(一)城乡义务教育
2、公用经费专项中央补助资金;(二)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省级补助资金。第三条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校财局管”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责任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主要用于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一)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二
3、)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等日常公用支出;(三)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四)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第五条以下内容不得列入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一)人员经费,包括支付人员工资、津贴补贴;(二)基本建设投资;(三)偿还债务等。第六条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平衡预算、支付利息、对外投资以及冲抵地方应承担的相关经费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七条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结合保障正常运转、完成工作任务的目标,根据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义务教育在校生数、规模较小学校数、分配系数等因素核
4、定。具体计算核定如下:补助标准为: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小学600元/年.人,初中800元/年.人。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200元/年.人标准增加,农村地区不足100人规模的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6000元/年.人。分配系数为:中央与地方经费分担比例统一按8:2执行,地方应承担的20%部分按如下比例执行:(1)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市(州)所属学校由市(州)财政全额负担;(2)集中连片特困地区65个县(市、区)和黔南州、黔东南州、黔西南州的非集中连片特困县(市、区)所属学校由省、市(州)、县(市、区)按8:1:1比例分担;(3)其他县(市
5、、区)所属学校由省、市(州)、县(市、区)按6:2:2比例分担,贵安新区所属学校由省、区按6:4比例分担。分配公式为:补助经费=在校生数X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寄宿生数X200元/年.人)+(残疾学生人数X6000元/年.人)+(农村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数义100规模较小学校在校生数)X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义分配系数第八条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的三十日内,将资金科学合理、精准到位地分配到学校,并逐级审核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第九条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县级
6、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统筹管理,合规合理分配专项资金。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及时拨付同级教育部门,再由教育部门拨付学校使用,不得下拨到乡镇,不得因公用经费拨付不及时影响学校的正常运转。各中小学校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工作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第十一条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负责审核各市(州)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预算审核和资金下
7、划工作,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与资金管理。第十二条各中小学校应当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机制,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第十三条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涉及执行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各中小学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帐,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县级有关部门要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
8、到相应学校,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以及学校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结合实际对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积极运用绩效评价结果。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和省属学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相关的工作。第五章资金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和省属学校工作进展情况,适时
9、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预算执行监控。第十六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以及所属学校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相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业务分工和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情况等,切实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积极加强沟通协作,切实强化资金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十七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有关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媒体、网站等方式,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十八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违规乱收费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九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专项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或者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